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实用标准与大市政配套费实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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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价费字201371号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

2、、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一)供气。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供气设施设备配

3、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立管、户管、灶前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二)供热。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需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的用户,分户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

4、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3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供水。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27元/平方米,包括:园区给水管网、二次加压设备、远程测控系统、对接、楼立管部分、分户锁闭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一)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新增单项供气、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收费标准参照新建小区收费标准执行。(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单项供气、供热、

5、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需要改造的,由专业经营单位与业主根据改造规模和实际工程发生量在新建小区单项设施设备配套工程收费标准围,按照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三)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新增或改造单项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应按实际户数收取。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新增或改造单项供热和改造单项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应按法定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所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三、配套工程安装合同及资金管理各专业经营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围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双方签订安装合同,明确施工期限、质量保证、保修期限、收费

6、标准、收费依据、安装总费用及建成后管理方式等详细容,未签订合同的不得收取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在工程安装施工前,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等容向用户进行公示。专业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规标准进行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配套工程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各专业经营单位配套工程费收支情况的动态监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定期进行成本监审。配套工程安装费专项用于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统一征收、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执行时间、围本通知自2

7、013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高新区、长清大学城片区区域围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已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装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章丘市、商河县、济阳县、平阴县和长清区(不含大学城片区)的收费标准,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成本测算后另行制定。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2013年10月22日关于继续执行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网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1105号)有效期已满。根据成本审核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确定继续执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住

8、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围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围是指高压配电线下线点至户表箱所有的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户外高压环网柜)、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居民小区供电配套截止点为分户计量装置。供电单位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建设、维护管理,供电配套工程费用包括配套工程围所有的供电配套电气设施的设计、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单位进行配电施工,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二、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按照建委济建设字200114

9、号文件规定的住宅小区供电容量的配置标准执行。三、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1.基本配置收费标准:住宅每户用电负荷按8kw配置标准为基准,公建设施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标准为基准,供电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按建筑面积127元/平方米收费取。住宅每户每提高或降低供电配置1kw,收费标准上浮或下浮10%。公建设施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按容量增长或减少比例同幅提高或降低。2.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收费标准可按上述同类标准的90%收取。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设计图核准的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户数

10、核算供电配套工程费。因规划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图纸变更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总户数与已缴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户数的差额缴纳供电配套工程费,实行多退少补。四、供电配套工程安装合同及资金管理工程安装施工前,供电部门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用电负荷配置标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安装总费用、供电设施建设质量标准及建成后管理方式等详细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规标准进行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供电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供电配套工程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供电配套工程费收支情况的动态监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定

11、期进行成本监审。配套工程费专项用于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供电公司负责征收、集中管理、滚动使用,可用于已建成项目的运行维护和改造维修,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执行时间、围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高新区、长清大学城片区区域围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已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装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10月25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37号颁布时间:2011-10-31发文单位: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和

12、供热成本,减轻居民采暖负担,提高居住舒适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按供热面积收费变为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改造保温隔热性能差、能耗高的既有建筑,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供热降耗、用户节费、社会节能和建筑品质提升的目标,全面完成省里下达的“十二五”工作任务,为全

13、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作出积极贡献。二、目标任务(一)供热计量改革。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市所有符合供热计量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冬季采暖期前,全部完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5年冬季采暖期前,市区及各县(市)的集中供热系统全部建成能耗在线监测平台。(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室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3项容。2011-2013年,全市完成

14、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室供热计量及温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120万平方米;由各县(市)区负责实施上述3项综合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到“十二五”末,全市改造完成具备改造价值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三)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11年底前,我市建成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2013年底前,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并纳入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系统,“十二五”期间改造高耗能公共建筑150万平方米;到2015年底,公共

15、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型公共建筑降低15%.三、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一)全力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各县(市)区对辖区集中供热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依据不同建筑的使用年限、建筑结构形式及部供热设施情况,结合城市规划,科学确定具备改造价值的区域和项目;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科学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每个项目的改造容和实施主体,汇总后按程序组织上报立项。党政机关要率先带头对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符合节能改造条件的,在2013年底前完成改造。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集中居住区,符合节能改造条件的,最迟在“十二五”末完成改造。同一热源或换热站覆盖区域,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可优先组织改造。新加入集中供热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供热计量及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备案。不节能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围护结构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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