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房地产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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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 卖 人: 永州新亿佳房地产开发 注册地址: 永州市冷水滩区 营业执照注册号: 0386 法定代表人: 孟学忠 联系: 08 邮政编码: 425000 委托代理人: 联系: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 国籍: 【】【护照】【营业执照号】 地址: 联系: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护照】【营业执照号】 地址: 联系: 邮政编码: 根据中国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2、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与湘永路交汇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永(冷)国用(2006)第000388号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7005.75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土地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曼谷峰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2008048 号。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永州市房产局,商品预售许可证号为 永房售许字(2010)第0009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 【栋】第 【单元】第 【层】第 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框架剪力墙结

3、构,层高为 3 米,该栋建筑建筑层数为地上 30 层,地下 1 层。该商品房客厅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 平方米(以房管部门实际测量为准)。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商品房价款,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 ,总金额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上述房款不包括办理产权、土地分户等税费、契税、维修基金、也未包括办理银行按揭相关手续费用和水、电、气、通讯等开户费用。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加公摊面积,本条款

4、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在总建筑面积的1%之,双方互不找补;面积差异在1%以上,双方同意按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实际测量的面积(含差异1%的面积)乘以本合同第四条所列单价,计算总价款后多退少补。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一) 一次性付款 。(二) 银行按揭付款 1、 本合同签订当日,买受人向出卖方缴纳首付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2、 余款计人民币 万元(取整数)申请银行按揭,买受人须在签定本合同15日向出卖人提

5、交办理银行按揭的有关资料和交纳相关费用。买受人逾期不交办理银行按揭所需资料、所需资料不符合要求、买受人不符合银行按揭贷款条件,导致不能及时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三)其他方式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清房款,则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已付房款。如经买受人申请出卖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按下列方式处理: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做累加)(1)逾期在 30 日之,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房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全额支付应付房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房款的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30 日后

6、,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累计应付房款的万分之 一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房款期限之第二天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房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房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 买受人逾期超过 180 日,出卖人有权将此商品房另售他人,同时还将按第七条第1条第(2)中的相关规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2011 年 10 月 31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

7、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如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告知买受人的,双方可以据实延期。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做累加)(1)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18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

8、受人累计已付款的万分之 一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按揭付款方式的客户,如在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之日,按揭贷款没有到位,房屋交付使用日期顺延至按揭贷款到位之日。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 30 日,书面通知买受人: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3

9、0 日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买受人不退房的,视为买受方接受规划设计变更。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

10、通知之日起七日到出卖人指定的地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视为买受人自动接受交房,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由于买受人的原因,未能按期交付,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 视为出卖方按通知买受方的交房时间完成交接;2、 物业管理费用按物业公司规定办理;3、 如买受人有欠款未付清,按本合同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360 个工作日,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出卖方承诺自

11、买受方提供齐全办理产权的所有资料,并缴清办理权证所需费用之日起360个工作日办理妥当房屋产权证。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容承当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围和保修期限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事项:1、物业管理公司由开发商签定物业管理公司;2、物业管理费用按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规定收取,买受人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管理;同时签订曼谷峰景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

12、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办理产权证、土地分户等税费、契税、维修基金、办理银行按揭相关手续费用和水、电、通讯等开户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相关部门规定统一收取;4、为了遵守执行有关条例,小区管道液化气将采用集中供应到户,开户费用和配套设施费买受人按液化气公司统一标准交纳;5、出卖人可根据银行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买受人申请办理房屋按揭贷款,买受人保证按期归还贷款,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概由买受人承担。房屋交付前,由出卖人提供按揭贷款担保,房屋交付后,该担保自动解除,并转为由买受人所购房屋产权交银行进行抵押担保;签定本合同时买受人须符合银行按揭贷款条件,如不符合银行按揭贷款条件的由买受人自行负责;6

13、、本合同中的房屋买卖不含出卖人投资的停车位、所在栋的广告位、管理用房以及交房标准以外的公共配套设备及用房;第十六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用途和使用。在装修和使用过程中有改变墙体、地面结构、用途、外墙等变化需经物业管理公司签证认可,否则由买受人承担所产生的责任和后果,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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