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曾衍峰与甘大圣借款合同纠纷案

上传人:tang****xu4 文档编号:134962997 上传时间:2020-06-10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X年曾衍峰与甘大圣借款合同纠纷案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202X年曾衍峰与甘大圣借款合同纠纷案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2X年曾衍峰与甘大圣借款合同纠纷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X年曾衍峰与甘大圣借款合同纠纷案(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曾衍峰与甘大圣借款合同纠纷案 江 西 省 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6)赣中民二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衍峰,男,1976年9月27日生,汉族,江西赣州人,系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生,住章贡区人民巷康吉苑B栋1单元401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大圣,男,1948年11月13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系信丰县纪委检查委员会干部,住信丰县嘉定镇人民路39号。 上诉人曾衍峰与被上诉人甘大圣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06)章民二(2)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

2、曾衍峰于2005年1月5日向原告甘大圣借款人民币5000元,2005年4月21日被告与原告之女离婚,离婚时约定该笔债务由被告承担,且被告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2006年2月2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虽经多次催索,但被告却未归还,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 原审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及时还款,引起本案纠纷,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认为这5000元属于赠与的意见,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与离婚协议书及借条不符,故被告的意见不能成立。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3、,判决:被告曾衍峰所欠原告甘大圣借款5000元,此款限被告曾衍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10元,实支费10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曾衍峰承担。 上诉人曾衍峰不服一审判决,称被上诉人及其一审代理人在一审中举证及发言与事实不符,原审判决不应片面依据借条及被上诉人一面之辞而无视其他情况来判决。在二审主持的询问调解中,上诉人称该笔借款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这笔借款用于归还结婚的债务,因此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另外,该笔借款的性质应定性为赠与。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甘大圣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二审主持的询问调解中口头辩称,这笔借款在离婚协议及借条上写得很清楚,一审

4、庭审时曾衍峰也承认借了款。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无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之女甘媛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被上诉人借款5000元用于炒股,并在上诉人与甘媛莉离婚时确定此借款由上诉人偿还的事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应当依据离婚协议和其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据向被上诉人归还借款。上诉人称此借款是其与甘媛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借款合同纠纷,定性准确,上诉人称应定性为赠与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也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由上诉人曾衍峰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位礼 审 判 员 吉庆华 审 判 员 温雪岩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夏涵涵 版权所有:北京中高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