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当防卫的一些认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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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正当防卫的一些认识陈兴良著正当防卫论书评陈兴良老师在正当防卫论中立足于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书中不仅仅是理论性的分析,更多的是陈兴良老师引用生动的案例进行的深入浅出的讲解。通过对正当防卫论这本书的阅读,让我对正当防卫的相关知识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下面,我将就读书后所得到的一些启示和心得写下来。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其一定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侵害的行为。根据正当防卫的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制度的建立是为了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敢于同不法行为作斗

2、争。虽然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实施正当防卫毕竟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失,具有故意犯罪的外部特征,所以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故意犯罪是非常重要的。正当防卫之所以不同于故意犯罪,是因为“正当防卫之正以不法侵害之不正为前提,不法侵害之不正决定正当防卫之正”。 陈兴良著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9页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它有着目的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首先,正当防卫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保护了合法权益;再者,正当防卫行为不

3、同于主动攻击、故意犯罪,它是为了防止权益受到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防卫性措施,本身并无故意犯罪的恶意。所以,正当防卫和故意犯罪在性质上有内在本质的区别。正当防卫对犯罪人带来的伤害往往使人们拍手称快、大呼过瘾,这往往让我们认为是犯罪人罪有应得,是他们犯罪应有的报应。可是这种报复理论并不适用于正当防卫,毕竟,正当防卫不同于刑罚。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惩治犯罪。相反的,如果被侵害人基于报复,在没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的情况下对犯罪人实施打击,那么这种打击就不应该被视为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了。有时候会为这一点而产生困惑:难道对犯罪人的惩治为法律所禁止吗?难道眼睁睁地看着犯罪

4、人逍遥法外而自己无动于衷吗?事实的确不是如此,对于犯罪分子,我们应当用刑罚对其进行合理的惩罚,即应运用公力救济而非私力救济。这是有道理的,因为犯罪分子大多时候都罪不至死,且犯罪分子即使犯了罪,也不因此而失去他的各项合法权益,贸然对其实施私力打击,无疑是侵犯了他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我们只有通过司法途径,让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这样的惩罚才真正使人信服。所以,我们不应该将正当防卫理解为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否则将是承认了私力救济的合法化。如果这样的话,防卫过当这种说法就不复存在了,这也势必造成司法的职权空缺和社会的不安定。正当防卫只有在犯罪进行时,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5、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时才可以进行。应该坚决抵制犯罪停止状态下,即在没有形成法益侵害紧迫性的时候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这在实质上是私人报复活动,是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那么,到底应该怎样界定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呢?这在许多情况下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例如:甲与乙有仇,某日甲预谋杀害乙,遂持枪入室,此时,乙正举刀欲杀害丙,而甲对此没有察觉,仍然按其犯罪预谋,入门就对准乙当头一枪,将其击毙。在这个案件当中,甲的行为具备防卫的起因(结果上对乙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防卫的客体(乙为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的时间(在乙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时实行防卫)、防卫的限度(乙对并的法益侵害紧迫,甲击毙乙在必要限度内)。

6、事实上也正是因为甲的行为,在客观上使丙得以解救。那么,甲的这种具有明显犯罪意图的行为就可以视为正当防卫了吗?这在情理上显然是说不通的。为了解释这一现象,张学良老师在书中引入了“防卫意图”这一概念。他认为正当防卫不仅要有其客观方面的要求,而且有其主观方面的要求。因而“防卫意图”应当成为正当防卫构成的必要条件。“如果实施防卫行为的人不认识到自己是处于正当防卫状态而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那就依然要对其造成的损害负刑事责任。” 基利科夫著苏维埃刑法中错误的意义,法律出版社,第94页所以在上述案例中,甲对乙的杀害因为缺少防卫意图而不成立正当防卫,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兴良老师将防卫意图引入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

7、主张无疑为我们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提供了可行性很强的依据。由此再重审防卫挑拨,就对其不构成正当防卫的依据又多了一个角度,即防卫挑拨缺少防卫意图而不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挑拨的真正意图是在正当防卫的名义下对被挑拨人实行故意伤害。运用防卫意图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这是我读正当防卫论中很大的一个收获。对不法分子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过失犯罪的犯罪人可否实行正当防卫呢?我们都知道,过失犯罪人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在刑罚上都会减轻或免除处罚,那么对这种可以免受刑法处罚的主观上缺乏罪过的人能否实行正当防卫呢?陈正云老师在书中给出了我很好的答案,那就是不论犯罪人主观上有没有

8、犯罪故意,只要形成了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就可以对其实行正当防卫。原因似乎是很好理解的。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虽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可是客观上却实行了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正当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形成侵害紧迫性时,对其实行正当防卫是必要的。这个时候实行正当防卫,虽然对无责任能力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可是却保全了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侵害人无责任能力而放弃正当防卫,那无疑是因小失大了。再者,在侵害紧迫的情形下,也不可能要求正当防卫人在危急时刻能够辨别侵害人是否是无责任能力人,如果要求对无责任能力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显然是强人所难了。对于过失犯罪人,也不能因他缺乏犯罪意图

9、而不能对其实行正当防卫。陈正云老师在这里举了一个很好的例子:“某司机驾驶着一辆满员的客车在公路上行驶,因山洪爆发把一座公路桥冲垮了,某修路工在离断桥约十米的拐弯处设一路标,表明前面的公路桥已被冲垮。但由于疏忽大意,司机没有看见路标,已然向前行驶。这时,若不及时制止,必将发生车毁人亡的惨案。因此,修路工拾起一块石头砸向司机,司机被砸伤,客车在断桥前停住,挽救了全车乘客的性命。” 陈兴良著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7273页这种情况即是对过失犯罪的正当防卫。司机主观上并没有将客车开入断桥的故意,可由于疏忽大意而造成了客车即将开往断桥的侵害紧迫性,在这个时候对其实施正当防卫,很明显是以牺牲小

10、利而保全大利的合法行为。这在陈兴良老师归结的防卫起因上有更加精确的说明。“作为防卫起因的特征的社会危害性只要具有客观上的危害足矣,不以具有主观上的罪过为必要”。 陈兴良著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9页由上述论,只有形成了侵害紧迫性,才可对其实行正当防卫。反之,如果没有形成法益侵害的紧迫性,那么这时对犯罪人的打击就明显缺乏防卫意图而不构成正当防卫了。陈兴良老师提出,在没有形成侵害紧迫性的时候对犯罪人实施的打击,不应作正当防卫论,而是防卫不适时的故意伤害。例如:甲、乙等人素来与丙不和,经常纠结在一起欺负丙,丙怀恨在心。一日,甲乙等人又拦住丙,用小石子砸丙,丙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枪威胁甲乙等人

11、。甲乙等人向远处跑开,并且在跑的过程中继续向并投掷石子,在甲乙等人跑出十几米远后,丙开枪射击,将甲打死。在这个例子中,甲乙等人已经跑远十几米,对丙不再形成侵害紧迫性,且用小石子砸丙显然不会构成大的伤害,这个时候丙开枪射击,他就不再是为了防卫而射击,而是出于报复的心理,即缺乏防卫意图。这时,丙防卫不适时,应该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论处。可见,由于正当防卫会侵害犯罪人的权益,所以对正当防卫必须作出一定的限制,由此才能有效避免不应有的损害,从而引导人们正确有效地实施正当防卫。以上对正当防卫和故意犯罪、刑罚的区别,防卫意图、防卫起因、侵害紧迫性等方面的更深入的理解,是我读正当防卫论过程中的很宝贵的收获。正当防卫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有利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舞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同时对犯罪分子具有强有力的威慑力,正当防卫是建设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刑法制度。通读正当防卫论,跟随着陈兴良老师的笔触,让我有机会对正当防卫有更加全面的理解与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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