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N-009: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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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 录1. 目的和范围2. 认证机构要求3. 认证人员要求4. 认证依据5. 认证程序6. 认证后管理7. 再认证8.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9. 信息报告10. 认证收费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1.2本规则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未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

2、认证,应遵守本规则要求;已与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备忘录的相关规定。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2.认证机构要求2.1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准。2.2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2.3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3.认证人员要求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

3、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4.认证依据GB/T 19630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5.认证程序5.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5.1.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5.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5.1.3认证依据。5.1.4认证收费标准。5.1.5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5.1.6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5.1.7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

4、序。5.1.8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认证证书、销售证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5.1.9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有机生产、加工过程及认证产品的要求。5.2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的条件:5.2.1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应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并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5.2.2认证委托人建立并实施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5.2.3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枸杞产品还应符合附件6的要求。5.2.4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因以下情形被撤销

5、有机产品认证证书:(1)提供虚假信息;(2)使用禁用物质;(3)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4)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5.2.5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因除5.2.4所列情形之外其它情形被认证机构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5.2.6认证委托人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产品的所有权是指认证委托人对产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范围是范围是指认证范围,包括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过程(生产、加工、经营)范围。其中产品范围是指有机认证涉及的产品名称和数量;场所范围是指认证的所有生产场所、加工场所、经营场所(含办公地、仓储),包括生产基地和加工场所名称、地址和面积或养殖基地规模,

6、以及加工、仓储和经营等场所;过程(生产、加工、经营)范围是指有机生产、加工、经营涉及的生产、收获、加工、运输、储藏等过程。5.2.7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1)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的复印件。(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是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认证委托人,应同时提交与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复印件及具体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单元/加工/经营场所概况。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品种、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

7、产品的基本信息。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情况说明材料,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品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采集情况的描述;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品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申请和获得其他认证的情况。(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坐标、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4)管理手册和操作规程。(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计划,上一年度有机产品销售量与销售额(适用时)等。(6)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准和有机

8、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声明。(7)有机转换计划(适用时)。(8)其他。5.3申请材料的审查对符合5.2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存审查记录。5.3.1审查要求如下:(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并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5.3.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5.3.3认证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

9、帮助认证委托人及直接进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进行技术标准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和执行标准要求。5.4现场检查准备5.4.1根据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专职检查员。5.4.2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认证机构不能连续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5.4.3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2)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过程范围等。(3)检查组组长和成员,计划实施检查的时间。(4)检

10、查要点,包括投入品的使用、产品包装标识、追溯体系、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和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适用时)等。5.4.4认证机构可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将检查内容告知认证委托人。5.4.5检查组应制定书面的检查计划,经认证机构审定后交认证委托人并获得确认。为确保认证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全过程的完整性,检查计划应: (1)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的全部生产、加工、经营活动。(2)覆盖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加工场所和工艺类型。(3)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的二次分装或分割的场所(适用时)、进口产品的境内仓储、加施有机码等场所(适用时)。(4)对由多个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参与有机生产的组织(如农业合作社组

11、织,或“公司+农户”型组织),应首先安排对组织内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根据组织的产品种类、生产模式、地理分布和生产季节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对农户抽样检查的数量和样本,抽样数不应少于农户数量的平方根(如果有小数向上取整)且最少不小于10个;农户数量不超过10个时,应检查全部农户。若认证机构核定的人日数无法满足现场所抽样本的检查,检查组可在认证机构批准的基础上增加人日数。(5)制定检查计划还应考虑以下因素:当地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申请认证组织内的生产体系和种植、养殖品种、规模、生产模式的差异。以往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适用时)。组织内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再次加工

12、分装分割对认证产品完整性的影响(适用时)。5.4.6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认证周期内首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5.4.7认证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前至少提前5日将认证委托人及生产单元、检查安排等基本信息报送到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提交的检查方案和计划等基本信息有异议的应至少在现场检查前2日提出;认证机构应及时与该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现场检查。5.5现场检查的实施检查组应根据认证依据对认证委托人建立的管理体系进行评审,核

13、实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按照5.2.7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与认证依据的符合性。5.5.1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和场所的检查,如生产单元有非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时,也应关注其对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可能影响及控制措施。(2)对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进行访谈。(3)对GB/T 19630所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4)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进行衡算。(5)对产品追溯体系、认证标识和销售证的使用管理进行验证。(6)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进行评估。(7)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确认,评估对

14、有机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8)采集必要的样品。(9)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和认证委托人确认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5.5.2样品检测(1)认证机构应编制抽样检测的技术文件,对抽样检测的项目、频次、方法、过程等做出要求。(2)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生产、加工认证的所有产品抽样检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需检测的项目。对植物生产认证,必要时可对其生长期植物组织进行抽样检测。如果认证委托人生产的产品仅作为该委托人认证加工产品的唯一配料,且经认证机构风险评估后配料和终产品检测项目相同或相近时,则应至少对终产品进行抽

15、样检测。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并送检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抽样检测并得到检测结果。(3)认证机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4)产品生产、加工场所在境外,产品因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等原因无法委托境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可委托境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该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要求。对于再认证产品,可在换发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入境后由认证机构抽样,委托境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立即暂停或撤销证书。(5)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得检出。5.5.3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检查认证委托人或其生产、加工操作的分包方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监测(检测)报告。产地环境空气质量可采信县级以上(含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当地环境空气质量信息或出具其他证明性材料,以证明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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