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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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运用分析程序,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分析程序还包括调查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据严重偏离的波动和关系。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分析程序用作风险评估程序,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在审计结束时运用分析程序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注册会计师也可将分析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第二章分析程序的性质和目的第五条在实施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将被审计单

2、位的财务信息与下列各项信息进行比较:(一)以前期间的可比信息;(二)被审计单位的预期结果或者注册会计师的预期数据;(三)所处行业或同行业中规模相近的其他单位的可比信息。第六条在实施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下列关系:(一)财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二)财务信息与相关非财务信息之间的关系。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实施分析程序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包括从简单的比较到使用高级统计技术的复杂分析。分析程序可以运用于合并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财务报表以及财务信息的要素。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实施分析程序的目的包括:(一)用作风险评估程序,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二)当使用分析程序比细节测试能更有效地将认定

3、层次的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时,分析程序可以用作实质性程序;(三)在审计结束或临近结束时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第三章用作风险评估程序第九条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分析程序,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在将分析程序用作风险评估程序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规定。第四章用作实质性程序第一节总 体 要 求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实质性程序包括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的细节测试以及实质性分析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的分析程序称为实质性分

4、析程序。第十二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一)确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特定认定的适用性;(二)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所依据的内部或外部数据的可靠性;(三)作出预期的准确程度是否足以在计划的保证水平上识别重大错报;(四)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差异额。第二节确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特定认定的适用性第十三条实质性分析程序通常更适用于在一段时期内存在可预期关系的大量交易。在信赖实质性分析程序的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质性分析程序存在的风险,即分析程序的结果显示数据之间存在预期关系而实际上却存在重大错报。第十四条在确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特定认定的适用性时

5、,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如果针对特别风险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细节测试,或将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结合使用,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针对同一认定的细节测试。在对同一认定实施细节测试的同时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可能是适当的。第三节数据的可靠性第十五条数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及性质的影响,并有赖于获取该数据的环境。在确定实质性分析程序使用的数据是否可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可获得信息的来源;(二)可获得信息的可比性;(三)可获得信息的性质和相关性;(四)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第十六条当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如果使用被审计单位编制的信

6、息,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测试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以及这些信息是否在本期或前期经过审计。第四节作出预期的准确程度第十七条在评价作出预期的准确程度是否足以在计划的保证水平上识别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一)对实质性分析程序的预期结果作出预测的准确性;(二)信息可分解的程度;(三)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可获得性。第五节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差异额第十八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差异额。在确定该差异额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及相关认定的重要性和计划的保证水平。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降低可接受的差异额应对

7、重大错报风险的增加。第十九条如果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并计划针对剩余期间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本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所述的因素如何影响针对剩余期间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能力,并考虑某类交易的期末累计发生额或账户期末余额在金额、相对重要性及构成方面能否被合理预期。 第五章用于总体复核第二十条在审计结束或临近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分析程序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以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如果识别出以前未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对全部或部分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评估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评价之前计划的审计程序。第六章调查异常项目第二十一条当通过实施分析程序识别出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者偏离预期数据的重大波动或关系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调查并获取充分的解释和恰当的佐证审计证据。第二十二条在调查异常波动和关系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询问管理层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一)将管理层的答复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以及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进行比较,以印证管理层的答复;(二)如果管理层不能提供解释或者解释不充分,考虑是否需要运用其他审计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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