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遗产赠与税规划实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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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遺產贈與稅規劃實務 引言 從案例談遺贈稅規劃之重要性遺贈稅規劃基本觀念課稅環境規劃方法概述結論 案例一 某小姐長相秀麗 未婚 且無固定收入 唯出入名車 住豪宅 經國稅局追查導致某企業名流被補贈與稅 案例二 某殷商 勤奮節儉 資產頗豐 不幸意外身亡 出殯日 突有一打扮入時之小姐 主張某人與其關係密切 欲分遺產 各位以為如何 案例三 黃任中等人出售其持有遠航股票之皇龍投資公司 因規劃不當被補繳所得稅19 2億元 並罰款9 56億元 案例四 出售寶島銀行股票 每股7元 因和淨值差異達2000萬元 核定補徵贈與稅800多萬元 案例五 某甲 躉繳保費1200萬元 死亡 案例六 某甲欲移轉不動產於其弟 誤

2、信 專家 建議將不動產轉給第三者 旋由第三者再轉讓其弟 遭國稅局要求補繳贈與稅 某甲陷入兩難 遺產贈與稅規劃基本觀念 了解基本法令了解政府課稅環境合法規劃原則避免見樹不見林長期規劃原則別賭運氣保有老本 才有孝道 課稅環境 財產總歸戶資料 族群 三親等 管制資料 所得稅申報資料 分離扣繳資料 金融機構資料 外匯管制資料 戶籍資料 地政機關 不動產過戶 資料 地方稅捐稽徵機關 土地增值稅 資料 分局稽徵所股權異動資料 上市公司股份異動資料 公設地徵收補償清冊資料 所得稅 遺產稅 贈與稅 國稅局 易被查核對象歷年報載 年在 30歲 以下購置重大財產者 土地徵收補償費資金流向 出售鉅額股票 土地資金去

3、路 遺產總額在一億元以上者 作族群管制 綜合所得有異常變動 二親等間的財產移轉案件 財產移轉涉及三角移轉案件 前後年度財產增減值差異甚大者 購置重大資產和近年申報所得額不相當者 年度專案選查 央行提供外匯資料 大額匯款給親人或他人甫成年子女 25歲以下 突增利息收入 270 000 未上市公司股東於股票上市 櫃 前 鉅額移轉股權之查核OBU帳戶之查核 規劃方法 化整為零 利用免稅額 每年適度超過免稅額贈與 夫妻贈與免稅之運用 先贈與配偶 再贈與子女降低累進稅率仍包括於死亡前二年之贈與 應納入遺產 善用子女婚嫁不計入贈與總額 父母各可贈與100萬元一般指結婚日前後六個月內 隔代贈與 省一次贈與稅

4、 死亡前五年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不計入遺產總額 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 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按年遞減扣除80 60 40 20 祖父子祖子 現金 珠寶 古董追踨不易 現金失去獲利機會現金移轉後存入銀行 仍有可能被推定查獲 以大變小 現金贈與 不動產贈與現金贈與 農地贈與不動產仍可分次贈與考慮土地增值稅 契稅 過戶費等負擔不動產贈與 出售 及早贈與高增值潛力之財產 公告現值不斷調高之新開發地區市價偏低 但欲長期持有之潛力股上市 櫃 前之潛力股淨值市價農業使用之農地 不計入贈與總額 當遺產亦不計入遺產總額 變更前移轉免贈與稅 變更後要課遺產稅或贈與稅 公告設施保留地及早贈與或保留供抵繳遺產稅

5、公告設施保留地贈與配偶 直系血親免贈與稅公告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 免徵遺產稅依都市計劃法指定之公告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增值稅 透過投資公司持有股票或其他資產 個人 個人 股票不動產其他財產 投資公司 股票不動產其他財產 獲利 持有 獲利 証交所得 出售土地利益 股利收入 股票投資 短期持有 賺取差價 公司持有者証券交易所得稅免營所稅盈餘分配個人個人綜所稅反不利長期持有 獲取股利 股利所得公司個人 延緩一年繳稅 未分配盈餘繳10 選擇分配年度 不分配 2 土地投資 出售土地應納增值稅 不繳所得稅當遺產只繳遺產稅 免納增值稅 0 50 遺產稅V S增值稅 20 30 40 轉換成公司

6、股權移轉 証券交易稅3 3 可規劃財產逐次移轉之效果 只轉換投資公司股權 不變動財產本身透過股權比率之變化 可移轉財產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運用 民1030 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中負債不包括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財產 慰撫金請求權 不得讓與或繼承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95 12 6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0號解釋 適用之財產 擴及74 6 4以前取得之財產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的實務見解以74 6 5以後取得之財產為限 遺產協議分割 不當抛棄繼承案例 甲 乙為夫妻 育有一子二女 兒子聰穎過人 自幼得全家之寵愛 甲不幸病故 遺有財產時價3 000萬元 乙及已出嫁

7、之二個女兒商量 遺產均由兒子繼承 故協議均抛棄繼承 財產由其子單獨繼承 全家皆大歡喜 原應繳遺產稅 3 000萬 779萬 445萬 45萬 3 111萬 33 2 568 300 2 480 700元 免稅額 配偶 子女 喪葬費 抛棄繼承後遺產稅 3 000萬 779萬 111萬 45萬 33 2 568 300 4 246 200元多繳4 246 200 2 480 700 1 765 500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 不適用扣除額之扣除 隔代繼承 適用狀況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均已上了年紀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經濟狀況良好避免累積過多財富 繼承之財產 獲利可期 宜特別注意 只適用民法1

8、138條第一順位繼承人 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中有抛棄者 其應繼分 歸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全體抛棄繼承 才由其子女代位繼承繼承權一經抛棄 即不可撤回宜集體共同向法院行使第二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中 有抛棄繼承者 其應繼分歸同一順序他繼承人先順序繼承人均抛棄時 由次順序繼承 次順序繼承人不明 或第四順序繼承人均抛棄 準用無人繼承 生前債務規劃 某人薄有資產 唯均屬擁有多年之不動產 無現金可供贈與給下一代 變更不動產又必須繳納鉅額之土地增值稅 契稅等 遂向銀行抵押借得2 000萬元 逐年贈與其子 並配合讓資金為下一代購置不動產效果 借款2 000萬元可自遺產中扣除 原不動產繼承免繳土地增值稅 現金

9、2 000萬元逐年贈與 可降低贈與稅 為下一代購買不動產 使2 000萬元變小 如配偶尚存 可加速消化 評估 2 000萬元之借款利息為必要成本 與遺產稅節稅效果做比較需時間消化 宜早規劃 附有負擔贈與之運用 贈與不動產可搭配貸款市價1 000萬元之房地 公告現值 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約500萬元 如再搭配向銀行借入300萬元 贈與金額只200萬元 注意 房屋貸款名義要為受贈人 房屋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為必要成本 直接贈與或支付現金仍有爭議 未來房貸由受贈人支付 應有支付能力 實物抵繳之運用 基本規定1 稅額 300 0002 確有困難 無現金或現金不足 應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 3 抵繳實物

10、 課徵標的物或易於變價或保管公告設施保留地 繼承人過半數或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 4 不得抵繳之物 廣電業股票無限公司出資 抵繳實物之選擇 1 上市 櫃 股票 繼承開始日後 至申報時 價值顯著下跌者2 收取困難之債權3 遺產中無價值但淨值仍高之股票4 有瑕疵之財產 如遭占用5 畸零地 保險在稅務規劃之運用 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支付保險費 有效減低遺產金額死亡給付之人壽保險金免遺產稅 所得稅籌措繳納遺產稅之財源分散分年贈與之風險最低稅負制之影响 保險節稅現存爭議 躉繳型保單投資型保單每年超過111萬之保險費是否贈與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之儲蓄型保單滿期給付死亡期限無法預定之風險 信託之運用 信託的好處信

11、託贈與稅之計算股利他益信託之節稅效果 信託之好處 確保財產的完整及安全兼顧老來尊嚴及資產移轉避免子女過早持有鉅額財富照顧才能不佳之子女委託專業理財節省移轉成本 折現值 降低累進稅率 和保險結合 更能達到託孤效果 自益信託v s 他益信託 自益信託 委託人 受益人 無財產移轉之效果 他益信託 委託人 受益人 有財產移轉之效果 期間受益人和結束受益人不一定同一人 信託利益可分給不同之受益人 贈與稅之計算 以信託成立時為贈與時點受益人享有全部利益 本金及孳息 金錢 信託金額其他 以時價為準 信託簡介 何謂信託 信託監察人 受託人 受益人 委託人 監督 利益 移轉財產 信託財產 管理 處分 享有信託利

12、益 指定 受益人享有孳息利益固定利息 公債 公司債等 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折現非固定利息 信託金額 時價 減滿期折現值受益人享有孳息以外之信託利益 期滿之本金 金錢 受益時金額折現至贈與時其他 贈與時之時價從受益時折現至贈與時 受益人享有定期定額給付者定額給付之複利折現值總和受益人享有全部利益減定期定額給付後餘額者信託財產時價減上述折現值 信託有關遺產之計算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死亡金錢 信託金額其他 時價享有孳息利益之受益人死亡固定利息 每年享有利息按一年期定存利率複利折現值非固定利息 信託財產時價減滿期時之折現值 享有孳息以外之利益之受益人死亡金錢 信託金額按一年期定存利率折現值其他 信託財產之時價按一年期定存利率折現值享有按期定額給付之受益人死亡定額給付之折現值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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