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EMBA金融制度与金融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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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MBA第九講 1 9 1 16 2003 金融制度與金融監理 國際金融監理潮流美國1999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我國金融監理一元化變革Miller 1994 功能性管理Merton 1995 金融創新與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個案研討 金融監理一元化 台銀概括承受東信 I 國際金融監理潮流 財政與金融分業功能性管理取代機構別管理英 日 加 韓金融大改革 BigBang II 美國1999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 1999FinancialServicesModernizationActGlass SteagallActof1933的廢止美國超級金融集團崛起 III 我國金融監理一元化變革 金融監理機構再造工程

2、金融監理週邊機構配套工程金融機構合併法與金融控股公司法 我國金融主管機關之功能與定位 一 財政與金融分業的金融監理二 機構別與功能性金融管理三 金融監理與金融檢查一元化四 金融監理應有的功能定位五 特殊公法人的金融監理委員會六 行政院金融總署七 行政院金融監理委員會八 行政院金融總署與公益法人基金會折衷制九 金融監理機構的後續配套措施 一 財政與金融分業的金融監理 一 政務官兼具金融與財稅二項專長者誠屬不可得 二 世界先進國家 日本 英國 二 機構別與功能性金融管理 一 國內金融集團已逐漸成形 部分金融集團之經營已經橫跨銀行 證券及保險業 二 金融機構業務日益相互交叉 金融監理無法再以單純的機

3、構別來分類 三 各國金融制度逐步走向綜合銀行制度 銀行 證券及保險業之籓籬逐漸打破 金融集團已然成形 四 巴賽爾委員會呼籲各國致力對金融集團合併監督管理 五 新金融商品設計 亦有跨各金融領域之現象 三 金融監理與金融檢查一元化 一 金融管理權涵蓋金融監督管理政策之決定 營業執照之許可及撤銷 金融法規之發及金融機構行政處分等四項職權 二 金融檢查權與管理權合一才得以降低監督管理成本及提高其有效性 四 金融監理應有的功能定位 一 賦予金融監理機關首長任期制 使其獨立超然處理金融管理事宜 二 賦予該機關獨立自主財源 避免該機關受限於預算 而無法有效運作執行職務 三 獨立預算有助於優秀人才加入金融監理

4、工作 四 賦予新的金融監理機構獨立的人事 預算權 同時擁有行政調查權以便充分發揮功能 五 特殊公法人的金融監理委員會 一 其成員無需具公務員資格 因而可以聘請市場上有能力有經驗但無高普考資格的金融專業人士加入 二 不須受立法機關的監督 因而享有人事與預算權的獨立 三 每一委員專任 採任期制 任期為6年 但不續任 四 主任委員採任期制任期4年 亦不得連任 五 委員會的決策採合議制以便集思廣益 使決策更加透明 健全 六 委員會下設秘書處 金融業務管理局 証券期貨管理局 保險業務管理局 金融研究發展處以及金檢局等局處單位 七 達到金融監理一元化與金檢一元化的目標 八 在改革第二階段 必須將原來的機構

5、別管理模式轉型為按功能別的管理模式 九 整個組織設計研發都由金融研究發展處主導推動 十 特殊公法人的金融監理委員會組織最大特色就是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 完全跳脫審計 主計 人事各方面的束縛 可以充份發揮其應有的金融監理功能 六 行政院金融總署 一 此制必須考慮其功能的發揮是否將受限於預算 人事及政治勢力的干預問題 二 推動時程上亦可分為短期 中期 長期三階段 使金融總署 從財政部分立出去後能保有機構別的管理方式 將金融局 証期會 保險司併入 同時增設金融檢查局與金融研究發展處 三 金融檢查局成立的目的旨在將金融檢查業務一元化 四 金融研究發展處則負責各項金融管理政策的制定 金融監理再造工作的研究

6、以及金融人才的培訓等 五 在金融再造的階段上 初期以最少變動為原則 再增設金檢局與研發處 六 在中期 或階段二 時再將機構別導向的管理架構轉型為功能性管理的架構 七 將金融機構的功能按銀行業務 証券投資 期貨業務 保險業務 信託業務劃分 八 為了強化金融總署的監理獨立性 將防照中央銀行的理事會或變回聯邦準備銀行的boardofGovernors制度設立金融決策管理委員會 九 金融決策管理委員會預計設立7 9名專任委員 任期6年 不得連任 十 主任委員兼金融總署署長 但署長任期為4年 十一 凡是重大的金融決策將透過決策管理委員會以合議制的方式作決議 再交付總署署長執行 七 行政院金融監理委員會

7、一 金融監理機構若以金融監理委員會的形態設立並且隸屬行政院 則形態上與經建會及公平會較為類似 二 在人事與預算上仍將受到主計 審計 人事行政局以及立法院的監督限制 三 在階段一仍都維持機構別導向的管理模式 也都設立金融檢查局與金融研究發展處 四 階段二時改採功能性管理的模式 五 在行政管理上由於採行合議制 因此效率上不及總署制 六 在採行委員會組織時 每一委員均屬專任性質 委員比照政務官 不必具備公務員身份 因此可以網羅產官學界的菁英加入金融監理陣容 七 金融監理委員會在組織靈活性上似乎較為理想 表1行政院金融監理委員會與金融總署之比較 八 行政院金融總署與公益法人基金會折衷制 一 綜合金融專

8、業與政府法理現實兼顧的方案 二 在金融專業考量上必須能完全掙脫民意機關對金融監理單位的政治干預及預算杯葛 三 金融主管當局在人事 預算獨立及任期保障下得以充份發揮獨立職權 四 在政府法律層面上因金融總署仍納在政府層面且立委仍可行使監督權同時也符合主計 人事 審計的要求自然可減少金融再造的障礙 五 金融總署與公益法人 金融事務管理基金會 的折衷設計機制 主要在擷取1 特殊公法人金融監理委員會與2 行政院金融總署的官僚體系的個別優點融匯而成 六 將現有金融局 証期會 保險司等單位合併成行政院金融總署 將可以最少成本達成金融再造的第一階段任務 七 金融總署定位為政府公法人 主要在執行金融行政公權力

9、由政府現有人員編制便可承擔此一任務仍可符合政府精簡人事的要求 八 由金融總署委任授權新成立的公益法人 金融事務管理基金會 執行一般金融監理及金融檢查公權力 九 金融事務管理基金會設有董事會與監事會 下轄金融監理處 負責預警 檢查 追蹤考核 輔導與監管 接管處分等 研究發展處 負責訓練 証照考試 在職進修 研究發展等 以及行政管理處 十 董事會置當然董事若干人屬兼任性質 原則上包含金融局長 証期會主委 保險司長 央行金檢處長 存保公司董事長 總經理等 十一 基金會成立之初由政府編列一次預算充作基金 以後就採預算自給自足方式 向受監理機構 個人收取証照費以及各項費用 十二 公益法人性質 其預算 人事均可完全獨立 不須受到政府各單位在主計 審計 預算 人事各方面的限制 更可避免受到民意監督機關的政治力干預 九 金融監理機構的後續配套措施 一 逐步合併金融財務研訓中心 金融人員研訓中心 證券期貨發展基金會 保險研究發展中心為金融研訓院或金融學院 二 賦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的主動權 三 賦予中央銀行保有貨幣信用外匯專案金檢權 IV Miller 1994 功能性管理 V Merton 1995 金融創新與金融機構監督管理 VI 個案研討 金融監理一元化台銀概括承受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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