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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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上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 则和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绍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项国家建设项目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凡本市的国家建设项目及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振幅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够有企业事业

2、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 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的建设项目,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想建设项目,城镇集体企业及村级组织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国家建设项目独立实施事前、事后全过程审计监督。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国家建设项目监督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统一组织、协调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成员由 市政府、审计、财政、监察、计划、国土、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督办”)、规划建设、交通、建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第五条市政府设立上虞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专

3、业审计分局(以下简称“专业审计分局”)。将市审计局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能和市财政局有 关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字能划入专业审计分局,专业审计分局统一负责实施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专业审计分局为市审计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 理,行政由市监督办领导,并与市监督办合署办公,业务同时受市财政局指导。第六条专业审计分局依照本办法独立行驶职权,并出具审计报告,由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 第七条专业审计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计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标底;(二)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三)审查工程结算;(四)审计工程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

4、五)审计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六)审计市政府及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任务。第三章审计监督内容第八条专业审计分局对国家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地反映工程造价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是:(一)审查工程建设规模、内容同政府计划立项是否一致,有无擅自扩大或压缩建设规模,有无改变建设用途与内容,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二)审查编制施工图预算采取的定额和依据是否符合工程的性质和有关规定;(三)审查工程分项子目是否有重复或遗漏,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四)审查单价及工、料、机械消耗量的计算是否准确;(五)审查取费标准及计算是否准确;(六)审查与施工图预算有关联的其他资料。第九条专业

5、审计分局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期中审计,主要内容是:(一)审查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对单项功臣超过合同价较大额度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在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 后,需报专业审计分局审核确认,方可组织施工,事后送审的不予确认,但发生如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的除外。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核办法另行制定;(二)审查工程合同执行情况;(三)审查资金使用情况。第十条专业审计分局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告知专业审计分局安排审计。第十一条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

6、内容:(一)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四)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五)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六)有关税费计缴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二)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其他投资指出是否真实、合法、税费计缴是否正确、足额;(三)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五)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六)尾工工程投资

7、情况;(七)竣工决算情况;(八)投资效益情况;(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第四章审计监督程序第十三条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专业审计分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和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佳话,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对施工图预算和标底的审核,由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招标时。将预算标底、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等资料送达专业审计分局,专业审计分局应在收到前述审核资料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第十五条对需审核的工程变更事

8、项,建设单位一般应在工程变更实施3日前将变更原因、设计变更图纸、需调整的工程量、变更部分预算等以书面形 式告知专业审计分局。专业审计分局应在收到告知事项3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重大变更项目可延长到10日。对需审核的现场签证事项,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及时告 知专业审计分局进行现场审核,提供相关资料。专业审计分局应及时出具审核意见。第十六条专业审计分局对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应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派出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设计组一般应在实施审计结束后60日内提出审计报告,专业审计分局在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将审计意

9、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第十七条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依据和财政部门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依据。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竣工价款结算须经审计确认。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第十九条专业审计分局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审计调查等反复市进行,必要时实行跟踪审计;专业审计分局对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家建设项目直接实施审计,必要时可以组织具有法定

10、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专业审计分局应当对前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条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家建设项目,经专业审计分局审核同意,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接受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审计内容进行审计,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具的审计报告须报专业审计分局审定。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有关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向专业审计分局或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

11、会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专业审计分局工作,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采购、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当协助审计部门现场取证,及提供相应的图纸、隐蔽工程记录、工程变更联系单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在审计国家建设项目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一)违反规划、国土资源、拆迁、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

12、挪用的;(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五)未有效事实工程质量管理的;(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核检查的,审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专业审计分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有关国家财政法规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进行吃力、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部门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擅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

13、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采购以及与国家建设项目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审计意见、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核减的工程款,建设单位应按审减额的一定比例上缴由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其中国家无偿拨款投资部分按审减额的20%上缴,通过融资等方式市 获得的其他建设资金按审减额的50%上缴,专项用于审计部门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聘请专家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和奖励项目主管部门及加强年社单位 有功人员。审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以上的,施工企业应承担超过部分的5%,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减。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14、法向市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不当利益的;(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第三十条专业审计分局应当加强对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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