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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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指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自愿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组织起来,以提高 市场竞争力、增加成员收人为目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一种组织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全面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重大举 措;是

2、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方式;是普及推广农业科技知识,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的主要手段;是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政府 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提升农业整体素质和效益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扶持政策,全国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超过16万个,呈现出蓬勃发展的 态势。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现有各类组织近6000个,在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发达省区市比较, 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仍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组织结构松散、运行不规范、发展不平衡、带动

3、能力不强等问题,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 农民增收的需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的观念,把培 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当前深化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关键措施,作为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战略任 务,切实加强领导,更新思路,创新举措,千方百计加快发展。 二、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农民为主体、自愿为前提、服务“三农”为目标、增加农民收人为中心,按照“因地制宜、多元

4、 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的方针,依托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强化技术、信息、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服务,多形式、多途径兴办和扶持农 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十一五”末,全省主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和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普遍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30左右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 织,有50左右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工和销售,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形成纵向相通、横向相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网络,初步形成规范有序的农民 专业合作组织体系,实现农村生产经营组织的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 (三)基本原则。坚持以家庭

5、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原则,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坚持自愿参 与的原则,农民可根据自身需要参加一个或几个专业合作组织;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按照规范的章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 监督;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多部门推进和多主体参与,多类型组建和多模式发展;坚持“边发展、边规范、边提高”的原则,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坚持 市场导向的原则,选择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或项目进行合作,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发展的重点类型 (一)各类专业合作社。按照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推进同类农产

6、品从产前到产中、产后的加工、贮藏、销售等环节的纵向合作。尤其是在区域化布局比较明显、 生产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地方,要引导和鼓励农民依照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建立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专业合作组织,实行分户生产、合作加工、规模销售。 (二)农产品行业协会。积极引导农业优势行业中的同类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联合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推动跨所有制、跨地区多种形式 的联合与合作,努力形成“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较完整的产业化经营方式,逐步建成新型的全省性或区域性农产品行业协会,提高行业整 体竞争力。 (三)农用生产资料消费合作社。以基层供销社、农技推广部门、农资生产

7、企业兴办的农资经营网点为基础,积极发展联合经营、代理制和连锁经营等现代营销形 式,联合农村社区农户、用肥大户、农资销售大户,创办农资消费合作社,保证社员购买使用质优价廉的农资商品,杜绝假劣农资商品,维护社员的利益,降低农业 生产成本。 (四)农民专业技术协会。重点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引导、扶持发展一批产业化经营所急需的专业技术协会。各类专业技术协会要同科研机构、大专院校 及相关学会等社会科研力量广泛合作,加强对会员的培训与指导,通过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有针对性地解决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难题,提高农产品的科技 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五)农村经纪人协会。加强农村经纪人的联合与协作,扶

8、持有影响、有实力、信誉好的农村经纪人作为领办者,把处于分散状态、规模小、实力弱、效率低、自律 性差的农村各业经纪人联合起来,创办经纪人协会,为成员协调各方关系,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市场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协调解决开展中介业务中 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各类农产品购销合作组织。以市场为导向,以搞活流通为目的,重点发展农产品购销环节的各类合作组织。农产品购销合作组织可以跨村、跨乡镇和在更大范 围内建立,也可与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套建设,并积极争取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原料订单,与城市农产品配送中心及超市等建立直销关系,在国内外市场形成销售网络。 四、发展的主要途径 (一)农业服务部门带动。由基

9、层农业服务部门领办或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指导和兴办,农户以土地、资金、劳动力和技术等共同参股,发展营利性专业合作组 织。基层农技人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的,允许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人股的, 允许按有关规定分红。 (二)供销社转型带动。基层供销社要充分发挥资产、场地、信息、营销网络、组织等优势,改革管理体制,转变经营机制,围绕农业专业生产、流通、加工等,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带动更多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户联合起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向贸工农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三)科学技术协会带动。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协会的技术、人才和组织优势,发展

10、壮大各类专业技术协会,把专业技术协会的职能逐渐向产前、产中、产后延伸,吸引更多的农民到协会中来,扩大协会覆盖的范围和影响力,形成功能多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四)龙头企业带动。依托从事农产品贮运、加工、销售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把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倡导“公司 +合作组织+农户”的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可以吸收农产以土地、资金等人股,与农民建立稳固的经济关系,企业提供良种、技术、加工、销售配套服务,农户按订 单生产,实现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 (五)能人带动。围绕同类农产品的生产和市场营销,依托能人大户的技术、管理经验和资金、销售网点优势,由农村专业经营大产

11、带头,在一定区域内联合其他专 业户和农户兴办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经农业、人事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 (六)市场带动。通过发展农产品交易市场,特别是专业批发市场,带动区域专业化生产或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以专业市场为依托,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围绕市 场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户生产经营,达到发展一处市场,带动一个产业,繁荣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群众的目的。 (七)基层组织带动。鼓励村级组织带头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发挥核心作用,形成“村委会+协会”的发展格局,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五、扶持发展的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2、。省财政继续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并将视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扶持资金重点支持有一 定带动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新品种和新技术的引进、开发和推广,开展质量标准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购置农产 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等。各级财政也要努力创造条件,在财政支农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二)实行税费优惠政策。新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比照新办非公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成员从事的服务活动,按有关规定给 予税费优惠。符合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

13、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加强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状况,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解决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的资 金。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信贷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资金,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合作社社员联保形式办理小额贷 款手续,以社团登记的公益性组织除外。放宽贷款抵押条件,积极探索和完善实行动产抵押、仓单

14、质押、权益质押、信用贷款等多种贷款方式。对社员的小额贷款, 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可以由合作社统贷统还。政策性银行也应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切实做好政策性金融服务工作。 (四)采取土地优惠措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设施农业、花卉苗木业、渔业、畜牧业用地,均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从事农产品流 通临时性收购用地,以及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用地,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物、不影响耕作条件的,参照临时用地有关规定管理。 (五)支持建设项目和进出口经营权申报。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 等项目扶持

15、时,要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对待,积极支持申报。鼓励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扩大农产品出口。 (六)放宽注册登记和经营服务范围的限制。凡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场所、一定数量的会员、相应的组织机构、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能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的,均应注册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营利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登记、发照由工商局办理,最低注册资本金放宽为3万元;非营利性各类专业协会 等的登记、发照和年检由民政部门办理,只收取证照工本费,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0元;凡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经营服务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均可 根据自身

16、条件自主选择。 六、加强指导和服务 (一)加强指导、协调。省政府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席会议制度,省发改委、政府研究室、民政、财政、农业、林业、工商、税务、乡企、供销、科协、农行、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部门参加,不定期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统一指导和协调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工 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具体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供销社负责抓好本系统的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科协组织重点抓 好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管理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领导, 经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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