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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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员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须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第三条 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

2、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学)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载有效区间。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第六条 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及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为:准驾车型代号 表示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号A 大型客车 B、C、G、H、J、M、QB 大型货车 C、G、H、J、M、QC 小型汽车 G、H、J、QD 三轮摩托车 E、F、LE 二轮摩托车 FF 轻便摩托车 G 大型拖拉机 HH 小型拖拉机 K 手扶拖拉机 L 三轮农用运输车 J 四轮农用运输车 G、HM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 N 无轨电车

3、P 有轨电车 Q 电瓶车 第七条 驾驶证有效期6年。初次领取的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2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第三章 申请、考试、发证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向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一)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 150厘米;(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三)元赤绿色盲;(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第十条 有

4、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二)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三)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四)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第十一条 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一)申请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学习驾驶证为21至45周岁;(二)申请大型货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50周岁;(三)申请其他车型学习驾驶证为18至60周岁。第十二条 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定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在暂住地申请的还应交验暂住证(暂住期为1年以上),外国(地区)人还应交验居留证

5、件(居留期为1年以上);(三)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的,由省级车辆管理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四)接受身体检查。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第十三条 持有驾驶证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增驾申请表;(二)交验驾驶证;(三)申请增驾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须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增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增驾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换发驾驶证。 第十四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

6、。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二)复员、转业、退伍人员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伍证明;(三)现役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省军区以上证明;(四)交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五)接受身体检查。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第十五条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并在境外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二)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三)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四)接受身体检查。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

7、驾驶证。第十六条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二)交验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三)交验居留证件(申请驾驶证居留期为1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为3个月以上1年以下);(四)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五)接受身体检查。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分别核发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第十七条 关于考试科目的规定:(一)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二)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及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的科目

8、进行考试;(三)持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驾驶经历3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四)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小型乘座车、摩托车驾驶证3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第十八条 考试的内容、方法、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办理。第四章 审验、换证、注销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对持证人按以下期限进行审验,审验时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验合格的,在驾驶证上按规定格式签章或记载。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

9、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年审验1次。(二)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2年审验1次,免身体检查。第二十条 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注销准驾车型A、B、N、P。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审验的,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第二十二条 驾驶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核合格的,应换发驾驶证。因特殊情况下能按期换证的,应当事先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换证。 持证人在换证期间,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

10、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资料和暂住证审核后,换发驾驶证。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一的驾驶证登记资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二)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三)。第二十五条 对持证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的,实行记分管理,并在驾驶证或驾驶证登记资料中记载。对超过违章、事故记录分数规定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报原因并登报声明,30天后,由车辆管理所审核补发新证。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一)持证

11、人死亡的;(二)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三)超过换证时限1年以上的;(四)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五)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八)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第二十八条 吊销和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国家之间对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的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由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驾驶证。第三十条 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的,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5年以上。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的印章、证表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订。第三十二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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