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1_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2019_05_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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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 TSG 072019前言为配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完善相关配套要求,2017 年 5 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的起草任务书,要求以原有的许可相关规章、规性文件、安全技术规,以及前期已陆续开展的对有关设备许可规则和条件的修订工作为基础,形成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2017 年 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召开工作会议,制定许可规则的起草工作方案,确定许可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

2、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容,以及结构(章节)框架,成立综合组以及各类设备许可条件起草小组,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具体分工,明确时间进度要求。2017 年 10 月,起草形成许可规则草案。之后,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许可目录的调整,许可规则起草组和各小组又多次召开工作会议,对草案容进行修改、完善。2019 年 1 月,形成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2019 年 2 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向 WTO/TBT 进行了通报。2019 年 3 月,各起草小组分别召开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和讨论,修改形成送审稿,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特种设

3、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2019 年 5 月 13 日,许可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许可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在原有的各类设备许可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统一各类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通用条件、程序和要求,明确各类特种设备的专项许可条件,形成一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综合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 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1总 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

4、,根据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1.2 适用围在中华人民国境使用的特种设备,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的许可,适用本规则。1.3 许可实施主体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1.4 许可目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子项目、许可参数和级别(以下统称许可

5、围)以及发证机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执行;许可项目和子项目中的设备种类、类别和品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执行。1.5 许可证书及有效期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样式见附件 A),其有效期均为 4 年。2 许可条件2.1 一般要求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2.1.1 资源条件申 请 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围相适应,并

6、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 :(1)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2)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充装)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4)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施工方案、检验规程等;(5)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及相关标准。具体资源条件和要求,分别见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2.1.2 质量保证体系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与许可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其中,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 M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7、,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 C1.4、E1.4 条的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 C3.7、D2.7 条的要求。2.1.3 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充装安全的技术能力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充装安全的技术能力,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活动。2.2 资源条件的通用要求2.2.1 人员资源条件中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资源条件中的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纳入特种设备人员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人

8、员。资源条件中对人员有工程技术职称要求的,如果人员无相应工程技术职称,则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学历应当为理工类专业。工程技术职称与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比照见表 2-1。表 2-1 工程技术职称与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比照(注 1)工程技术职称 学历与技术工作年限博士毕业生 硕士毕业生 大学本科毕业生 大专毕业生高级工程师 工作 4 年以上 工作 10 年以上 工作 13 年以上 工作 15 年以上工程师 工作 1 年以上 工作 4 年以上 工作 7 年以上 工作 9 年以上助理工程师 工作 1 年以上 工作 2 年以上 工作 3 年以上注 1:技术工作是指与相应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

9、检测、使用管理等有关的技术方面的工作。高级技师和技师可以分别相当于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中专毕业生的技术工作年限要求可以参照大专毕业生。2.2.2 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2.2.2.1 工作场所生产和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允许承租。工作场所承租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应当覆盖申请许可证的有效期,并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2.2.2.2 设备设施生产和充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充装)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一般不允许承租,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2.

10、3 工作外委(分包)(1)设计、材料预处理、热处理、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等工作的外委,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的要求;(2)允许外委的,受委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能力,无损检测、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应当外委给取得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机构),但是不得外委给对本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确定外委的具体项目和详细要求;外委工作的质量控制由委托单位负责,纳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围;(3)工作外委的,与外委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和设备资源条件不作要求,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委托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11、(有质量控制系统要求的)。2.2.4 条件共享2.2.4.1 同一单位(1)同一申请单位申请不同许可项目的,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允许共享;(2)同一申请单位的多处制造地址(注 2)共同完成同一许可子项目产品的,其各处制造地址资源条件之和应当满足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且建立统一的质量保证体系。注 2:多处制造地址应当符合本规则 3.2.2 条的规定。2.2.4.2 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和分公司)(1)公司申请许可时,经其子公司同意,子公司可以作为制造地址在许可证中载明,但其子公司不得再单独申请许可

12、,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允许共享;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别申请许可的,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允许共享;(2)公司和其分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申请许可,也可以分别单独申请许可;以分公司名义申请许可的,分公司应当取得其公司法人授权;公司申请许可,其分公司作为资源条件的,则分公司地址应当在许可证中载明,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允许共享;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别申请许可的,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允许共享;(3)本条(1)(2)项所述情形,涉及多处制造地址的,还应当满足本规则 2.2.4.1(2)项的要求。3 许可程序

13、和要求3.1 许可程序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与发证。3.2 申请3.2.1 一般要求申请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并且提交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无需提供原件),向相应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2)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经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且加盖单位公章;(3)原许可证(仅申请增项、改变许可级别或者换证,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4)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的)。因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的,可以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一式三份),并且附前款资料(复印

14、件加盖单位公章、各一份)。3.2.2 多地址申请要求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许可的,申请单位的住所与制造地址或者其多处制造地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分别向其制造地址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3.3 受理3.3.1 予以受理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予以受理,出具电子(或者书面)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书应当注明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注 3)名称和联系方式。发证机关应当在发出受理决定书的同时将相关受理信息通知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注 3:鉴定评审机构为发证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

15、其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3.3.2 补正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容,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补正告知书)。3.3.3 不予受理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书):(1)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围的;(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3)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 3 年的。3.3.4 申请信息变更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生产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制造地址、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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