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公开DOC·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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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理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出口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摘 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产物,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信用证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支付工具。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 0 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其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重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目前,信用证欺诈已逐渐成为严重影响当代国际贸易的一种非暴力犯罪,世界各国也不时有信用证欺诈案的发生,其数额巨大,危害严重。 因此本文主要阐明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和业务流程,对出口贸易中的信用证涉及的出口商、进口商和银行的风险进行深入的探讨,并提出各自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出口贸易 信用证 风险

2、 防范ABSTRACTL/c is international trade development of the produ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world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L/C has become the most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trade payment tool. In our country, the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settlement of more than 50% by L/C 5 way. But, L/C of the comple

3、xity of the business itself and its free on contract independent foundation increased risk prevention and abstraction of the regulation of the financial difficulty. At present, the credit fraud has gradually become serious effect on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trade a non-violent crimes, the countrie

4、s all over the world often has also the occurrence of l/c fraud, the amount is huge, serious harm. This article mainly expound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L/C and business process, the L/C to export trade involves exporters and importers, the banks risk for depth, and puts forward the respec

5、tive measures. KEY WORDS: Export trade L/C Risks Precaution前言在出口贸易中, 基本的支付方式有汇付、 托收、 信用证三种, 但是使用托收和汇付方式, 进出口方都将面临一定风险。出口商不信任进口商,不愿意先交出货运单据;而进口商则不敢先交出钱,唯恐先付款后对方不交货,由此便出现商业信用危机,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证支付方式可以较好地解决买卖双方彼此间由于不信任而可能出现的问题。因为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买方付款的责任便转由银行来承担,安全系数更有保障,所以促进了出口贸易的发展。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

6、发展,当事人通常位于两个甚至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货款的收付要涉及到各国的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交易的环节也越来越多,因此双方可能遇到的风险也就越来越大;另外,国际上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个影响较大的国际公约,仅以国内法及国际惯例 UCP600加以规范,因此信用证在促进贸易发展的同时,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风险,应如何防范,值得我们思考。一信用证介绍( 一) 信用证的概念根据国际商会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U C P 6 0 0) 的规定, 信用证意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单据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简言之,信用证就是一种银行开立的凭装运单据付款的确定承诺。( 二

7、) 信用证的特点 银行信用一般比商业信用可靠,故信用证支付方式与汇付及托收方式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 、 独立抽象性。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是指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 只要单证之间, 单单之间相一致, 银行即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 而不论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 2 、 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 UCP600在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是履约能力。”所以,对于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的情况下, 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而货物与单证不符则不能构成拒付的理由。对进口商来说, 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

8、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 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 3 、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根据信用证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 日后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 即使买方破产, 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保证。这样, 银行提供了远优于进口商个人信誉的银行信用, 较之托收或直接付款方式来说, 使卖方风险大为减少。(三)信用证的业务流程虽然不同类型的信用证业务程序在具体细节上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环节大致相同,以议付信用证为例,信用证业务的一般流转程序如下:开证行(进口地银行)通知行(出口地银行)受益人(出口商)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保兑行偿付行代付行

9、 申请开证 开证 通知 发货 交单议付 寄单 偿付 提示 付款赎单二、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一)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在信用证结算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收款风险。 而这种风险又主要来自信用证本身、进口商和银行三方面。 ( 1)来自信用证本身的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来自银行必须遵守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独立抽象性”原则是指银行只负责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信用证与基础合同相脱离,因而银行对于信用证的具体真实程度及其条款的欺诈性不负责任。“严格相符”原则是指必须“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 按照UC P 60 0 第 1 3 条规定:“ 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 即视为表面与

10、信用证条款不符”,所以单证之间,单据之间不能有任何差异,否则就易成为进口商拒付的理由,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单据内容的复杂、开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不清以及各国法律规范、文字含义、贸易习惯等的不同,造成“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信用证拒付,严重影响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近年来的调查表明, 大约5 0 的跟单信用证下的单据因与信用证不符或表面不符而被拒收。案例: 2007年1月我国盛达进出口公司与美国T L公司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的出口合同,盛达公司出口某化工原料1000吨。在合同中规定:“ 2007年3月至7月分五批每月装运200吨”,合同表示采用信用证付款。TL公司按时开出信用

11、证,盛达公司在3月至4月按合同每月平均装运,银行已对每批付款。然而,第三批货物由于中途有误,没有及时各货,盛达公司于6月1日首先在宁波港装运该化工原料1O0吨,然后又驶往天津港装运100吨。盛达公司向付款银行提交两套单据办理付款时,银行认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银行提出不符的两个原因:一是提单的签发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二为信用证没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是盛达公司提交了两套装运单据。因此宣布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TL公司也以盛达公司延迟交货为由解除合同。最终盛达公司只能折价处理了该批货物。( 2) 来自进口商方面的风险 第一, 进口商延迟开证或拒绝开证。此类是指在签订合同时市场行情看好,但

12、在开立信用证时市场行情已低迷,市场行情对进口企业不利, 进口方就想毁约,但是又不愿意承担先违约的责任,于是进口商则可能故意拖延开立信用证的时间或者不开信用证。或者是进口商虽然向进口地的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但是由于开证太迟甚至已经占用了出口商的交货期,使出口商发生交货困难而造成损失。而进口商在产品价格下跌时拒绝开证也使出口商面临货物贬值的风险,若出口商已经备货,则会造成大量的库存和大额仓储费用,从而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第二, 进口商不依附合同规定开证。从理论上说, 信用证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是在实际外贸业务中, 进口商可能借故不依照合同开证, 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出口商的权益受到

13、威胁。例如在遇到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从而达到变更合同或者进行诈骗从中谋利的目的。 第三, 进口商开立 “ 软条款” 信用证。 所谓的 “ 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人要求开证行开出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开证方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 1)“暂不生效”条款。此类条款将信用证的生效时问和条件完全掌握在申请人或开证行手中,申请人极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而控制信用证的生效时间甚至使其失效,其实质是严格控制信用证交

14、易。如:“This credit will become operative provided that the necessary authorization be obtained from exchange authority,we shall inform you as soon as the authorization obtained ” (本信用证必须从外汇当局获批授权书后方能生效,待获得授权书立即通知你方 )和“This documentary credit will become effective provided you received the authorizatio

15、n” (本信用证在你收到授权书后方能生效 )。2)装运中的软条款。此类条款是在装船运输的条款上设置陷阱,使卖方不能及时装货或者不能提交合格的单据等,从而给卖方的货款结算带来很大的麻烦 ,甚至最终无法取得货款。其大体表现形式有:只有等开证申请人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 、验货人等信息之后受益人才能装船;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等。例如:“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and shipment date ” ( 装运只有在收至本信用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运 日期时才能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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