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岗位职责)四川省各类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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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职责)四川省各类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川人发200874号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三个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人事局、教育局,省级各部门,各省属高等学校: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四川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2、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和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主题词:事业单位 教育 岗位设置 意见 通知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11月21日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 行)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3、川办发200819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为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省高等教育的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1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四川省所属各级各类高等学校。2高等学校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

4、需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我省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新闻出版、会计、统计、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

5、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鼓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7根据高等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高等学校的岗位总量。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高水平大学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服务

6、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三、岗位等级设置8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9我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10高等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

7、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1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我省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专业技术水平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教师正高级岗位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7,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至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

8、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13各级各类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15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16少数高水平大学和以工程技术学科为主的其他高等学

9、校,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四)特设岗位设置17根据高等学校特点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高等学校可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为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18特设岗位不受高等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19高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1)承担国家或者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的。(2)引进

10、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任职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4)其他确需设置的。20高等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市(州)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21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

11、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22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五、岗位基本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23高等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其基本任职条件是:(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具有适应岗

12、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24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5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26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意见,在不低于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校职员岗位的具体条件。(三)专业技术

13、岗位基本条件27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28高等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29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1)二至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2)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对于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

14、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其基本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1)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2)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因同一项目或者工作获得多项上述奖励的不重复计算放宽年限。获得上述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系指直接获得上述奖励设立机构奖励的人员,不包括参与完成上述奖励的项目或者工作、由获得上述奖励的机构另行奖励的其他人员。30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各级岗位的具体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31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

15、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六、岗位设置程序及核准权限32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2)按程序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各单位党政会议集体讨论通过;(6)组织实施。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岗位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报送岗位设置方案的同时,须将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报送其主管部门。33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省属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2)省级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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