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岗位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岗位职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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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岗位职责说明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岗位职责目录(共43个岗位)办公室岗位1.秘书2.机要与档案管理3.行政后勤4.政务窗口管理5.外事管理6.信息化管理7.接待来信、来访和建议、提案办理8.文印9.相关法律法规请示答复10.组织开展局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案卷审核11.组织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听证12.审理行政复议案件13.组织市局行政应诉工作14.法制宣传教育15.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16.行政执法督查17.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18.政策法规调查研究人事教育科岗位1.人事管理2.教育培训3.劳动工资管理财务管理科岗位1.系统预算编制、资产管理2.系统财务管理3.局机

2、关主管会计4.机关出纳会计5.内部审计岗位职责6.系统非税收入管理7.社团组织财务管理食品安全监察科岗位1.食品安全监察2.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3.保健食品广告监测4.信息管理安全监管科岗位1.在本辖区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形式审查,在本辖区内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形式审查。2.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审批药品市场监督科岗位1.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2.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审批3.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稽查科岗位职责1.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工作2.药品、医疗器械案件查处3.药品抽验4.医疗器械抽验5.指导和督察县、市

3、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稽查工作6.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培训全市药监稽查人员队伍办公室岗位职责一、主任岗位职责全面负责以下工作:1.局机关文秘、档案、值班、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和行政后勤等工作;2.组织建立综合信息系统及全系统统计、综合信息管理工作;3.牵头制订本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4.研究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规章,制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5.监督行政执法工作;6.负责政策法规宣传和行政复议、听证、应诉工作;7.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有关事宜;8.协调落实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副主任岗位职责协助主任作好分管范围工作。三、具体岗位职责1.岗位名称:秘书1.1 工作内容

4、市局重要文件、综合材料及局长讲话的起草;市局机关文件的审核;新闻宣传活动的组织与政务信息的采编;协助处理紧急突发事件。1.2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局工作规则及局有关行政规定1.3 工作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规定的法律责任。2.岗位名称:机要与档案管理2.1 工作内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要、保密工作;全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2.2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局工作规则及局有

5、关行政规定2.3 工作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规定的法律责任。3.岗位名称:行政后勤3.1 工作内容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局长座谈会及市局机关会议的后勤保障、公务车辆管理和机关公务用品的采购与管理;局机关保卫工作与值班安排。3.2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局工作规则及局有关行政规定3.3 工作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的法律责任。4.岗位名称:政务窗口管理4.1 工作内容市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受理和办件送达工作;落实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部署;督查和协调窗口办件的办理工作

6、;窗口资产与人员管理。4.2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4.3 工作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法律责任。5.岗位名称:外事管理5.1 工作内容市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境手续办理;对外交流活动的组织管理。5.2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7、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局工作规则及局有关行政规定5.3 工作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规定的法律责任。6.岗位名称:信息化管理6.1 工作内容市局网站的运行与维护;市局机关公务用电脑应用系统的维护;全系统的综合信息、信访数据统计与网络建设工作。6.2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局工作规则及局有关行政规定6.3 工作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规定的法律责任。7.岗位名称:接待来信、来访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

8、委员提案办理7.1 工作内容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委员提案。 7.2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务院信访条例7.3 工作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规定的法律责任。8.岗位名称:文印8.1 工作内容市局机关文件的印制;文印用品的管理8.2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局工作规则及局有关行政规定8.3 工作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规定的法律责任。9.岗位名称:相关法律法规请示答复9.1内容:组织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

9、、规章和相关法律法规请示答复9.2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五十七条9.3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规定的法律责任9.4 组织有关科室共同协商,对各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请示、咨询予以答复。10.岗位名称:组织开展局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案卷审核10.1内容:组织开展局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案卷审核工作10.2执法依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10.3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规定的法律责任10.4 岗位工作规程10.4.1接受文件或案卷接收由业务科室提交的局规

10、范性文件送审稿、拟稿说明及有关背景材料或行政处罚案卷。10.4.2规范性文件、案卷审核承办人员提出审核意见,主任审查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反馈有关科室。10.4.3工作流程图接收文件、案卷承办人提出审核意见主任审查同意后反馈有关科室11.岗位名称:组织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听证11.1内容:组织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听证11.2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听证规则11.3执法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听证规则11.4岗位工作规程11.4.1 接收材料接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承办部门提

11、交的申请人的听证申请和全部案卷材料,确认材料是否完整、规范。11.4.2 送达听证通知书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申请人送达听证通知书。11.4.3 组织听证按照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听证规则关于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11.4.4 制作听证笔录听证记录员负责制作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签名后,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11.4.5 移送听证笔录或听证意见书听证主持人应当于行政许可听证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听证笔录等材料移送承办部门。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当于行政处罚听证结束之日起10日内制作听证意见书,移送承办部门。11.5 工作流程

12、图接收材料 送达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会7日前) 组织听证 移送承办部门(许可听证结束之日起5日内) 制作听证意见书移送承办部门(听证结束之日10日内)12.岗位名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12.1内容:行政复议12.2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暂行办法12.3执法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责任12.4 岗位工作规程12.4.1 接收材料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12.4.2 受理前审查行政复议承办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受理范围12.4.3 受理符合受理要求的,依法受理,向被申请人

13、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办案人员拟提出答复通知书,经主任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后,送达申请人。12.4.4 审理办案人员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关于调查取证等程序规定,审查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2.4.5 制作决定书办案人员制作行政复议审批表、行政复议决定书,经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局领导审批。12.4.6 送达审批同意后,办案人员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12.5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当对口头申请内容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申请 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复议法规定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初步审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承办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申请人10日被申请人提出答辩意见1、 承办人提出意见,并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2、 必要时,行政复议承办人可以听取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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