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与教规关系的理论思考

上传人:l**** 文档编号:134571368 上传时间:2020-06-0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法与教规关系的理论思考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国法与教规关系的理论思考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国法与教规关系的理论思考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国法与教规关系的理论思考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国法与教规关系的理论思考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法与教规关系的理论思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法与教规关系的理论思考(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法与教规关系的理论思考 国家法律和教规关系的研究十分重要,国家法律即法律系统,是近代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实现社会控制、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公民享有信仰自由权利、依法管理事务、实现和睦与社会和谐的保证。规是指组织行为的制度、戒律等,是活动正常有序的重要保证。正确认识国家法律与规的关系,关乎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工作基本方针,关乎政教关系的和谐,关乎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实施,关乎社会和谐。强化法治意识是处理好国家法律和教规关系的前提 法治意识对法律的适用和遵守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也是处理好国家法律和教规关系的前提。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必须处理好国家法律和教规的关系。而处理好国家法律和教规关系的首

2、要条件是要提高公民,包括界人士和广大信徒的法治意识,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观念。 一是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是其他社会规系统的价值标准,是评判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至上,是指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法律至上,在价值上是对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的否定,它有着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真正的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主法律至上即是主人民意志至上。法律是客观规律的反映

3、,承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便是承认和尊重客观规律。规性、普遍性、强制性是法律的本质特征,这些特征要求法律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服从,即法律至上。教规是信仰观念的外在化和规化,主要涉及两类关系:神与人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作为构成的两个部分,信仰观念与教规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教规通常表现为人对神的义务性规,强调“神灵”至上,在信仰的支配下,处理问题时往往强调突出规的神圣性和至上性,影响法律尊严与法律实施。因此,树立和强化法律至上的观念是处理好国家法律与规关系的重要思想基础。 对事务管理部门而言,强调法律至上,就是要反对“人治”,在管理理念上,在考虑问题、研究政策、制订措施、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始终要以

4、法律规为准则,始终把法律规作为评价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管理方式上,要强调法无授权不能作为的原则,一切行政行为都要依法作为,不能依人作为。不能把组织视为上下级关系,用管理行政机关的办法管理,更不能乱作为。对组织而言,强调法律至上,就是要在观念上强调法治,分清法治与“神治”的区别,强化国法大于教规的理念。在行为上要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绝不能在社会公共事务中和世俗社会关系上强调以规至上,与法律规相冲突。 二是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

5、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包括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各项自由权利。为了保证这些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还采取相应措施,在司法、行政等方面切实加以保障。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在法治社会,法律作为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判者,必须具有不容超越的权威性,否则就不具有公信力,也难以通过法治维

6、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法律权威得不到确立,会导致社会权力结构失衡,社会分配不均等诸多社会问题。因此,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当然也包括组织和信徒,同样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样要履行守法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必须以法律为准则,用法治的方式来管理事务,不得乱作为,保障组织和信徒享有和其他公民一样的合法权益,制止各种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意味着不存在特殊公民、特殊社会主体。问题有特殊的复杂性,但组织和信徒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一些现实事件和案例中,一碰到带有背景的问题,往往不以法律为准则,不以法律为评价

7、标准,而是强调特殊性,以特殊手段处理,处理结果往往掩盖了法律事实,造成法治价值的混乱。一些组织和界人士也往往喜欢用特殊性来解决问题,这种片面强调特殊性的做法,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特权,这是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的重要法治观念基础。 三是强化权利和义务一致的意识。法律是由权利和义务构造而成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对立统一体。公民的权利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公民的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每个公民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因此,我

8、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维护权利主要包括:依法行使权利、依法享有权利、尊重他人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允许的围行使权利;要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必须做到:法律鼓励的积极去做,法律要求的必须去做,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强化权利义务一致的观念,就能自觉摆正国家法律和教规之间的关系,也是处理好国法和教规关系的观念基础。 用法治的方式管理事务是处理好国法与教规关系的关键 同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

9、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在最近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又指出:“必须提高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治方式来管理事务,必须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国家法律和教规的关系。法治国家把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最高规,其他规必须服从于法律规。作为一种有组织的活动,必然有自己的行为规来约束其信徒的行为,但前提是不得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同样,在此前提下,国家法律对这种规不加干预,由团体依据教规来实施自我管理。 处理好国家法律和教规关系需要明确界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法律管辖与规的界限。 宪法在序言中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

10、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条明确了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性,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当然包括组织和信徒。这就划出了一条法律界限,规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

11、人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这些条款明确了行使信仰自由权利的界限,同时规定了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有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不得歧视信仰的公民和不信仰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团体和事务不受

12、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团体和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划定了我国组织与国外、境外方面交往的界限,以及要履行的义务。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明确了组织、规、信仰的公民,都不能受外国势力支配,对外交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要履行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不能运用国外、境外的规来冲击依法管理事务,教规不能与法律相冲突。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刑法民族区域自治条例等,分别涉及了行为的民事、刑事以及民族自治区域事务的领域,也为这些领域划出了明确的法律界限。

13、 事务条例是规事务的法律规,对具体的事务进行了规,规定了团体、活动场所、院校、教职人员、信徒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行为,以及法律责任,为事务管理奠定了法规基础,为合法行为和行为划定了界限。同时为团体依照规实施自我管理明确了围。 但是从实践看来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修改要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特别是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为指导思想,按照宪法提出的原则,以党的政策和管理实践为依据,切实维护信仰自由权利,处理好与国家,与世俗社会,信教与不信教群众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团体、活动场所、院校、教职人员、信徒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合法行为和行为的容,明确活动场

14、所法人主体资格,明确法律责任。要完善有关法规条款和细则,完善行为法律追究的条款,增加法律规的覆盖面,增强实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完善事务条例更好地明确合法行为和行为的界限。 实现工作法治化,不但要有法可依,还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就需要在事务管理中转变方式,从用行政手段、政策管理的习惯思维和方式,转变到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上来,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执法必严,首要条件就要确立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其次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处理问题,执法者必须带头守法、依法管理,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能作为的要求,不能乱作为。要加强监督,完善诉讼机制

15、,保障界和信徒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法律追究的机制建设,加强对行为的追究,克服对行为不敢追究、不会追究的思想和现状,要敢于执法,不要界一提反对意见,就停止执法,执法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只要合法就要坚持到底,如果不能有效制止行为,法治就是空话。在执法实践中还要克服一种现象出现重大事件才进行法律追究,对一般的行为就不追究,法治要求只要是行为都要必须追究。的社会性决定了事务涉及社会相关领域,要加强与社会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推动其他部门对主体遵守法律的监督和执法。要把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结合起来,对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的主体,应提交司法机关执行。组织既是社会主体、又是主体,信徒既是公民又是信徒的两重身份,在实际问题处理上,往往会强调教规的行为准则,这是不允许的,必须强调法律至上,以法律为准则,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超越者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后果。教规在法律框架下可以作为部管理的依据。在法律框架下,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教规的作用不必加以干涉,由组织实施自我管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