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律法规)2020年法律知识探上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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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初探上欧福永 王素娥除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等领域外,瑞士国内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和国际、国内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及国内法院判决的执行主要由各州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则见于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及其参加的有关条约中。本文主要依据有代表性的州的民事诉讼法和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以及有关的条约对瑞士的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进行探讨。一、民事管辖权制度(一)导言下列几个因素把瑞士的管辖权制度与其它国家的管辖权制度区别开来。1.国内送达对管辖权的确定没有影响是否能对瑞士国内的被告进行有效送达与瑞士法院对管辖权的确定之

2、间没有关系。相反,其它的决定因素,例如对诉讼当事人的扣押或对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扣押倒有决定性意义。在这方面,瑞士的管辖制度与所有其它的欧洲大陆的管辖制度相同,但与英国的管辖制度是根本不同的。2.多套管辖权规则联邦宪法基本上把民事诉讼法立法权限授予各州(瑞士有26个州)。因此,适用于国内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规则可在州的民事诉讼法中找到。“国内争议”是指定居或居住在瑞士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联邦宪法第59条通过下述规定而介入,它规定:因人身案件对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的起诉,必须向他有惯常居所的州的法院提出。在特别的法律领域,联邦立法取代了州的管辖权规则,这是为了保证实体私法的执行,在这些法律领域被认为有

3、必要规定统一的联邦管辖权规则。这些领域包括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单独地确定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国际争议”是指涉及的当事人中的一方未定居或居住在瑞士的争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的规则大部分与州的管辖权规则(适用于国内的诉讼)相一致;如果它们不一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的规则在国际争议方面优先。对于涉及欧洲联盟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的居民的争议,适用1988年9月16日签订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和判决的执行公约(卢迦诺公约)的管辖权规则。这些规则优先于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可适用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的规则。3.确定管辖权要考虑的因素在民事或商事争议中,哪一法院对被告有管

4、辖权必须从三个方面来考虑:在地域性方面,必须根据地区、州或国家来决定被告必须在哪里被起诉;在请求权的标的物方面,必须决定被告须在某一特定地域的哪一法院被起诉;另一方面,有法定资格裁决的是独任法官、审判长还是合议庭,由请求权的标的物和请求救济的类型来决定。上述三个方面中地域方面是主要的决定性因素。一旦决定了诉讼必须被提起的地方,接下来便是根据可适用的州的民事诉讼法来决定地区或州之内的哪一法院是适当的法院。(二)国内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规则1.正常的管辖地被告的住所?根据州的民事诉讼法,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一般必须向被告的住所地的法院提起。人的住所,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一般依据瑞士民法典(CC)的规则确定

5、。民法典第23条把自然人的住所定义为:一个人具有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如果被告已放弃他以前的住所而未确定新的住所,或者他在瑞士没有住所,可在他在瑞士的惯常居所所在地对他提起诉讼。法人或其它法律实体的住所是在商业注册中被登记的住所,或者如没有此类登记,为法人或社团的章程所指定的住所。这同样适用于合伙(在已由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被诉,诉讼必须不是直接针对合伙人提起的)。2.正常司法管辖地的宪法保证联邦宪法第59条规定:因个人事务而对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起诉的,必须向他的住所地的法官提出。这个所谓正常司法管辖地的宪法保证为州之间的管辖权划定了界限。换句话说,它仅规定了在州际关系范围内的州的管辖权,而

6、没有规定州本身范围内法院的管辖权。保证仅仅可适用于因债法典(CO)而引起的案件中的诉讼请求,而与对物诉讼或关于家庭法或继承法的争议无关。保证仅可以由仍有清偿能力的、在瑞士有住所的债务人行使。联邦宪法第59条优先于相反的州的规则,但是相对于联邦立法来说没有效力,联邦立法规定了不同于被告住所地的特别的管辖地。这是因为在瑞士,联邦立法不能被司法审查。3.特别管辖地除了正常的管辖地以外,州的民事诉讼法和联邦立法规定了不同的特别管辖地。取决于请求权的标的物,特别管辖地是辅助性的,也就是说,只有在瑞士没有正常的管辖地(被告在瑞士没有住所)时才使用特别管辖地。在其它的案件中,特别管辖地是可供选择的,意思是指

7、原告可在正常的管辖地和特别管辖地之间作出选择。某些特别管辖地是专属的,即优先于正常管辖地。下面列举了有关民事、商事请求权的最重要的特别管辖地。(1)被告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关被告的分支机构的经营的诉讼可以在分支机构的所在地被提起。这个管辖地不是专属的,诉讼也可在被告的住所地被提起。 对于公司,联邦债法典第3部分第642条明确规定了分支机构的特别管辖地:有关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的诉讼可以在公司的住所地或者在商业注册中登记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提起,或者如果分支机构未被登记以及根据它的体制和经营,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则在分支机构的实际所在地提起。(2)为了债务的履行而选择的住所当一方当事人为了债务的履行已经书

8、面选择了一个特别的住所,这类当事人可以在其选择住所所在地的法院被诉。一些州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上述规则的限制,即如果当事人有另外的住所或者在各自的州有分支机构或者选择(住所)的一方是定居在国外的瑞士公民,一个特别管辖地只能通过选择住所创设。(3)被告的最后住所地只要遗产还未在继承人之间被分割并且还没有形成财产的共有,死亡者遗产的债权人针对遗产诉讼必须向死亡者的最后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联邦民法典第538条规定:最后遗嘱的无效或修改的诉讼、转让或分割遗产的诉讼必须向死亡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提出。这个特别的管辖地是专属的。判例法已把这个特别管辖地扩展到继承人转让遗产的诉讼。(4)财产所在地(诉争物所在地

9、管辖地)涉及不动产的对物诉讼必须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这是一个专属的特别管辖地。对有关不动产的合同权利的履行的诉讼可以,但不是必须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作为供选择的管辖地,财产所在地这个特别管辖地也存在于有关动产的对物诉讼或有关以动产担保物作保证的请求权的诉讼之中。(5)债务收集地、破产地和扣押地瑞士关于债务收集和破产的联邦法(债务收集法)规定了关于金钱请求权的特别诉讼,它们中的许多都用简易或快速程序处理。这些诉讼必须向债务收集地或破产地法院提起 (通常是债务人的住所地)。为了保证到期的金钱请求权而申请授予扣押令的诉讼必须向将被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在那里扣押令被授予并且财产可随后被

10、扣押,有关金钱请求权的是非曲直的主诉可以向扣押地法院提起(扣押管辖地)。(6)真实联系地如果针对相同的被告的几个诉讼彼此联系密切,则它们可以向对任何一个诉讼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当针对相同被告的两个诉讼在下述意义上相互联系时,即一个被称作主诉, 另一个被称为附属诉讼时,则诉讼必须向主诉所在地提起。(7)适合于反诉的主诉所在地如果反诉与主诉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者它可以与主诉相抵销,则反诉可以在主诉法院提出,而不管主诉法院是否有审理反诉的管辖权。这对金钱请求权来说有特别的意义。根据债法典第120条,当没有相反的合意时,任何债务人可以用他拥有的对债权人的任何请求权抵销此类债权人的请求权。当主诉

11、是为了金钱的支付时,在多数情况下,同样为了金钱的反诉可被提出,而不考虑反诉的理由或者它与主诉的任何联系。(8)协议的管辖地州的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在可适用于存在的或潜在的商事争议的管辖权规则之外约定并通过协议选择一个管辖地。通常,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即由各方签名来放弃普通管辖地(尽管当事人不必在相同的文件上签名)。如果涉及到消费者,管辖地选择条款必须是明显的,例如用黑体的字母。当协议规定一个特定地方的法院的管辖权时,这通常被推定为当事人打算同意那些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当合同上的请求权被转让时,通常地受让人被认为受让与人同意的管辖权条款的约束。管辖地协议受到某些限制:首先,在原则上,这类协议必须限于

12、对某一特定的地域管辖权的选择,通常不可能选择由被选择的管辖地的哪一法院(例如:商事法院、地区法院等等)管辖。其次,大多数州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除非争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本州定居或者居住,它们的法院不能被要求受理根据管辖地协议而提起的诉讼。第三,管辖地选择协议只有在这个范围内才有效,即联邦(或 州)的立法没有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而取消的强制的管辖权规则。例如,有关离婚的诉讼它必须向原告配偶的住所地法院提出 ,或者对于债务收集法规定的几种诉讼。(9)无保留地参加诉讼当针对被告的诉讼被向缺乏地域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并且被告对法院管辖权的缺乏毫无保留意见地参加诉讼时,法院才有权裁决此案。然而,大多数州的民

13、事诉讼法又规定:只有当事人的一方在本州定居或居住时,管辖权才能确立。上述规定表明:州法院不应当对与本州无任何联系的当事人自由地进行处置 。(三)国际民事、商事争议的管辖权规则1.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国际民事、商事争议的管辖权规则大体上由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规定并受双边的国际条约和卢迦诺公约的支配。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规定了下面的与上述适用于国内争议的管辖权规则有所不同的规则。(1)正常的管辖地:被告的住所对于国际争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确认了一般的规则,即:除非另有规定,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这意味着:当被告在瑞士有住所时,外国的当事人可以在瑞士提起诉讼,在这样的案件中,住所地法院将行使管辖权。然而,与适用于国内争议的管辖权规则相反,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没有提到瑞士民法典规定的住所的定义,而是在它的第20条规定了自己的定义:“自然人在他有永久居住的目的而居住的州有住所。”如果一个人根据这个定义没有住所,他的惯常居所将是决定性的。惯常居所被认为存在于一个人“居住了一段时间的国家,即使这段时间在开始时是有限的”。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21条,法人或合伙的住所在法人章程或合伙协议指定的地方。如果没有这种指定,它们的住所被认为在法人或合伙实际进行经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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