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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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 4.0.1 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理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 4.0.2 条 建筑间距日照要求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三环路以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1 小时) ;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关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 3 小时;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 2 小时。 五、须满足日

2、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 六、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挑出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 4.0.3 条 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控制 一、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41 控制。 表 41 朝向最小间距朝向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低层建筑 长边 三环路以外:1.2H 三环路以内:1.0H 且 低层相对:7.0 米 多层对多、低层: 12.0 米 低层相对:6.0 米 多层对低层: 8.0 米 多层相对:10.0 米 高层位于南侧:0.5H(高)且27.0

3、 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1.3H(多)且18.0 米 1.3H(低)且13.0 米 次要朝向面宽且 13.0 米 山墙 6.0 米 山墙面宽且10.0 米 9.0 米 高层建筑 主要 朝向 0.5H 且27.0 米 次要朝向面宽且 13.0 米 次要 朝向 13.0 米 注: H :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H (多):多层建筑高度; H (低):低层建筑高度; H (高):高层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超过 80 米 的建筑工程,按 80M 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点式高层住宅主要朝向之间的间距按表 41 控制,当建筑高度超过 60 米 时,按 60 米 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二、居住建筑高层

4、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42 控制。表 42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a30 按表 41 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控制 30a60 按表 41 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的 0.8 倍控制 a60 按表 41 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次要朝向(或山墙)规定控制 注: 表中 a 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43 控制。表 43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a60 13.0 米 9.0 米 6.0 米 60a90 13.0 米 13.0 米 1

5、0.0 米 注: Lx 、 Ly 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 4.0.4 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按三环路内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当居住建筑位于非居住建筑南侧,且为多层建筑长边对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时,其最小间距为 1.0 ( H 多)且 18 米。第 4.0.5 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44 控制。表 44朝向 最小间距 朝向 多、单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单层建筑 长边 1.0H 且6.0 米 单层相对:6.0 米 多层对单层:6.0 米 多层相对:8.0 米 1.

6、0H(多、单) 且13.0 米 13.0 米 山墙 6.0 米 9.0 米 9.0 米 高层 建筑 主要 朝向 0.3H 且21.0 米 次要朝向面宽且 13.0 米 次要朝向 13.0 米 注: H :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H (多):多层建筑高度; H (单)单层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超过 80 米 的建筑工程,按 80M 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单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45 控制。表 45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a30 按表 44 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控制 30a60 按表 44 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

7、)规定的 0.8 倍控制 a60 按表 44 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次要朝向(或山墙)规定控制 注:表中 a 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三、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46 控制。表 46 Lx(Ly)最小距离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单层 多、单层与多、单层 a60 13.0 米 9.0 米 6.0 米 60a90 13.0 米 13.0 米 8.0 米 注: Lx 、 Ly 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 4.0.6 条 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第 4.0.7 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

8、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 6.0 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 9.0 米。第五章 建筑退界 第 5.0.1 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 5.0.2 条 如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宜大于 10.0 米。 第 5.0.3 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

9、离按表 51 及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大于 24.0 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 15.0 米。 二、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 3.0 米。表 51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建筑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居住建筑 4.0.0 条文教卫生建筑 多、低层长边 0.5(中心城三环路内) 0.6(中心城三环路外) 6.0 多、低层山墙 4.0 高层主要朝向 30 0.3 13.0 3060 0.24 60 0.2 高层次要朝向 0.2 9.0 非居住建筑 多、单层长边 0.5 6.0 多、单层山墙 4.0 高层主要朝向 30 0.2 13.

10、0 3060 0.16 60 0.125 高层次要朝向 0.125 9.0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0.5 2.0 注: 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夹角。 建筑高度超过 80 米的建筑工程,按 80M 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当界外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界外建筑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基础上,可按最小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 低层辅助用房:当低层辅助用房的高度不大于 3 米时,可临围墙或用地红线布置。 第 5.0.4 条 在本市中心城(外环路以内)范围内的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后退规划带状绿地: (一)纯住宅不小于 3 米,且满足第 5.0.

11、5 条的退距要求; (二)其他建筑不小于 5 米,且满足第 5.0.5 条的退距要求。 二、后退规划块状绿地: (一)当规划块状绿地为该项目的代征绿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后退规划绿地不小于 5 米。 (二)其余后退规划块状绿地按第 5.0.3 条控制。 三、后退外环路生态保护带:多、低层建筑不小于 5 米,高层建筑不小于 8 米。 第 5.0.5 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 52 及下列规定控制。表 52 道路宽度 建筑类型 道路宽度30.0 米 道路宽度30.0 米 路段 路段 多低层建筑 5.0 米 8.0 米 低层辅助用房 2.0 米 2.0 米 专业市场、大型

12、公共建筑 12.0 米 12.0 米 高层建筑 10.0 米 8.0 米 注: 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规中用地性质为市场用地( C26 )上修建的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 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规中用地性质为( C3* )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于 2 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 本表中的低层辅助用房特指门卫房,其余类别不准临规划道路设置。 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道路红线的要求。 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道路对面建筑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基

13、础上,可按最小退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本表中的高层建筑的后退距离包含高层建筑裙房及主体。 临道路转角建筑退线按沿街较宽退线距离控制。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棕线、灰线等色线控制距离须符合相关规定。 一、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 2.0 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 7.5 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 24.0 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为 25.0 米。 三、雨蓬(含有柱雨蓬) 、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 0.5 倍。 第 5.0.6 条 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市政道路时,规划道路所占的用地面积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同时建筑退用地红线以其地土权属边界为准进行控制,且满足最小退道路红线的要求。当规划道路两侧均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时,规划道路两侧的新建建筑在满足本规定间距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满足后退道路红线的要求。 第 5.0.7 条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场管线等保护带边缘的距离参照第 5.0.4 条执行。 第 5.0.8 条 新建建筑后退周边合法现状建筑距离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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