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103_08_1993核电厂维修

上传人:l**** 文档编号:134510664 上传时间:2020-06-05 格式:DOC 页数:32 大小:1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HAD103_08_1993核电厂维修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HAD103_08_1993核电厂维修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HAD103_08_1993核电厂维修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HAD103_08_1993核电厂维修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HAD103_08_1993核电厂维修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HAD103_08_1993核电厂维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HAD103_08_1993核电厂维修(3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HAD103/08-1993)核电厂维修(1993 年修订)本导则自1994年01月01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目录1引言2维修大纲3维修组织和责任4行政管理5维修设施6更换和修理7修改8贮存9经验反馈10记录11监督、审查和监查大纲附录维修工作和行政管理1 引言本安全导则是对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 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不会对核电厂厂区人员和公众增加风险。1.1 目的1.1.1 有效维修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十分重要,它不仅保证所

2、有承担安全功能的核电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能按设计意图和假设保持其可靠性和有效性,而且保证在运行开始以后,核电厂的安全状态不会受到有害的影响。1.1.2 核电厂的维修需要特别注意,因为:(1) 即使在核电厂停堆时,为确保不丧失所有必要的安全功能,仍要求有最低数量的部件保持可运行,这给维修带来限制;(2) 即使在核电厂停堆时,由于辐射防护的限制,也难于接近核电厂某些物项;(3) 对厂区人员和公众有潜在的放射性危害。1.2 围1.2.1 本导则包括维修组织和维修程序,但不包括核电厂特定物项维修的技术细节。1.2.2 本导则在保证所有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能按要求执行其功能所必需的预防性和补救性

3、措施方面给予指导。1.2.3 本导则包括下述方面的组织要求和管理要求:制定和执行预防性维修计划;修理核电厂有缺损的物项;选用和培训维修人员;设置维修设施和设备;采购备品备件;审查、管理和进行核电厂修改;编制、收集和保存维修记录,以利于制定和执行一个适用的维修信息反馈制度。1.2.4 维修必须在安全重要的各个方面都服从质量保证的要求。由于质量保证要求在其他的安全导则中有详细说明,所以,在本导则中仅涉及需要强调的那些特殊情况。1.2.5 维修活动与核电厂功能试验和特性试验、监督和在役检查有关。也可能本身就包含它们。不论是由维修人员进行的,还是由其他人员进行的,它均适用,然而这些活动也包含在其他导则

4、(安全导则 HAD103/07 核电厂在役检查、安全导则 HAD103/09 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监督)中,为避免整个维修大纲出现漏洞,应引用这些导则以及根据这些导则制定的大纲。2 维修大纲2.1 概述2.1.1 运行开始以前,营运单位必须按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要求制定一个适用于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大纲。2.1.2 维修大纲包括为满意地执行维修活动所必需的管理方面和技本方面的所有预防性措施和补救性措施。维修活动包括保养、大修、修理以及更换零件;根据情况,还包括试验、标定和检查(包括在役检查)。它也可以包括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修改。2.1.3 营运单位负责制定预防性和补救性维修大纲,以保

5、证在整个核电厂运行寿期达到设计性能。营运单位也可委托其他单位制定和实施维修大纲,或其中的部分工作,但必须对所委托的工作全面负责。2.1.4 营运单位必须保证建立一个维修组织,该组织具有调动和监管厂区外维修力量所需要的管理、技术和监督等方面的各种职能。核电厂运行管理者必须对厂区的维修负责。2.2 制定维修大纲2.2.1 由于核电厂的设计和设计目标对维修大纲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在设计阶段应及早地着手拟订维修大纲。维修大纲的要求应同样地反映在核电厂最终设计和施工详图中。为达到此目的,营运单位应安排有维修经验的人员与设计单位经常地进行磋商。2.2.2 除了规定在运行期间的维修职责外,营运单位还应明文规

6、定在建造期间和调试期间维修核电厂物项的职责,以便维修大纲适用于下列情况:核电厂各系统投入运行时;核电厂物项已安装完毕,但正等待系统完工时。2.2.3 营运单位必须及时地从设计单位、制造厂和其他营运单位获得足够的维修所需的资料并进行评价。营运单位还应保证维修大纲是以成熟的维修经验为依据。2.2.4 在建造期间,应尽早地按 3.1.1 条的规定组建一个现场维修部,最迟不得晚于核电厂调试阶段,以便进行核电厂的维修(见安全导则 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2.3 预防性维修计划2.3.1 预防性维修要求对构筑物、系统和部件预先安排有计划的例行试验、检查、保养和检修。其目的是查出初期故障,并保

7、证核电厂能持续执行其预定功能,这些预先安排的活动必须在预防性维修计划中阐明。2.3.2 预防性维修计划中必须包括安全重要物项。营运单位必须根据情况审查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清单,以保证对安全重要物项确切地进行鉴别和分类,并满足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相应要求。在安全导则 HADl02/03 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中提供了构筑物、系统和部件鉴别方面的指导。2.3.3 必须用设计基准、设计说明文件、技术规格书、安全报告以及核安全管理要求来鉴别安全重要物项。在安全导则 HADl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中提出的要求和建议也应予考虑。2.3.4 预防性维修的频度和深广度必须

8、保证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能按设计意图和假设保持其可靠性和有效性,保证在运行开始以后,核电厂的安全状态不会受到有害的影响。在确定预防性维修的频度和深广度时,必须考虑下述因素:a. 安全导则 HAD102/03 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中详细说明的准则;b. 设计单位和供方的建议;c. 营运单位的有关经验;d. 功能失效的概率;e. 保持辐射照射合理可行尽量低。必须使在正常情况下不使用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预防性维修保持最佳频度,以防止因连续的过度试验可能引起的损坏和在要求时提供满意地执行其功能的可信度。2.3.5 在核电厂运行寿期,必须根据情况考虑运行经验和

9、核电厂的修改来审查预防性维修计划。2.3.6 预防性维修的频度和深广度可能受到所使用的预兆维修 关于预兆维修的资料见HAFJ0009安全重要系统和部件的维修方法的影响。这些方法的依据是对经慎重选择的参数的监督以及对结果进行具体分析。可以用这种分析来判断延期进行补救活动或提前进行计划维修。然而,这样的决定必须由符合独立审查要求的相应的指定机构作出,必要时,由国家核安全部门批准。任何延期的决定或提前进行计划维修的决定必须是在查明不可能违反运行限值和条件或不会出现其他有害安全的因素后作出。2.4 与设计单位的联系2.4.1 2.2.1条所提到的营运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应保持密切的联系。其目的是保证:维

10、修大纲是立足于对设计原则和核电厂细节的清楚理解;所设计的核电厂易于维修和只需最少的维修量,人员的受照射量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2.4.2 营运单位应安排本单位中有维修经验的工作人员参与设计审查,他们应检查设计特点,使设计的核电厂易于维修,尤其是对具有放射性危害的场合更应如此。审查应包括下列各项:(1) 核电厂物项的可接近性;(2) 搬运操作设备的适用性;(3) 合适的卸放物项空间;(4) 适的就地工作场所;(5) 对其他构筑物、系统的操作和维修是否有干扰;(6) 永久性的和临时性的屏蔽及入口控制措施;(7) 在第 5 章和第 8 章中所涉及的维修设施和存放设施的适用性;(8) 临时性维修

11、工作场所的放射性疏水装置和通风装置的适用性;(9) 电气和机械隔离设施;(10) 放射性系统中的疏水装置和排气装置;(11) 备品和备件库存量是否足够;(12) 装卸和贮存暂时或永久性活化的或污染的物项、工具等的设施,特别在控制区;(13) 在运行期间,易于进行部件维修、检查和去污;(14) 文件的适用性。本营运单位或其他营运单位以往维护核电厂和设备的经验应作为选择审查物项的考虑因素。2.4.3 在整个核电厂寿期,营运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始终保持密切的联系。当核电厂发生故障或要求修改时,为确保从设计单位得到及时而有效的帮助,这种联系尤为必要。为此,营运单位应做出安排,把运行经验和可靠性数据反馈给设

12、计单位。2.5 维修计划安排2.5.1 由于核电厂的复杂性,核电厂管理围的各部门的活动相互间的接口方式对安全有重要影响。此外,有大量的特殊部件需要维修,这就使得合理调配有效维修所需要的厂外力量作为一项主要活动。因此,维修活动必须纳入核电厂总的管理计划中。维修部在开展工作时必须与核电厂其他管理部门进行密切的磋商。核电厂运行管理者通常要建立一个协调整个活动的计划部门,但维修部应在总计划的约束下安排自己的工作进度。计划安排还应确保有足够的维修人员可召之即来,以保证安全重要物项的紧急抢修。2.5.2 在计划维修活动,包括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停役时,必须保证仍然满足运行限值和条件以及其他适用的核

13、安全管理要求。2.5.3 不同核电厂营运单位的维修部门会有很大的差异,这取决于:营运单位的原则和实践;堆型;换料方式。2.5.4 在不停堆换料的核电厂中,换料活动是日常频率进行的,并通常由运行人员来完成。这类核电厂的维修部门可以根据相对均匀地进行维修工作的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维修人员,而很少求助于厂外力量,但这要取决于营运单位利用厂外力量的方针。2.5.5 在停堆换料的核电厂中,换料活动是定期进行的,间隔通常为 12 到 18 个月,这取决于燃料元件、堆芯设计和在运行期间的负荷因子。由于这类核电厂换料的周期性,所以预防维修、补救维修及修改工作大量集中在换料停堆期间进行。由于此类工作要在限定的换料

14、期间同时完成,因此对维修力量的要求可能会出现大的高峰。在不延长停堆时间的条件下,为了遵循辐射防护的要求,有必要增加一些人员。因此,组建维修部门和配备维修人员均应有效地适应高峰的要求。可以预料在这种情况下,厂区组织将要求从厂外获得大量的补充力量。2.5.6 应利用任何停堆的有利时机进行维修。停堆换料时,维修工作不得过分地妨碍换料活动。因此,应准备好一个合适的维修日程安排,以便在非计划停堆及计划停堆时立即可用。2.5.7 因为控制室人员直接负责核电厂安全运行,所以事先必须把所有维修项目、维修引起的核电厂的任何变更以及核电厂系统交回运行人员管理的时间通知控制室人员(如用工作准许程序,见4.2.24.

15、2.3)。在执行维修工作期间,维修人员和控制室人员之间必须保持充分的联系。3 维修组织和责任3.1 组织结构3.1.1 核电厂运行管理者必须在现场组建一个实施维修大纲的维修部。必须指定一人,本导则中指定为维修部负责人负责实施维修大纲。虽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结构各有差异,但仍有一些共同的因素影响机构形式的选择。3.1.2 维修组织结构取决于由维修部、营运单位的维修中心以及外单位或承包商所承担的维修围,必要时,包括监督和在役检查。各种来源的维修人员可合理调配使用。 但在任何情况下,维修部负责人必须对维修大纲的实施负主要责任。3.1.3 维修部可以分为机械、电气、控制和仪表几个分部。分部下属的组织结构主要取决于维修人员的来源。在安全导则 HADl03/05 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中给出了两种不同组织结构形式的例子,但不只限于这些例子,其他方案同样可以采用。维修部的结构以及它与厂外力量的组合,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如核电厂类型、厂区反应堆数目、当地的人力资源、反应堆运行方式以及雇佣厂外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