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培训体系)2020年汇算清缴政策行业培训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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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行业培训要点一、汇算清缴一般规定- 2 -二、2012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专题- 8 -三、近年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常见差错提示专题- 17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专题- 21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专题- 26 -六、小型微利企业政策专题- 32 -七、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专题- 34 -八、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专题- 41 -九、金融企业所得税政策专题- 47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专题- 56 -十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所得税政策专题- 60 -十二、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政策专题- 65 -十三、借款费用税前扣除政策专题- 69 -十四

2、、不征税收入所得税政策专题- 72 -十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专题- 74 - 2 -新正策专题- 6 -6 - 15 - 19 - 25 - 31 - 32 - 40 - 46 - 55 - 59 - 64 - 68 - 71 - 73 -一、汇算清缴一般规定1.问: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国税发20097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

3、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2.问: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如何确定?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3.问: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报送哪些资料?答: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4、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4.问: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有哪些权利?答: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

5、缴期间,可以向税务机关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接受纳税培训和自核自缴辅导。(2)获取纳税资料权。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取得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3)延期申报权。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4)补充申报权。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5)延期缴税权。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

6、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5.问: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须履行哪些义务?答:根据国税发200979号第四、五、六、七条规定,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履行以下义务:(1)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3)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

7、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4)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6.问: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间,应向纳税人提供哪些税收服务?答: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七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1)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2)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3)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7.问:主管

8、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应如何处理?答: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8.问: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重点审核哪些内容?答:国税发200979号第二十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1)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

9、应,计算是否正确。(2)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3)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4)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5)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6)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

10、是否吻合。9.问:查账征收企业使用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有何规定?答:国税发2008101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具体表样,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了申报表的填报说明。目前,查账征收企业使用的年度申报表有12张表,其中1张主表11张附表。11张附表分别是:附表一收入明细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十一

11、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值得注意的是,附表一、二为满足不同纳税人群体需求,分为3种类型,分别适用:(1)一般工商企业(2)金融企业(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10.问:核定征收企业使用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有何规定?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的具体表样,并同时规定了申报表的填报说明。“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分别填报各自对应的行次。11.问:企业预缴时未取得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汇算清缴时取得,能否在税前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公

12、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12.问: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

13、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13.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哪些“视同销售行为”?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14.问: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所得,包括哪些所得项目?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

14、和其他所得。15.问: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亏损,是否指会计亏损?答: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亏损,不是指会计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16.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哪些税前扣除项目有明确比例限制?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项目扣除作出了明确比例限制。(1)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

15、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3)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4)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17.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哪些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等项目,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1)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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