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培训体系)2020年财税规划广西国税企业所得税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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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培训讲义【DOC】企业所得税培训讲义文件格式:DOC/Microsoft Word - HTML版企业所得税培训讲义一,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出台情况简介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9600/gxtax/zcswszjfiles/1 . 292K 2009-12-7一、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出台情况简介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国务院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集体企业所得税

2、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整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从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来看,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国投资者来中国投资制定单独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我国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出口、增加税收、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两法并存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1、税基不统一我国原外资税法原则上允许外资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对内资企业却限制扣除,不利于内资企业进行成本费用的补偿。2、税率不统一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2005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89%,内资企业

3、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说明我国内外资企业面临着一个严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3、优惠政策不统一在税收优惠方面,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受的面更广,数额更大,从而实际税负更轻。4、税制不统一,导致了税收征管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5、“两法并存”导致一些通过“假合资”、“返程投资”等方式骗取税收优惠的问题屡屡发生,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6、“两法并存”在对税收征管效率造成损害的同时,也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管理”的税制改革原则和方向1、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以主席令第

4、63号发布,标志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统一。(2826票赞成、22票反对、35票弃权)2、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以国务院第512号令公布。两法合并的深远意义:1、新税法为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2、新税法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3、新税法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全面建立4、新税法有利于建立完善的所得税制度和促进税制的进一步现代化5、新税法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堵塞税收漏洞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5、(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自然人性质企业)。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税法第50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

6、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人、公司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国际惯例。 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经济核算”(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作法。 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新税法: 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之一在中国 双重标准有利于限制利用避税地避税。机构、场所(非居民):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提供劳务的场所; 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三、征税对象及其确定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

7、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对企业或其他取得了收入组织的收益课税。即对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 。所得概念包括了以下几方面的含义:一是非法所得应当具有可税性。二是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三是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等后的纯收益,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纯收益征收,是区别于其他税种的本质特征四是所得是货币或者非货币的所得,即所得应当有一定的载体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

8、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负担或者支付所

9、得的个人的住所所在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四、纳税义务根据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划分为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一)无限纳税义务(全面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境内所得、境外所得(25%)(二)有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 1、有机构、场所(境外,有联系) 25%2、没有机构、场所(境内) 20%五、税率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优惠税率:税收优惠政策六、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一)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原则 纳税调整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真实性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0、实现原则1、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2)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3)也是申报纳税的基本方法。 申报表设计:会计利润纳税调整 2、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11、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1)什么是“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应当以与之相关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是否发生为判断依据。(2)“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只是为了与收付实现制区别,但有时现金的收付与权责的发生是同步的,也不能认为不按现金的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就是权责发生制。(3)交易事项发生后,与其相关因素均应在当期确认,否则不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事项必须有明确规定。3、真实性原则(1)真实性原则是与权责发生制密切相关。 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发票是收付款的凭据收付实现制,与企业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配比费用可能存在时间差。 企业在年度申报纳税时,某些支出可能按权责发生制属于

12、当期应该扣除,但由于没有付款,暂时没有取得发票(2)真实性原则应用应考虑 企业有的业务无法取得发票或不需要发票的情况; 比如,某些其他事项核算都很准确的五星宾馆,也可能从集贸市场采购餐饮物资;房地产企业拆迁户领取拆迁费等。 取得不合格发票、甚至假发票的情况。 有的发票内容真实,金额准确,但不符合发票管理规范 也有的无意取得的假发票,实际支出真实存在;甚至有意取得假发票,比如购买发票抵账,有真实支出存在。(3)按照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任何合理支出未扣除,都不能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在日常征管中,要允许纳税人使用诸如合同、支票等作为适当凭据对某些项目支出申报扣除;也可能针对某个、或某些项目

13、进行核定。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交易事实的评价必须根据诚实信用的经济和商业实质进行判断,而不是法律形式。该原则主要针对的是人为或虚假的交易,表面看来具有某种商业目的,但实际仅具有税收的动机。会计基本准则第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5、实现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虽然是基于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学意义上的所得概念,但为了便于征管,同时必须以“交易”实现或完成为前提。 在涉及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涉及大规模资产交易的企业重组时,要考虑所得实现甚至纳税必须的现金流问题(因为企业重组中涉及的资产交易量大,许多交易

14、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没有变现要纳税,可能阻碍这类交易的发生,因而,从经济意义上分析是无效率的)。(二)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原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比较:1.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2.把免税收入首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国家优惠税收政策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税基更加准确,更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有效解决实践中对免税的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征税的做法。(三)收入的确定1、确认的原则权责发生制,是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

15、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 权责发生制条件下,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支持取得该收入权利的所有事项已经发生;二是应该取得的收入额可以被合理地、准确地确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收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的相关内容。收入确认的特殊情况: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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