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绩效考核)2020年锦州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材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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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 料 汇 编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目 录1、锦州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锦州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制度 3、锦州市畜牧兽医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管理办法4、锦州市畜牧兽医局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5、锦州市畜牧兽医局群众举报投诉制度6、锦州市畜牧兽医局首问负责制度7、锦州市畜牧兽医局信访工作制度8、锦州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9、锦州市畜牧兽医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10、锦州市畜牧兽医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11、锦州市畜牧兽医局责任追究制度12、锦州市畜牧兽医局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13、锦州市畜牧兽医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14、锦州市畜牧兽医局重大行政决

2、策合法性审查、专家咨询制度锦州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局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党组(单位领导班子)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第三条 本局及局直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本局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局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第五条 本

3、局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推动我市畜牧业发展的、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第七条 本局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规范程序。(一)由业务处室起草书面报告,报经分管领导初审;(二)转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三)本局制定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公开,由业务处室牵头,法制和监察机构共同参与,召开有关方面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论证。(四)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六)取得相对一致意见后,形成可行性报告;(七) 报

4、分管领导审阅、主要领导审批或报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第八条 本局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期限,自报告提出进入启动程序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听证时间不予计算在内。第九条 本局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相对稳定。第十条 本局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真实、及时。第十一条 本局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由业务处室适时跟踪与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建立台帐记录,推行决策评价制度。第十二条 本局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相关人员因过错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 决策责任的监督追究部门为局纪检机构。第十四条 决策

5、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四)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第十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方式:(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五)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十七条 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者给予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第十八条 对于情节特别

6、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严重的过错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第十九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书面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决定,10日内直接送达责任人。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锦州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动物卫生重大行政决策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做到依法、科学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市动监局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原则

7、上应进行听证,如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第三条 听证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

8、出决定,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第六条 举行听证会,应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一名局领导担任。第七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利益相关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听证代表不少于9人。公民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第八条 确定听证会代表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主持单位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第九条 听证会后,

9、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重新修订并再次进行听证。第十一条 遇有特殊情况,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研究,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听证会代表,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不予讨论。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锦州市畜牧兽医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我市畜牧兽医系统行政执法水平, 强化和完

10、善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条例及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的法制培训是指由上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统一下达计划的集中培训,以及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的法制培训。第四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达到下列基本资格标准。(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清正廉洁,掌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业务基础知识和岗位工作必备的基本技能,正确的执行与业务有关的法律、

11、法规,具备基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第五条 培训要求: (一)市畜牧兽医局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全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二)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岗位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行政执法、公文协作和行政应诉技巧等方面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三)培训以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地学习与执法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法制学习并检查学习情况。市畜牧兽医局每年按计划对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集中组织培训工作。第六条 对参加法制培训的

12、行政执法人员经过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可重新参加补考,仍不合格者,调离执法岗位。第七条 培训的考核情况列入本人档案,作为上岗、教育、晋升、晋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八条 法制培训工作由市畜牧兽医局综合法规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锦州市畜牧兽医局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为认真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的精神,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通过学法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行业,锦州市畜牧兽医局制定了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一、学习形式 (一)中心组学法 局中心组每

13、年学法不少于两次;集中学法有记录、有资料,领导干部有专门学法笔记。 (二)会前学法 在召开有关会议前,要结合会议内容,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法制培训讲座 适时举办领导干部法制培训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 (四)法律知识自学 领导干部要结合各自工作、联系实际学习法律,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40小时。有辅导、研讨记录,有学习笔记,每年撰写2篇以上法律学习心得或法律理论文章。 二、学习重点 以动物防疫法、宪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明确依法行政的意义、目的、要求、义务和责任,公文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检查考核 (一)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制订出本年度学习重点内容和集中辅导、培训计划,做好全年学法记录和总结。办公室对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年终进行评议考核。 (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时参加学习培训和考试,并进行考勤。对全年参加学习时间不满三分之二的,将暂停其行政执法资格或调离其执法岗位,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执法。 (三)局各直属单位要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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