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工作规范)2020年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手册一二三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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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手册内容提要第一部分:打击非法行医的技术要求第二部分:刑法及刑法衔接的有关规定第三部分:医疗服务领域方面的有关批复、答复等第四部分: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第一部分 打击非法行医的技术要求一、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整治内容:(一)无证行医(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三)出租、承包科室(四)超科目诊疗或名称与核准名称不一致(五)未按期校验(六)非法发布医疗广告(七)医疗废物未集中处置二、法律依据(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陕西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6年)、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1994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

2、法 (2000年)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1.1)、处方管理办法(2007.5.1)、医师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7.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9.1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2001.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 (2001.9.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05.3.1)、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7.10)、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8.1)、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8.1)、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5.1)、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

3、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2001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2006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2009年)、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二)医务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护士条例(2008)、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

4、)、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相关批复等(三)母婴保健技术及计划生育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1989年)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6.12.1)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

5、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2002年)、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2004年)三、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一)医疗机构资质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分5年、15年两种;床位100张,每年校验1次;床位100张,每3年校验1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每年检验1次);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正本、副本应一致,主要登记项目: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注册资金;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办理变更。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

6、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市级)、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省级)、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县级)。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计划生育手术:上环、取环,结扎术,终止妊娠,输卵(精)管复通术关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甲类由卫生部管理,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甲类:PET-CT,

7、刀,MM50,质子治疗系统,其它未列入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X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英文名为CyberKnife)断层放射治疗系统(英文名为Tomo Therapy)、306道脑磁图、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英文名为da Vnici S)。乙类由省厅管理:CT、MRI、DSA、SPECT、LA (二)医疗机构执业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悬挂于明显处所3.执业场所不超出范围。在登记注册的场所执业。变更执业地点或设置行政、财务统一管理的医疗延伸点时,应向原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4.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5.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

8、医疗文件中的名称,应与核准的名称一致6.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向社会开放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开展诊疗活动8.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9.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要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 10.专项技术人员要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11.不得转让、买卖、出借许可证(不得出租、外包科室)12.专项技术必须许可: 大型医用设备母婴保健技术计划生育手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诊断技术医疗气功人类精子库13、义诊实行备案制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

9、、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1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规定内容发布。四、医务人员监督管理(一)人员资质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相应的上岗资质、计划生育服务合格证、美容主诊医生具有相应工作经历(外科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牙科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中医科和皮肤科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且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

10、上)乡村医生: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外国医师: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护士: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注册证书。美容科护士要求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检验人员: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应当由执业医师出具。药师: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执业规定关于医师:医师资格证书一经合法取得,终生有效。医师未经注册,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医师因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发生变化,必须及时进行变更。助理医师不得单独执业。美容科主诊医师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要求。关于乡村医生: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颁布,2004年1月1日

11、实施。2003年8月5日起进入村卫生医疗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关于护士:未经护士注册不得从事护士工作。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美容科护士要求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第二部分 刑法及刑法衔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12、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

13、,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

14、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

15、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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