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安全生产)2020年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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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的通知 1996年10月3日 电安生1996658号 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和监督,全国掌握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推动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走上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现正式颁发,请认真组织贯彻。部责成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的实施,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附件: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据水库

2、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确认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程度及其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电业管理局(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电力局(电力公司)、流域开发公司等电网经营企业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均要按照本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其它水电站大坝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为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主管部门。 电力工业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为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执行机构,全面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事务:受理注册,审核定级。签发注册登记证,监督检查,到期换证,变更注册,汇总注册登记,定期公布注册大坝名单,建立、转报并保存注册档案等。 第四条 根据大坝的

3、安全状况及其管理水平,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分为甲、乙、丙三级。经大坝中心审核,不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发证。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应限期整改,办理大坝定全注册。若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申报注册登记者,属违章运行,造成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申请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须填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及其附表和表示工程概貌的主要附图(见附件一),经大坝中心审核定级后,分别发给相应等级的注册登记证。 第六条 注册登记程序 (一) 申报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水电站大坝,由各主管单位提出名单报大坝中心,并向大坝中心领取统一格式的水电

4、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及软盘。 水电厂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和有关材料一式五份及软盘一份报主管单位。 (二) 审核 主管单位对注册申请书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申报材料大坝中心;大坝中心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定级。 (三) 发证 大坝中心按审核级别签发注册登记证(见附件二),通过主管单位发给有关水电厂,同时抄送主管单位,并抄报电力工业部备案。 (四) 归档及转报大坝中心将有关材料分类整理,存入数据库,并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的要求汇总转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按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附表1的要求进行评分; (一) 大坝安全注册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发给水电站大

5、坝安全甲级注册登记证; (二) 大坝安全注册评分在70分至79分者,发给水电站大坝安全乙级注册登记证; (三) 大坝安全注册评分在60分至69分者,发给水电站大坝安全丙级注册登记证; (四) 大坝安全注册评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不发给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第八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甲级登记证为五年;乙级、丙级登记证为三年。持证单位在期满三个月前须申请换证,申请程序按第六条办理(免去图纸及水电站大坝登记表),如有重大加固改造工程或登记数据有变化的,应附上有关部分的主要图纸及水电站大坝变更事项登记表(见附件三)。逾期不办者,按不申报注册登记处理。 第九条 水电站大坝安

6、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况,持证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在核实情况后,一个月内报大坝中心,由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注册级别或取消注册登记,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主管单位应负责督促水电厂调换或交回注册登记证。 (一) 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注册降级: 1 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的大坝安全评价为正常坝,未能按计划进行消除缺陷处理; 2 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的大坝安全评价为病坝,未按计划进行补强加固,资金措施也未落实。 3 大坝安全主要监测设施未按更新改造规划实施; 4 在复查和抽查中,大坝安全注册评分低于原注册等级标准。 (二)

7、 注册后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注册登记,并限期改进: 1 由于大坝安全管理不善、操作不当,发和影响大坝和水电站正常运行的重大事故(如洪水漫坝、坝体结构严重损坏等); 2 注册后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的大坝安全评价为险坝,未采取应急措施和按计划进行除险加固; 3 不按计划进行大坝安全定期检查; 4 经复查和抽查,大坝安全注册评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 第十条 持乙、丙级注册登记证,或未取得登记证,或被取消注册登记证的水电厂,若按注册评分具备注册升级或注册条件时,可随时通过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水电站大坝,进行扩建、改建,重大的加固改造,或经批准提高或

8、降低大坝等级的,或水电站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单位,填写水电站大坝变更事项登记表,由主管单位负责向大坝中心申办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于本规定颁发后一年内申报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新建水电站大坝在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以及已完建的大坝移交运行单位管理并经过一年以上运行考验,也应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其大坝安全评价参照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有关规定,由主管单位组织不低于定期检查规格的专家组进行大坝安全专题鉴定后确认。 第十四条 因大坝失事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应填写报水电站大坝注销登记表(见附表四),向

9、大坝中心申报注销,并负责交回注册登记证。 第十五条 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和地区大坝安全监察机构(部门),对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工作,应进行督促、检查。主管单位对持评单位每一年进行复查评分,并将复查情况报大坝中心。大坝中心进行抽查,如发现大坝安全管理或大坝安全状况不符要求,或在注册登记中有弄虚作假的,或对大坝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或已运行大坝不按规定申报注册登记的,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执行机构除通知主管单位按第九条执行外,还有权视情节轻重,责成其限期改进,通报批评,或报请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给单位第一责任人及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自实施之日起,大坝

10、中心每年公布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名单。 第十七条 申请大坝安全注册,应缴纳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按核定的注册成本计收。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修订本)的通知 1996年6月14日 电安生1996374号 为适应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电业生产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素质,我部对原电力部颁发的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乾地了修订,现颁发试行。 本制度适用于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电力试验研究所和中心调度局(所)等电业生产单位。 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培训工作,加强管理,要配备专责培训工程师;建设必要的培训基

11、地;制定规划和措施。有关职能部门要经常督促、检查、解决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本制度颁发后,原电力部1981年颁发的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同时废止。 试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中电联取得联系。1995年12月 附件: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力工业发展需要,全面提高电业生产人员素质,实现生产培训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电力生产的安全、经济、文明、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电业生产人员的培训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是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和创一流企业的重要内容,应纳入企业领导任期目标。要在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培训工作;要

12、与生产任务一样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条 网、省局教育、劳资部门应归口管理生产培训工作;基层企业应明确生产培训机构,具体管理生产培训工作。网、省局要建立生产技能培训吣,基层企业要建立生产技能培训基地。 第四条 要建立、完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机制,生产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五条 生产培训经费按国家和部有关规定从教育经费中支出,亦可从生产费用中列支,新(扩)建厂(站)培训经费由工程投资中单列的培训项目中支出。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电业生产人员及其后备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 生产培训主要工作人员及其职责 第一节 生产培训主要工作人员 第七条 生产培训工作人员 1网、省局的生

13、产培训工作,应由主管生产或人事工作的局长领导,配备12名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培训工程师。 2发电厂、供电局的生产培训工作原则上由主管生产的原(局)长负责,配备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培训工程师12名。 3分场(车间)、工区(县局)设专(兼)职培训工程师(员)负责培训工作。 4班组设兼职培训员,在班组长领导下开展培训工作。 第八条 培训工程师应由熟悉生产情况,并有一定组织能力,接受培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培训工程师为生产技术人员应纳入生产系列管理。 第二节 网、小局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网、省局教育培训部门职责 1应认真贯彻上级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 2应根据本制度的要

14、求和生产发展的需要负责编制全局性生产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用预算,经初审编入全局教育培训规划、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教育培训费用预算,经局职工教育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上报有关报表和培训成果。 4负责检查、总结所属单位的培训工作情况,推广先进培训经验,对培训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组织全局的专业技术训练班、安全技术培训班、技术讲座、技术表演、操作比赛、技术考试等活动。 6检查新建和扩建任务单位的生产后备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条 网、省局教育教训部门权限 1组织培训网活动,召开培训业务会议,要求所属单位汇报培训情况。 2对所属单位培训工作作出评价,并对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3组织对有关生产人员进行规程制度和生产知识的抽查、考问。 4参加生产调度会议、事故调查分析会、技术竞赛评比会、技师评审会等。 第三节 基层企业培训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基层企业培训工程师的职责 1应认真贯彻网、省局关于培训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 2负责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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