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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生产企业房屋津贴给付办法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的房屋津贴悉依本办法给付。第二条 凡外勤人员因工作关系,经公司调离现住址或本籍地以外县市需租屋以执行职务者,由该人员自行申请,经主任复核,各该部经理核准后始付房屋津贴。第三条 但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房屋津贴:1 应征在招募地区服务的。2 在家庭所在地执行职务的。3 调离是出自志愿者。第四条 每月津贴规定如下:单身已婚者主任以上)xx元xx 元一般人员xx 元第五条 津贴在每月xx 日与薪金一并发放。第六条 外勤人员若因调动而必须取消房屋津贴者,应由该部门通知人事室停止支付。第七条 本办法经呈准总经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