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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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不断加强劳动纪 律,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 政策,制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行政序列、技术序列员工,劳务 派遣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本制度的各种假期除有明确规定外,不累计,不跨自然年度使用,天数 连续计算,原则上一次性休完。第二章考勤管理第四条 工作时间:每周工作五天,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为 8: 30-17: 00,午休时间11: 40-13: 00。第五条因

2、工作原因需特殊安排工作时间者,需向直接上级主管请示,批准后到 人事行政管理部备案,方可实施。第六条 签到和签退:员工每天上班、下班均需通过公司OA系统签到、签退, 严禁由他人代签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第七条 公出:一个工作日内因公外出且活动范围不超出所在城市地域范围的,不能按时签到或签退者应在OA办公系统中事前提交公出申请,待直接上级主管 批准后方可公出 第八条 旷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无故缺勤者视为旷工,旷工者扣减当日 应发工资。第九条 迟到:无特殊原因且事先未办请假手续,工作日 8:30 以后未签到者, 即为迟到。迟到超过 3个小时不足 5个小时的视为旷工半日; 迟到时间超过 5个小时的

3、视为 旷工 1 日;其他迟到情形月度累计三次,按旷工 1 天计。第十条 早退:工作日 17:00 以前无故离开,即为早退。早退超过 3 个小时不足 5 个小时的视为旷工半日; 早退时间超过 5 个小时的视为 旷工 1 日;其他早退情形者月度累计三次,按旷工 1 天计。第十一条 原则上要求员工充分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不提倡加班,因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须加班的,需事前在公司 OA 办公系统中提交加班申请流 程,待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 方视为加班; 部门负责人应将员工加班限制在国家 法定加班时数以内。第十三条 未

4、完成本职工作而自愿延长工作时间、未按规定提交 OA 加班申请或 加班申请未获批准的,不视为加班。第十四条 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及方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休 息日加班的,加班后应先行予以调休,无法调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第十五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1、月度内连续旷工 3 个工作日以上;2、月度内累计旷工 5 个工作日以上;3、自然年度内累计旷工 10 个工作日以上的;4、其他严重违反本制度,情节、性质与前述情形相当的。第三章 休假管理第一节 休假类别第十六条 公司休假类别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事假、病假、婚假、产假、 看护假、哺乳

5、假、丧假、探亲假、年假、工伤假和儿童陪护假等十三个假别。 第十七条 法定节假日1、新年(元旦),放假 1天(1月 1日);2、春节,放假 3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 1 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 1天(5月 1日);5、端午节,放假 1 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 1 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 3天(10月 1日、2日、3日)。 法定节假日期间薪酬全额发放。第十八条 公休日:每星期六、日(国家另有规定情形除外)。第十九条 事假: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宜需占用办公时间的,应提前申请事假,办 理请假手续。事假按 60%扣发当日基本工资,事假在自

6、然年度内累计 30 天以上的,超过的事 假天数全额扣发工资,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为限。第二十条 病假:员工因病休假,应提前申请病假,办理请假手续。病假超过 2 天需出具三级甲等或以上医院的全套诊疗证明 (包括但不限于挂号单 据、病历本、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等),否则按旷工计算。 病假分为带薪病假和非带薪病假,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带薪病假: 入司 1 年以上且不满 2 年者,带薪病假每年不超过 3 天。入司满 2 年以上者,每增加 1 年,带薪病假增加 1 天,并以每年 5天为限。 带薪病假的薪酬全额发放。非带薪病假在 3个月以内的,按照病假员工基本工资的 40%扣减;超过 3个月

7、的, 按照病假员工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但当地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婚假:员工因结婚休假,应提前申请婚假,办理请假手续。 婚假为带薪假,男性员工 25 岁以下休 3 天, 25岁以上休 10 天;女性员工 23岁 以下休 3 天,23岁以上休 10天。以上遇公休、节假日顺延。婚假期间薪酬全额发放。第二十二条 产假:女性员工因生育休假,应提前申请产假,办理请假手续。 产假为带薪假,女性员工分娩,可请产假 90 天,其中可产前休假 15天;难产增 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 1 胎,增加产假 15 天。晚育的女员工(年满 24 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增加 30 天。产假期间薪酬按

8、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 ,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按以下规定休假:1、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2、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3、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4、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外人员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待遇 第二十五条 看护假:男性员工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者, 可申请看护假, 办理请假手续。看护假为带薪假,看护假 7 天,遇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顺延。 看护假期间薪酬全额发放。第二十六条 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含按政策领养)的女员工,在 婴儿一周岁之内, 每天享有不超

9、过一小时的哺乳假, 超过规定时间部分, 按事假 处理。哺乳假可分开使用, 也可合并使用, 具体休假时间需事先与部门负责人协商并报 人事行政管理部备案。哺乳假期间薪酬全额发放。第二十七条 丧假:父母、配偶丧亡可请丧假 7 天(含节假日);祖父母、兄弟 姐妹、岳父母丧亡可请假 4 天(含节假日);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 1 天。 丧假期间,薪酬全额发放。第二十八条 探亲假:与配偶或父母不生活在同一城市,且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 的可申请探亲假,办理请假手续,可以享受本制度规定的探亲假待遇。1、已婚员工每年可享受 30 天(含节假日)探配偶假期;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 四年一次,假期时间为 20 天(含节

10、假日);已婚员工父母、配偶均在外地且不 在同处,员工只可选择一方进行探望,不合并累计。2、未婚员工,每年可享受 20 天(含节假日)探望父母假期。3、已婚员工离婚或丧偶,又符合享受探望父母规定的,可从第二年起至再婚前改为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4、探亲假每年只给假一次,不可间断休假,休假时间规定如下:(1)按规定,一年休假一次的,新入司员工入司满一年方可休假,已休假员工 距上次休假时间满一年方可再次休假;(2)按规定,四年休假一次的,新入司员工入司满四年方可休假,已休假员工 距上次休假时间满四年方可再次休假。5、探亲假期间薪酬全额发放。6、探亲假可报销往返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计划财务部的总部开

11、支和报销管 理规定(试行),员工当年未休探亲假,亲属来探望,可报销差旅费,以上差 旅费标准为年度内一人次往返费用。7、有权享受探亲假员工当年未申请,视为放弃休假权利,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 补偿。第二十九条 年假: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年不满 20年的, 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 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 休假的假期。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 职工,请病假累计 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10年不满 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

12、 计 3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3、公司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公司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 经员工本人同意, 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 假,按日基本工资(除绩效工资和福利补助外)的 3 倍给予补偿;如公司在考虑 员工本人意愿下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因员工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 或因个人原因不休假且不书面提出的,公司将书面通知员工本人提醒休假, 3 日 内不书面回复的, 视为放弃其休假权利, 以上两种情况, 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 工资收入。4、年假期间薪酬全额发放。第三十条 工伤假:员工因公负伤或

13、患职业病的,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 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假期和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一条 儿童陪护假:儿童陪护假为带薪假,子女 14 周岁以下,且在同一 城市居住的,员工可在 “六一 ”儿童节期间享受半天儿童陪护假。儿童陪护假期间,薪酬全额发放。第二节 请假程序及审批第三十二条 任何类别的请假均事前提交请假申请,履行请假流程,待请假流程 获批后方可休假。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第一时间告知本部负责人, 获得本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 (手机短信 /邮件 /OA 留言等书面形式) 后方可休假, 并在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计算。第三十三条 总公司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级人员,请假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条线 分管领导、人事行政管理部、人事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总公司负责人审批。第三十四条 总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下职级人员, 2 天及以内的请假申请经部门负 责人审批后、人事行政管理部审批; 2 天以上的请假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条线分 管领导、人事行政管理部审批后,报人事分管领导审批第三十五条 分公司负责人请假,经人事行政管理部审批后,报总经理室领导审 批;分公司除负责人之外的班子成员、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等其他员工按分公司请 假程序执行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总公司。第三十七条分公司参照本制度拟定相关的考勤休假制度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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