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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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纠纷 , 判决书篇一: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整理)案情乙公司系“三环大厦”项目用地的开发商,甲公司系毗邻的“兴隆商城” 项目用地的开发商。 为了安置 “三环大厦”项目用地上的被拆迁居民,在芙蓉区政府的多次协调下,甲公司同意为乙公司安置 138户被拆迁居民。XX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一份 “三环大厦” 安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 一、甲公司同意于 XX年11月16日发布交房公告,安置三环大厦地区已拆迁的本应由乙公司负责安置的 138 户拆迁户。本协议签订后,甲公司通过法院诉前保全冻结“三环大厦”项目用地当日向三环大厦整村改造建设拆迁指挥部交付全部安置

2、房的钥匙。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的 138 户安置房的总金额为6150万元。二、乙公司已于 XX年11月1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 138户拆迁户的购房资金 XX万元,并承诺于XX年11月 15 日 17:30 前办理好担保人丙公司提供的长沙市兴平路北路 1023 号 12 层 房屋(产权面积 1328,56 平方米,产权证号诚信木材公司,担保金额 XX万元)以及担保人丁公司提供的兴宝路 201 号整栋房产(产权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瑞得电子公司,担保金额XX万元)的抵押进窗手续,作为剩余 4150 万元未付款的担保。三、如乙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协议的第二条规定的义务,则甲公司有权依法通过诉讼等多种途径对乙公

3、司的所有财产和权益(包括但不仅限于乙公司取得的“三环大厦”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追偿乙公司所欠的拆迁安置购房款 4150 万元,并承担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 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三环大厦” 安置协议 签订之前, 甲公司作为甲方, 乙公司作为乙方,丙公司及丁公司作为担保方,曾签订过一 份房屋买卖合同书 。合同文本中约定:甲公司提供乙公 司安置用房面积 9045 平方米,总价约为 6151 万元。购房款 分期支付:乙方承诺在 XX年11月10日前支付首期购房款 2151万元,XX年5月10日前支付XX万元及自合同签订起 至XX年5月10日前的两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X

4、X年11月1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全部余款以及自合同签订起至XX年11月 10 日前的两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违约责任:乙方未按 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购房款及利息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 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乙方应按合同 总价款百分之二十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违约金数额是由双 方自愿协商确定的,旨在促进合作的健康发展,具有补偿及 惩罚的双重性质,双方皆同意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 低违约金数额。合同生效: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自各 方签字盖章并且乙方按合同支付完甲方首期购房款且抵押 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生效;如乙方未及时支付首期购房款或 者丙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本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对

5、各方均 无约束力。合同文本还对签约背景、合同解除、履约担保等 事宜进行了约定。但最后甲方甲公司和乙方乙公司在合同落 款处签名盖章,而担保方丙公司及丁公司未在合同的落款处 签名盖章。该合同文本落款处未签注日期。此后,乙公司实际于 XX 年 11 月 10 日支付甲公司首期 购房款XX万元,欠151万元未付;且在 XX年11月11日签 订“三环大厦”安置协议后至同年 11 月 15 日 17:30 ,乙 公司未能促使担保人丙公司和丁公司办理相应担保房产的 抵押登记进窗手续。甲公司遂于XX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名下的“三环大厦”项目 用地使用权。法院依法作出(XX)芙民

6、保字第1224号民事裁定书,对乙公司名下的“三环大厦”项目用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查封方式:由于 乙公司涉诉他案,项目用地分两部分分别被长沙市昌平区人 民法院和长沙市兴平区人民法院先期查封,故本院只能采取 轮候查封方式,且均轮候排序第二。此后,甲公司向长沙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诉讼标的为万元。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芙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民得利百货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昌平街农贸市场商住楼 01 楼。法定代表人:赵寅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赫,湖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福生商贸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兴平区平安街 1002 号。法定代表人:齐力,

7、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前进,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长沙市 兴平区平安街 90号 3门 102房。原告民得利百货公司因(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福生 商贸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 XX 年 12 月 8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 程序,由审判员钟建林独任审判,于XX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可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甲公司的 委托代理人陈赫,被告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项前进等到庭参 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甲公司诉称:乙公司系“三环大厦”项目用地的开 发商,甲公司系毗邻的“兴隆商城”项目用地的开发商。为 了安置“三环大厦”项目用地上的被拆迁居民

8、,在政府的多 次协调下,甲公司同意为乙公司安置 1 38户被拆迁居民。 XX 年 11 月 11 日,双方签订 福生商贸公司三环大厦地块安 置协议(以下简称 “三环大厦”安置协议 ),主要约定:1、甲公司为安置乙公司项目用地的被拆迁人,提供安置住房138套;2、确认乙公司已支付购房款 XX万元;3、如乙 公司未能于XX年11月15日17: 30分之前办理好担保人诚 信木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提供的位于长沙市兴平路北 路 1023 号 12 层房屋以及担保人瑞得电子 公司(以下简称 丁公司)提供的位于兴宝路 201 号整栋房产的抵押进窗手续, 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欠交的拆迁安置购房款 4150

9、万元进行 追偿,并有权冻结乙公司名下“三环大厦”地块的土地使用 权,乙公司还须承担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约定的利息和违 约责任。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中主要约定:1、乙公司应支付购房款约 6151 万元; 2、乙公司逾期支付购房 款超过十日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20%承担违约金责任。此 后,乙公司未能在 XX年11月15日17:50分之前办理好担 保人的抵押担保进窗手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为维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立即支付购 房款 4150 万元、违约金 123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6000 元(暂从XX年11月16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的继续计算 至全部款项清偿之

10、日止) 。甲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依法举证如下:1 、“三环大厦”安置协议 ,拟证明双方就各自的权利 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2、房屋买卖合同书 ,拟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了违约责 任的具体内容。被告乙公司辩称:由于安置被拆迁居民需要,乙公司确 实欠了甲公司购房款 4150 万元,应当给付。但甲公司主张 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政府协调 双方签订“三环大厦”安置协议目的只是为冻结“三环 大厦”项目土地使用权提供依据和保障,并不存在违约金及 逾期付款利息这些内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乙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乙公司对甲公司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 为:对证据

11、1 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 1 作为在政府 协调下达成的协议,目的只是为冻结“三环大厦”项目土地 使用权提供依据和保障,并不涉及违约责任的问题;对证据 2 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这份合同因约定的生效条件未 成就而未生效,故不能作为甲公司主张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 息的依据。本院对甲公司所举证据认证认为:证据 1 真实合法,是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证明双方就“三环大厦” 项目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但其中关于乙公司违约 责任的约定内容以证据 2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的相关约定 为准,而证据 2房屋买卖合同书因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 未成就而未生效,故证据 1 中关于乙公司违约责任的约定应

12、 当视为约定内容不明而不予认定, 故证据 1 只有部分证明力, 本院予以部分采信。证据 2 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双方曾签订 过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 ,但该合同因双方约定的生效条 件未成就而未生效,故证据 2 亦只有部分证明力,本院予以 部分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认定如 下法律事实 :乙公司系“三环大厦”项目用地的开发商,甲公司系毗 邻的“兴隆商城” 项目用地的开发商。 为了安置 “三环大厦” 项目用地上的被拆迁居民,在芙蓉区政府的多次协调下,甲 公司同意为乙公司安置 138户被拆迁居民。XX年11月11日, 双方签订一份 “三环大厦” 安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 一、 甲公

13、司同意于 XX年11月16日发布交房公告,安置三环大 厦地区已拆迁的本应由乙公司负责安置的 138户拆迁户。本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通过法院诉前保全冻结“三环大厦”项 目用地当日向三环大厦整村改造建设拆迁指挥部交付全部 安置房的钥匙。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的 138户安置房的总金 额为6150万元。二、乙公司已于 XX年11月10日向甲公司 支付了 138户拆迁户的购房资金 XX万元,并承诺于XX年11 月 15 日 17:30 前办理好担保人丙公司提供的长沙市兴平路 北路 1023 号 12 层 房屋(产权面积 1328,56 平方米,产权 证号诚信木材公司,担保金额XX万元)以及担保人丁公司 提

14、供的兴宝路 201 号整栋房产(产权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 瑞得电子公司,担保金额XX万元)的抵押进窗手续,作为 剩余 4150 万元未付款的担保。三、如乙公司未按期履行本 协议的第二条规定的义务,则甲公司有权依法通过诉讼等多 种途径对乙公司的所有财产和权益(包括但不仅限于乙公司 取得的“三环大厦”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追偿乙公司所 欠的拆迁安置购房款 4150 万元,并承担房屋买卖合同书中 约定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 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三环大厦” 安置协议 签订之前, 甲公司作为甲方, 乙公司作为乙方,丙公司及丁公司作为担保方,曾签订过一 份房屋买卖合同书 。合同文本中约定:甲公

15、司提供乙公 司安置用房面积 9045 平方米,总价约为 6151 万元。购房款 分期支付:乙方承诺在 XX年11月10日前支付首期购房款 2151万元,XX年5月10日前支付XX万元及自合同签订起 至XX年5月10日前的两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XX年11月1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全部余款以及自合同签订起至XX年11月 10 日前的两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违约责任:乙方未按 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购房款及利息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 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承担 支付违约金责任;违约金数额是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旨 在促进合作的健康发展,具有补偿及惩罚的双重性质,双

16、方 皆同意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低违约金数额。合同生 效: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并且乙方按 合同支付完甲方首期购房款且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生 效;如乙方未及时支付首期购房款或者丙方未办理抵押登记, 本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对各方均无约束力。合同文本还对 签约背景、合同解除、履约担保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但最后 甲方甲公司和乙方乙公司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盖章,而担保方 丙公司及丁公司未在合同的落款处签名盖章。该合同文本落 款处未签注日期。此后,乙公司实际于 XX 年 11 月 10 日支付甲公司首期 购房款XX万元,欠151万元未付;且在 XX年11月11日签 订“三环大厦”安置协议后至同年 11 月 15 日 17:30 ,乙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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