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交通运输合同纠纷

上传人:tang****xu5 文档编号:134445375 上传时间:2020-06-05 格式:DOCX 页数:47 大小:42.4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X年交通运输合同纠纷_第1页
第1页 / 共47页
202X年交通运输合同纠纷_第2页
第2页 / 共47页
202X年交通运输合同纠纷_第3页
第3页 / 共47页
202X年交通运输合同纠纷_第4页
第4页 / 共47页
202X年交通运输合同纠纷_第5页
第5页 / 共4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X年交通运输合同纠纷》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X年交通运输合同纠纷(4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交通运输合同纠纷篇一: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一案,于 XX 年 9 月 23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 法适用简易程序, 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 分别于 XX 年 10 月 17 日、 11 月 18 日、 12 月 1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原告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张克、被 告荣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原告诉称,XX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 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从上海运输货物到成都及其他地区。被 告在运输途中, 因

2、发生交通事故, 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受损。 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此造成 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在处理事故中所支付的费用和可得到 利益共计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克辩称,原告所述合同的签订及因交通事故造成 货损的事实属实,但赔偿金额应照实计算。被告荣祥公司辩称,荣祥公司未与金桥公司签订任何运 输合同。事实是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但张克现 不是荣祥公司人员,荣祥公司也未对其授权。故金桥公司的 起诉与荣祥公司无关。荣祥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经审理查明,XX年3月23日,被告张克与金桥公司签 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托运货物为化工原料、 家用电器、 五金配件

3、等货物。 始发地为上海, 收货地为成都、 乐山、重庆、绵阳等地,运输费用为 10440 元。金桥公司上 海分公司预付 4000 元。运输期限为 5 天,如迟到一天扣运 费 500 元。在全程运输中,造成货物破损、受潮、短缺、被 盗,均由承运方按货物价值赔偿。运输车辆为川C05466,车辆户口登记地址为自贡荣祥汽贸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金 桥公司预付运费 4000 元给张克,张克经清点货物后并在承 运单上签字。上述合同内容及承运单、运费等事实,张克均 不持异议。张克在运输途中,当行至安徽省桐城市与另一货 车发生碰撞,致使金桥公司托运的货物严重受损。事故发生 后,金桥公司邀请安徽省桐城市公证处对货

4、损情况予以公证。XX年3月28日,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文书及物品清单。该 清单按照现场尚有的货物名称及数量进行了清点。同年 3 月 30 日金桥公司与荣祥公司 (张克)就货损处理问题与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自贡大安区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市定 损中心、江西银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 ( 以下 简称五方协议 ) 。该协议主要约定,五方对张克承运的货物 进行了清点,对公证书中所列完好物品清单共计 20 项清点 数量完全予以认可,均无异议。对损坏货物由金桥公司提供 原始货价进行计算, 损坏货物残值处理按 8%计算由金桥公司 处理。计算依据仍依金桥公司原始货价计算,从货物价值中 直接扣除。 上

5、述公证文书及五方协议, 原、被告均不持异议。庭审中,金桥公司提供了已对托运客户进行了赔偿的证 据共计元,其中包括公证文书所列货损元,公证文书未列货 损元。对上列两项赔偿的金额,质证中,荣祥公司认为,其 一,按照五方协议,金桥公司应提供原始货物价值,金桥公 司对客户所作出的赔偿不能作为赔付依据。其二,公证文书 中未列出的货物即表明金桥公司未交与被告张克承运。故公 证文书以外的货损不能作为赔偿请求。对此,金桥公司反驳 认为,托运的货物是经张克清点无误,但在清点货物中,却 短缺了部分货物,因在处理事故中,当地农民抢走了许多货 物,由此造成短缺的货物理应由被告赔偿。庭审中,对金桥 公司已对客户赔偿的金

6、额逐一进行了核实。核实中,荣祥公 司对金桥公司的部分赔偿证据及金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此外,金桥公司在处理事故中花去 了 8601 元的费用,被告张克及荣祥公司经质证后认为公证 费属实,机费虽属实,但应按火车硬坐费计算。另查明,张克驾驶的运输车辆是在荣祥公司按按揭方式 购买且挂靠在荣祥公司经营运输活动,且荣祥公司按月向张 克收取管理费。再查明,荣祥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具有运输业的经营范围。本院认为,金桥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运输合同,属双方真 实意思表示,主要内容完善,权利义务平等,应属有效。被 告张克在运输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金桥公司的货损,其产生 损失的原因不属法定免责情形,故被告张克依法

7、应对金桥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及本案纠纷责任。金桥公司因被告张克造成 货损已先后对托运的客户进行赔偿,并提供了已赔偿货物损 失的相关证据,总计赔偿金额为元。因该金额的赔偿是金桥 公司向多个客户所作出的赔偿,且各客户对收取金桥公司的 赔偿款均出具了收款凭据。金桥公司虽未能提供各客户托运 的原始购货发票,但各客户向金桥公司出具赔偿凭据与张克 承运金桥公司货物的名称、数量、公正文书中所载明的事实 形成连锁,该证据应具有证明力。故金桥公司以向客户进行 了赔偿而要求被告按上列赔付金予以赔偿的主张,本院予以 采信。具体的赔偿标准,原、被告均同意按五方协议按比例 扣除 8%后其实际赔偿金为元。 此外,张克已收取

8、运输费 4000 元,因事实上,张克并没有将货物运达到约定地点,故其所 收 4000 元应返还给金桥公司。对于金桥公司支付的公证费 及前往安徽桐城处理交通事故,并费是金桥公司必要的费用 支出事项,故对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金桥公司应当分担。对 金桥公司诉请的其他支出费用, 因证据不充分, 本院不采信。 被告张克在签订五方协议时虽以荣祥公司的名义,但荣祥公 司既未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也未授权给张克。故张克与金桥 公司的合同关系应属个人行为。张克用于运输的车辆虽以荣 祥公司的名义登记入户,但本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其运输 工具的所有者是谁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但,本案中,荣 祥公司作为张克的挂靠单位,根据

9、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荣祥 公司应对张克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荣祥公司以 未与金桥公司签订合同拒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与法不符, 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 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克应赔偿原告金桥 公司货物损失费元,并返还金桥公司已给付的运费 4000 元 及承担公证费和交通费按 50%计算为 2200 元。上列费用共计。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给付。二、被告荣祥公司对上列款项的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金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6562 元,其他诉讼费 3937 元,共计 10499 元由被告张克负担 ( 此款原告已预交, 被告在

10、履行上述 赔偿义务时一并给付金桥公司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 极人民法院。审判员:二 00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合同 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篇二: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一定的货物或旅客到 约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相关案例分析。 内容仅供参考, 欢迎阅读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一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在托运蔬菜时因遭受损失诉 冷藏商运公司货物运输合

11、同案案情原、被告于XX年2月23日口头商定:由被告承运海 南产之蔬菜 ( 油豆角 )3500 公斤 ; 终点站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 湖路车站。商定的当天原告将 3500 公斤蔬菜交给被告承运, 还交了 7741 元给被告之经办人李某。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收 到该款后出示收款收据,被告也按约定将 3500 公斤蔬菜 ( 油 豆角)运往大庆。XX年3月8日该批蔬菜到达终点站时,经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分局让湖路车站检查发现集装箱后面调 温室无门锁,可自由开启,调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 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温度显示表失灵, 调温机不工作 ;3 月9 日交付时开启箱内见绿水流出, 竹筐装豆角 96 箱,全部

12、腐 烂变黑。油豆角当时在大庆市的价格为每公斤1012 元。XX 年 4 月 21 日,原告以冷藏商运公司为被告,向海 口市某法院提起诉讼,称: XX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 保温冷藏箱发运海南产蔬菜 (油豆角 )3500 公斤。我依照约定 向被告交纳 310 吨冷藏箱租费 1500 元、车费 1800 元、冷藏 费 400 元、铁路运输费 4041 元,共计人民币 7741 元,而且 于当日将所运蔬菜交给被告指定的冷藏仓库。后经铁路部门 检验发现所运蔬菜全部腐烂。由于被告的过失,没有尽到谨 慎运输之责,致使冷藏箱后面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 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显示表失灵,调温工作机不工作

13、,造 成我的经济损失元 ( 包括运费 7741 元在内 ) ,现诉至法院要 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421582 元及退回运费 7741 元,并负担 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系委托代理关系, 是原告将货物交给我公司委 托铁路部门运输的,原告的货物损失与我公司无关,系 铁路运输部门的责任,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审判海口市某法院审理认为:XX年2月23日的运输蔬菜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在协 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 的经营范围, 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 约定将所运的蔬菜及租箱费、车费、预冷藏费共计 7741 元 交给被告的经办人李某

14、。李某的经营活动应由被告承担民事 责任。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订立的,且被告有 冷藏集被告在承运原告托运的蔬菜的过程中,造成蔬菜腐烂, 被告应对承运的蔬菜腐烂承担赔偿责任。XX 年 3 月 13 日,由大庆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及大庆 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商所开具的证明证实,油豆角的市价 为每公斤 10 12 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 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 灭失的赔偿额, 当事人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 的市场价格计算 之规定,原告 3500 公斤油豆角,被告应承 担赔偿损失 4XX

15、 元。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4XX元,应予支持。原告 要求退还运费 7741 元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 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冷藏商运公 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XX元人民币。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评析在日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屡见不鲜。本 案是一起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首先要求在 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 认为双方只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

16、,旅客、托运人或者 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被告有 冷藏集装箱 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 的经营范围,原 告也在合同订立后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运 输合同关系。二、企业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在其未履行民事 义务时,必须承担相当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一 般都是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这种经营活动又是通过它的法 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的,因此,企业法人的法定代 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企业法 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运输作业是风险作业,同时在运输过程中损害的 发生原因也是极其复杂的,法律在强调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 利益保护的同时, 也必须对承运人的利益作适当的保护。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 承运人证明 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应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 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