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云南省扶贫互助社借款申请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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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扶贫互助社借款申请 , 协议, 合同 篇一:“扶贫互助社”借款协议书 古峰庄村“扶贫互助社”借款协议书 甲方:古峰庄村级扶贫互助社乙方:1、乙方拥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的村 “互助资金” 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服从由“互助资金” , 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的各项有关“互助资金”管理的制度、 章程、细则等。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做好相应 的培训和技术服务,指导乙方用好“互助资金” 。3、乙方自愿入股互助资金股,入股金额元。接受配股资金股,配股金额 元;4、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互助资金”元,借款用于项目,使用期限为 年月 日至 年月日。借款利息按照信 用社同期借

2、款利率(存折抵押借款利率 / 无抵押借款利率) 计息,月息 %。在借款到期时,按时还本息元。农户应得红 利在年终分红决算时兑现。5、如特殊情况延长使用期,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甲 方研究同意后可以分别延长月,延长期可在原利息的基础上增加罚息 % 。6、乙方要改变资金用途的,须提前 2 个月提出书面申 请,经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以改变资金用途。否则,甲 方追加罚息 % ,并在下一年度不予审批乙方借款事宜。7、如乙方无故逾期不还者,甲方按照经济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通过强制措施收回,逾期在原利率基础上增加 罚息 %,比昂在三年内不再审批乙方借款。甲乙双方对上述条款无异议。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如违反,

3、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甲方:古峰庄村级扶贫互助社(签字盖章) 年月日乙方: (签字盖章)年月日篇二:农民资金互助社借款合同范本 农民资金互助社借款合同范本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详见本合同签 章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借款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借款用途:放款途径: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发放至借款人设在出借方的帐户(帐号: )或付现金。借款期限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借款的放款、还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计算等 具体事项,以相关业务档案、凭证记载为准。涉及计算机业 务系统或各类自助渠道交易的,出借方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 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具有同等证据效力。各方确

4、 认出借方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第二条 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利率在借款发放日以借款借 据确定。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借款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利息。第三条 还款1 年期以内(含)的,采用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 本付息。 如本金偿还日不在结息日, 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第四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出借方有权了解检查借款使用详细状况,以及借款人 或担保人的相关情况,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义务配合。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 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借款人或担保人应在 5 日内通知 出借方。借款人、担保人或担保物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不 利情形时,借款人、担保人应立即通

5、知出借方。出借方可以根据不利情形的影响程度,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 款本息,并终止本合同。出借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费用或其他应收款项时,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出借方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担保人未履行保证责任的,出借方有权直接从担保人在出借 方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出借方行使上述抵销权时, 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出借方指定。借款人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出借 方有权决定是否划收。出借方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 作逾期处理:出借方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归还数额 的、担保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

6、得价款不足以清偿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出借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 归还本金、利息、复利或者费用。借款人与出借方之间存在 数笔不相同的债务,且借款人、担保人单次给付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的,单次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清偿顺序. 由出借方指定。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出 借方可就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借款人或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 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的,应提前通知并征得出借方同意。借款抵押 / 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 手续未办妥或担保物权、保险未能持续有效的,出借方有权 拒绝发放借款。第五条 借款担保担保方式一般方式借款采用 方式(保证 /抵押/

7、 质押)提供担保。采用抵押担保的,担保物为 ,详见编号: 的 清单。担保物暂作价见清单 . 其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所得价 款为准。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 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方实现债权和担保的费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 保责任:(1)本合同项下任一笔借款的期限届满出借方未足 额清偿;( 2)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 3)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 者裁定和解;(4)借款人或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 宣告死亡

8、;(5)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 强制措施;( 6)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 7) 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8)其他严重危害出借方权利的情形。 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或发生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的债 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时,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 “债权确定 期间届满” 包括债权确定期间 (即约定的额度有效期) 届满, 以及出借方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 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出借方有权宣布债权确定 期间提前届满。关于保证和最高额保证的约定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多个担保人的,各担保 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

9、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达成期限变更协 议的、担保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变更后的借款 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 的事项,导致债务被出借方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出 借方确定的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本合同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 的,出借方有权要求担保人先于借款人所提供物的担保承担 保证责任。多户联保的,联保小组自成员在本合同联保小组成 员签名表内签字或摁指印起成立。 (小组成员与出借方签 定多份信贷业务合同的,小组自首次签约之日起成立)全体成员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1 )自愿为小组成员向出借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小组成立后,任一成员不再参加其他联保小

10、组。未经出借方 书面同意,任何成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再向小组以外的单位或 个人提供债务担保。联保小组组长负责协调成员内部关系, 全体成员负有督促其他成员履行合同、协助出借方清收债务 的义务。(2)小组任一成员可能或者已经出现本合同和约定 情形之一的,该成员或其他知悉的成员将及时通知出借方, 并积极配合出借方了解相关情况。(3)小组成员不以任何方式将借款转让、转借他人 (含小组内成员) ,不以任何名义集中使用成员借款:发现 其他成员有转让、转借、集中使用借款,或者改变用途等行 为时,将立即通知出借方。(4)在小组各成员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未经出 借方同意,小组不得解散,成员不得退出。经同意解散或退

11、 出的,依据本合同承担的保证责任并不解除。出借方同意小 组解散或成员退出时,仍有权对小组部份成员采取停止发放 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承担保证责任。(5)经出借方同意,联保小组可增加新的成员。新 加入成员对加入前出借方与小组其他成员已签订的借贷业 务合同项下债务承担保证责任。(6)小组任一成员违反其与出借方签订的由联保小 组担保的借贷业务合同的约定,或者出现可能降低或丧失偿 债能力的情形时,出借方有权对部分或全体成员采取停止发 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关于抵质押担保(含普通担保和最高额担保)的约定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 混合物、分离物、代位

12、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财产或者权利。抵押人 / 出质人声明和保证担保物无任何权属争议或 影响担保物权实现的情形。出质人保证出质权利在质权存续 期间持续有效。担保人应按出借方要求办理担保物保险,并指定出借 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出借方保管。担保人应严 格履行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出 借方,并负责索赔事宜。怠于通知或者索赔,给出借方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登记的,抵押人 / 出质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 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登记证书和相关文件由出 借方持有。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质物或需 交付的权利凭证及出借方要求的相关

13、资料交由出借方保管。抵押物由抵押人暂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出借方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 担保人不得赠与、 转让、出租、 再抵押、许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担保物。经出借方 同意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或者提存 .借款同时存在借款人和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担保 的,出借方有权选择行使担保物权的先后顺序。第六条 违约责任 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 出借方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的,出借方应依法 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出借方自助借款渠道业务平台产生设备 或通讯故障,停电或因自助银行设备内现金

14、不足等原因造成 的除外。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出借方对逾期 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并支付 给出借方违约金 元。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方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 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并支付给出借方违约金 元。对应付未付利息,出借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借款人、任一担保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 义务或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因借款人违约导致诉讼的借款人、担保人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罚款、违约金、复利、损害赔 偿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保管费等出借方

15、实 现债权和担保的费用。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本息: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出 借方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其他 资产保全措施。担保人因下列行为之一给出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 2)未 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及担保物存在共有、 争议、已经设立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冻结、扣押、监 管等情况;(3)末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 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 ( 4)未按出借方要求恢复担保 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 5)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擅自处 分担保物;( 6 )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出借方实现担保权 的行为。第七条 争议解决发生争议的,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诉讼 方式解决,由出借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仲裁方式解决 的,由各方在另行约定。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八条 其他事项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 下任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出借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 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 人生产经营状况恶化或发生严重困难;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 分丧失还款能力;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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