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买卖合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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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典型案例 篇一:买卖合同典型案例 篇一:国际货物合同买卖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五、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救济六、国际货物分批装运与违约七、国际海上货物提单运输八、国际货物集装箱多式联运九、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十、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支付 十一、国际贸易商检 十二、国际贸易索赔 十三、国际贸易诉讼 十四、国际贸易仲裁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1、案情介绍1988 年北京某贸易公司与日本某商事株式会社订立了 一份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约定由北京某公司(卖方)向日 商出售 700 吨银杏,买方须于

2、1988 年 6 月 15 日前开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后6个月内分批供货。合同签订后,北京某贸易公司与江苏某贸易中心 订立了委托出口协议。协议约定某贸易中心委托北京某贸易 公司出口银杏 700 吨,交货期为 1988 年底。 协议签订后, 某贸易中心即着手银杏的收购工作,共收购银杏 430 多吨。 江苏某贸易中心多次催促北京贸易公司按协议办理出口,同 年 11 月日商到中国看了某贸 易中心入库的银杏,认为质量 符合要求。 但履行期届满时北京某贸易公司未能按委托协 议的规定履行出口任务, 原因是日方不要货, 只在 1989年 1 月出口了 100 吨,余下的 300 吨

3、没能出口,给某贸 易中心 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某贸易中心遂于 1989 年 5 月向江苏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 北京某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经济损失。2、审理结果江苏省中、高级法院两审判决北京某贸易公司败诉,并 赔偿江苏省某贸易中心的经济损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 判决理由是:1) 委托出口协议明确规定,江苏某贸易中心委托北京 某贸易公司出口银杏 700 吨,受托方北京某贸易公司只收取 手续费, 即占合同总金额的 3%,外汇留成双方按比例进行分 配。按国家当时进口的政策,符合委托出口的规定。2) 北京某贸易公司未按照委托出口协议出口,已构成 违约,当日商

4、违反与该贸易公司所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时,又拒不向外索赔,以致于超过了索赔期限。3、基本理论代理人(agent)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重要当事人之一。一般来说,如果代理人未取得本人的合法授权,就认为缔结 合同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所订合同因 此无效。 1983 年 2 月 15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通过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 公约,该公约是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一项重要的国际 公约,对代理权的确定 和范围、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代 理权的终止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外贸代理制是调整我国 对外贸易活动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产 物,有关立法是 1991 年 8月 29日对外经贸部颁发的关

5、于 对 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该暂行规定把我国的外贸代理分为两大类,分别适用不 同的法律来调整。对于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 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若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适用民法通则 中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加以调整;如果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对 外签订合同,则适用暂行规定加以调 整。对于无对外贸易 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 权的公司、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也须适用暂行规定加以调整。4、案例分析江苏某贸易中心、北京某贸易公司和日本某商事株式会 社是本案的 3 个当事人。其中,江苏某贸易中心不具有 外 贸经营权,委托有外贸经营

6、权的北京某贸易公司办理进出口 业务,二者之间具有外贸代理关系, 应适用关于对外贸 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作为受托人的北京某贸易公司应承 担的义务之一即:及时按进出口合同及委托协议的有关规定 向外商提起索赔或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但在本案中,北京 某贸易公司违反了该项基本义务,在对外索赔的过程中不及 时向日方索赔,以致于超过了索赔期限。因此,北京某贸易 公司应江苏某 贸易中心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1、案情介绍 我国某公司应荷兰某商人请求,报出某初 级产品 200 公吨,每公吨 cif 鹿特丹人民币 1950 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没有表示承诺,而再三请求

7、我方增加 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 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 300 公吨,价格每公吨 cif 鹿特丹减至人民币 1900 元,有效期 两次延长,最后延至 7 月 25 日,荷商于 7 月 22 日来电接受 该 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 袋装”,我方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复电称: “由于世界市场 的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对 方不同意这 一说法,认为承诺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 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最终我方以承认合同已 成立而告结束,从而使我方损失 23 万元。2、基本理论 与其它一般合同的成立一样,双方当事人的签约意志是 国际货物买

8、卖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或反要约的反复磋 商而最后达成的结果。要约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受要约人只有承诺的权利, 没有承诺的义务。但要约对于要约人来说,则是具有拘束力 的,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要约 原则上可以撤回,但 须附一定条件。要约邀请是容易与要约相混淆的概念,是指 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表示愿意交易的意向,邀请对方提出具体 条件。在国际贸易实务中 常使用的实盘概念是指确定的要 约,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而虚盘则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对 发盘一方不具有约束力。反要约和承诺是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发生混淆的又一 对概念,区它们的标准视对要约是否作了

9、实质性修改。对要 约中所提出的有关货物价 格、付款、货物数量和质量、交 货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方法所作的 修改,均视为对要约的实质变更,构成反要约。反之,凡未对要约做出实 质性修改而做出的承诺,是有效承诺。3、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荷兰方面对我方公司的实盘附加 了包装条件,中方应已外方对承诺附加了实质性修改条件为 由,否认承诺的有效性,主张反要约的构成。而中方对该反 要约又未予以承诺,合同因此不能成立。中方由此可解除一 切责任,合法地解除合同。但在该案中,由于 中方人员缺 乏外贸业务的法律知识,未能抓住要害和关键点。以市场价 格变动为由撤回要约的理由缺乏说服力,自然就

10、显得牵强乏 力,以致于坐失良机,在争议中完 全处于被动地位,使财 产遭受损失。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1、案情介绍美国哈迪公司以 “fob 里斯本” 条件向 英国庞德公司购 买 300 吨葡萄牙松节油,而实际上该批货物由葡萄牙供货人 供货,并规定由该供货人取得出口许可证。但当作为买方的 美国船只到达里斯本港口 时,葡萄牙政府拒绝签发货物发 往东德的出口许可证,卖方船只由此未能装船。美方向英国 上议院提起上诉。2、判决结果英国上议院判决,根据fob 合同规则,英国公司须承担未能装船的全部责任。英国庞德公司败诉。3、基本理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即合同 当事人须按照合同约定的

11、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期限、 地点、方式履行合同项下之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 义务则构成违约。价格术语是确定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的国际 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 常见的 fob 、 cfr 、cif 三种价格术语都属 于象征性交货方式。其中, fob 价格术语是最重要的国际贸易价格术语之一。按照 fob 价格 术语的一般解释及 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的有关 规 定, fob 价格条件下卖方承担的主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办理报关、 商检等出口手续; 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完毕通知, 并提交单据等。4、案例分析卖方与供货方之间的约定不影响他在 fob 价格

12、条件下对 买方应承担的义务。本案中,卖方英国公司与供货方葡萄牙 商虽不在同一国家,但并不影响其承担在葡萄牙取得出口许 可证的义务。 卖方因未申请到出口许可证致使货物无法装 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英国上议院的判决于法 有据。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1、案情介绍出口商甲向进口商乙出售小麦1000公吨,cfr价格条件。 但在装运港装船的小麦都是混装的,共 3000 公吨,卖方准 备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分拨 1000 吨给买方。但小麦在路 途因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 1200 公吨, 其余 1800 吨 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卖方向买方声明其出售的 1000 吨小 麦已在途中全部损失,且认

13、为根据 cfr 合同,风险从货物越 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以上损失不应承担任何法 律责任。 买方则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遂提起仲裁。2、判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卖方应承担货物在途中灭失的一切风险, 其不能推卸责任,应向买方交付 1000 吨小麦。3、基本理论 风险的转移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同样十分重要,它涉 及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到由何方承担风险和损 失。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并不涉 及货物所 有权的转移问题,实践中一般由受理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法 院或仲裁庭依据有关国际惯例或以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指引 的国内法来解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 题。例如,在国际贸 易惯例中, 1

14、932 年华沙 - 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 cif 合同 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货物所有权既不在订立合同时 移转,也不在交货时移转,而是在卖方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 单据交付给买方时移转。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把货物的所有权 转移与风险的转移区分开来,原则上以交 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本案涉及到风险转移的一种 特殊原则,即在货物未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也不发生 转 移。所谓“划拨” ,又称为“特定化” ,是指对买卖合同 项下的货物进行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 或向买 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经过划拨的货物,卖方不得任意处置。4、案例分析本案使用的是

15、 cfr 价格条件,按照国际惯例的规定,此 条件下当事人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该案中货物 在运输途中遭受风险损失, 货物损失看似应由买方承担, 但 实际上卖方在装船时是将 3000 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抵 运目的港后,再将其中 1000 公吨分拨给买方。根据以上理 论分析中所阐述的有关“划拨” 情况下风险转移的一种特 殊原则,在货物海运途中, 合同项下属于买方的 1000 公吨 货物尚未从卖方的其它货物中划拨出来,因此不具备风险转 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仍不发生风险的 转移,有关风险损失仍应由卖方承担。本案因卖方未对合同 项下的货物进行划拨,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

16、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方法1、案情介绍 台湾某出口商与斯里兰卡某进 口商在签订的货物买卖 合同中约定以 cif colambo 价格条件销售泼纹绸,合同价款 共计美元。但在产品接受出口检验时被发现其中混有不合格 产品,约占货物全部 %,且卖方未 予清理。因卖方在合同与 信用证上均未标明在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的比例,故当买 方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后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减价赔偿 损失。2、案件结果 本案经双方协商后,卖方准备以未出口的下一批货物减 价的方式,承担交货不符的法律责任,买方也同意按照汇票 金额付款。卖方因此在另一批准备向买方装运出口的玩具制 品中扣除价金总额中的 150 美元向买方供货。3、基本理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正当合法 理由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合同 违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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