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买卖合同承揽合同

上传人:tang****xu7 文档编号:134444423 上传时间:2020-06-05 格式:DOCX 页数:45 大小:33.6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X年买卖合同承揽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202X年买卖合同承揽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202X年买卖合同承揽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202X年买卖合同承揽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45页
202X年买卖合同承揽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X年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X年买卖合同承揽合同(4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买卖合同 , 承揽合同篇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物的所有权,承揽合同的 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 的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而是承揽人完成工作成 果后的一种随附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确是最基本的义务。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由卖方制造或 购入,标的物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而在承揽合 同中,工作成果若为一定得物,则一般要求承揽人亲自加工 制作,即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人交给定做人的工 作成果必须是能满足定做人的特殊要求的物,或其

2、他工作成 果,同时它也是承揽人劳动的产物。这种标的物往往不属于 市场上大批量供应的采用通用标准生产的产品,而只能通过 双方订立合同,有承揽人的特殊技术及劳动来满足定做人对 承揽标的的种类规格形状质量等特定的需要。而买卖合同的 标的物虽有特定物与种类物之分,但特定物买卖合同,是指 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同一性,这与上 述承揽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显然有本质的不同。3: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但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无权 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或标的物的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 进行监督检查。 4:在标的物的风险分担上,买卖合同当事

3、 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有买受 人承担,也可以由出卖人承担。承揽合同在工作完成前,只 能有承揽人自己承担工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5: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也不同。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 为买卖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的物,但也不限于此,将来可以 获得之物,也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完 成工作的合同。 6:合同价款的性质不同。承揽合同中定作 人支付给承揽人的价款是在其交付工作成果本身的对价。而 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标的物本身的价格,前者是劳 动的报酬,后者是物的价值,二者性质不同篇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

4、同相比,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承揽 合同中,承揽人要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 为此支付报酬,而买卖合同则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 出卖人也应将出卖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标的物 之所有权,并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但二者还是不同的,其区 别主要在于以下儿点:一、主要区别1、合同目的不同。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要取得的是出卖物的所有权,在 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之前,买受人对标的物并无任何权利。 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要取得的主要是承揽人的工作,虽 然承揽人最终也需要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但该工作成 果的交付不一定都是所有权的转移。因为在承揽合同中,有 时材料完全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只负

5、责加工,在这种情况 下至多只能说是占有权的移转,不能说是所有权的移转。如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交付款项后取得衣物之所有权;而在定 作人提供布料,由承揽人加工成衣服的定作合同中,承揽人 将做好的衣服交付给定作人的,就不能说是将衣服的所有权 移转给定作人,因为承揽人本来就没有取得衣服的所有权。2、合同对标的物不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的标的物, 但这一标的物的特定性仅在于,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使其 特定,这种特定性之物可以为特定物,也可以为种类物,如 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出卖人卖给买受人 100 公斤汽油, 则只要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 100 公斤合格的汽油即可,汽油 作为标的物

6、在交付之前不特定,也无需特定。同样出卖人与 买受人也可以约定,就出卖人所有的特定的100 公斤汽油成立买卖合同,则此 100 公斤汽油则成为特定物,出卖人负有 将此特定的 100 公斤汽油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可见买卖合 同标的物的特定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或指定。而承揽 合同的标的物的特定性则在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能以自 己的设备、技术,更主要的是自己的工作,对特定的材料进 行加工,然后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工作成果本身并不 一定具有特定性,特定性在于工作成果中融入的承揽人特有的技能等,因此,承揽人 以自己的工作对特定材料进行加工这一过程本身,才对承揽 合同具有决定性意义。所以,承揽合同

7、标的物的特定性在于 其标的物,即工作成果必须是承揽人自己通过工作完成的, 而不能是其他人的工作成果。同时,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未来物,不可能是现存 之物,而买合同的标的物即可以是现存物, 也可以是未来物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交付,而承揽合同中则并不 一定必须要求承揽人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既然以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为目的, 则出卖物的交付为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但在承揽合同中, 虽然要求一般情况下,承揽人也必须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 人,否则承揽人不能请求定作人为其工作支付报酬。但是对 于约定如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较高报酬的,如 承揽人虽然付出了工作却未取得约定工作成

8、果,则定作人仅 支付较低报酬,在后一种情况下,也应认为仍是承揽合同。 而且这种承揽合同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着。4、标的物交付前所有权的归属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在交付前一般应归定 作人所有,这一点从合同法和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 中也可以得到印证;而在买卖合同中,除当事人另人约定或 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交付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卖方所有。5、当事人双方的人身信任程度不同。承揽合同是具有人身信赖关系的合同,故法律特别要求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自己完成主要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 双方的人身信任关系较低,一般情况下,买方所关心的只是 货物本身的性状,而不关心其生产者是谁,法律也不禁止出 卖人将应当

9、交付的标的物全部或者部分交由他人生产。6、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 时解除合同;而在买卖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 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7、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承揽人的工作, 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则无此权利。在承揽合同中,为了保证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完成承揽 任务,在不对其工作构成影响和妨碍的情况下,定作人有权对其工作情况进 行检查和监督,承揽人对此不能拒绝。同时,定作人如发现 承揽人未按照约定进行工作的,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并 请求损害赔偿;而买卖合同的交付一般都是同时履行,买受 人不能事先对对方的生产能力等情况进行检

10、查。即使在买卖 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时,后顺序义务人也不得对 先义务人的生产等进行检查。先顺序义务人同样不能检查后 顺序义务人的情况,而只能就其可能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 情况时,提出先诉抗辩。8、对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负担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之前, 对于工作过程中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要由自己负 担,而且因工作标的物给他人造成侵害的,承揽人一般也要 承担责任而在买卖合同中,虽然一般说也是标的物的风险和 责任在交付给买受人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但是,当事人也 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标的物所发生的风险负担和 责任由买受人负担,这一点在买卖合同采指示交付等

11、方式时, 更是较为常见的。9、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 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买卖合同中,除特 定情形外, 一方违约时, 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有的理论认为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控 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 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 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二、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具体方式方法。现实中的案件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如何适用这一标准处 理具体案件仍须进一步探讨,否则即便掌握了区分标准也无 任

12、何益处。在实务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第一,在审查一份合同时,应首先审查该合同有无意在 强调标的物的接受人(具体合同中可能写作购买人或承揽人) 对生产进行控制的内容。比如审查合同有没有约定标的物接 受人享有材料选材或者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权、是不是享有单方设计变更权或终止定作权。这些约定不一定全部具 备,但是必须能显示出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控制,如果 没有体现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反之则认 定为承揽合同。第二,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不应作为两类合同的区分标 准,只能作为最后的辅助参考标准。但不是实质区分标准。 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标的物是特定的,但如果合同没有体 现定作方的任何生

13、产控制权(比如合同虽然约定由定作人提 供图纸,但合同没有约定或明确排斥了定作人的监督权和随 意解除权,则可以视为双方只有买卖特定物的合意,并无承 揽的合意),也不能认定是承揽合同。第三、在前述两种情况仍不能确定合同性质时,如何处 理?,那要看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并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买 卖合同更具有一般性,而承揽合同相对来说属于一种“特殊” 合同,因为买卖合同的规定基本上都适用承揽合同,而承揽 合同的不一定是用于买卖合同,既然该合同不具备承揽合同 的特殊要件,应当按照买卖合同来来处理,这样更为简便易 行。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这些区别在实践中有重要意义, 在起诉前正确判断合同的性质对其权利的实现程度

14、有很大 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 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 地,。希望大家能够重视两者间的这些区别。篇三: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在法律实务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 同时两者也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其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中 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最为相象,比如中央空调定作 合同、印刷合同等等。由于二者的相似性,给合同的定性和 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首先应当 对一份具体合同的性质做出准确判断,然后才能选择适用具 体案件的法律依据,基于此掌握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就成为 一种必须。一、买卖

15、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有名合同,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 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对各种 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换句话说,在纷繁复杂的 契约法律关系中,由于立法者更侧重于对某一秩序的干预和 调整 , 或对某一利益的保护,因此通过成文法赋予了相关一 方当事人某种不同与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正是由于这些权 利义务的不同,才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有名合同。 首先,从 实体法即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虽然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 合同有着相似性,但是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的显著 区别: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 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

16、单方要求承揽人 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 复制品等。法律赋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其结果几乎使 定作人达到了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其实也就是让定作 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控制整 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从合同当事 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产人生产 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 行必要控制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加工承揽”的合意; 如果双方虽然达成了某种合同合意,但该合意中不包含定作 人对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的内容,则双方达成的就不是 “承揽”合意而是别的合同合意,双方签定的合同也就不是 承揽合同而是别的合同。因此,在现实中,即便有的合同作 了诸如“留置权”的约定,但如果该合同中没有定作方控制 生产过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合同明确排斥定作方对生产方 的必要控制,则不论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留置权,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