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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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肖昌勇案:肖昌勇为逃离传销窝点,在遭受连续拘禁和暴力殴打时,持刀向对方乱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的后果。法院认为肖构成防卫过当。如何评价法院判决?如何处理本案?解析: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判断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必要性原则,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一个是相当性原则,就是比例原则,衡量不法侵害的程度和防卫行为的程度。必要性原则是第一位的原则。肖昌勇被非法拘禁,被多人虐待暴力殴打,在此处境下,要想突围逃出去,只有实施严重的暴力行为。这种手段是逃亡出去的必要手段,因此并不过当。2、案例:日本实务案例:甲高速开小轿车不慎撞到行人丙,丙的身体被撞得翻滚到车顶,甲没有注意到丙在车顶,仍继续

2、往前开,坐在后排的朋友乙看到了,伸手将丙拉下来。对乙的行为,甲不知情。十分钟后,交警赶到,发现丙已经死亡,但无法查明,丙被甲撞死的,还是乙拉下来摔死的。如何处理本案?解析:针对无法查明的情形,只有两种可能情形。第一是甲撞死了丙。此时乙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第二是乙拉下来摔死的丙。乙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还要考察此时甲与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这时候乙的行为就属于介入因素。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甲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乙的行为很异常;乙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综合判断,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将这两种可能的情形汇总以后,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死亡结果都不能归属于甲和乙。接下来探讨甲乙的

3、罪名问题。甲涉嫌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由于死亡结果无法归属于甲,所以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乙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尸体罪。如果乙有杀人的故意,根据上述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就认为乙当时在杀一具尸体,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对象不能犯还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对此需要根据辩证的眼光来判断有没有侵犯丙的生命的危险性,即使丙当时在车顶已经死亡,但也是属于刚刚死亡,所以有侵犯丙的生命的危险性、可能性,因此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如果乙有毁坏尸体的故意,则乙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如果无法查明乙的故意内容是杀人还是毁坏尸体,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应当认定为具有毁坏尸体的故意,按照故意毁坏尸体罪论处。3、日本案例

4、:甲在一个水袋里装满水,带着水袋,要穿行沙漠。乙要杀甲,偷偷的将水袋里面的水换成沙子。与乙没有意思联络的丙也想杀甲,将水袋钻了一个孔。甲在沙漠里面想喝水时,发现水袋是空的,渴死了。甲的死亡应当归属于谁?解析:因果关系讨论的结果是具体的现实发生的结果。乙将水袋里面的水换成沙子。该行为导致甲渴死。虽然乙也可以主张,没有自己的行为,由于丙钻了一个孔,所以也会导致甲死亡,因此自己的行为不重要。但是,甲的渴死是由乙的行为导致的,当乙将水换成沙子以后,丙的钻孔行为已经失去意义。该案例和以前讲过的案例有所不同,以前的案例是,甲要穿行沙漠,乙给甲的水袋里面投毒,丙钻孔。甲在沙漠里要喝水时,由于丙钻了孔,漏掉了

5、水,没有水而渴死。甲是渴死的,而渴死是由丙的钻孔导致的。因此,甲的死亡与丙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与乙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4、盗窃罪可以公开吗?:乌鲁木齐一名法官朋友询问的案件:早晨,甲入室盗窃,主人乙(老大妈,虔诚的穆斯林)在做礼拜,看到甲,由于做礼拜不能中断,不能去拦阻,甲见此情景,便在乙面前大摇大摆的将东西拿走。甲构成什么罪?如果认为盗窃罪不要求秘密性,请说明充分的理由。如果因为盗窃罪要求秘密性,请说明充分的理由,并且说明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并且说明充分的理由。解析:秘密性只是盗窃罪的常见情形,不是盗窃罪的必要条件。如果认为盗窃罪是秘密的,抢夺罪、抢劫罪是公开的,那么抢夺罪、抢劫罪就无法包容评

6、价为盗窃罪。但是司考真题答案认为抢夺罪、抢劫罪可以包容评价为盗窃罪。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因为没有实施暴力等强制手段。有同学认为利用了乙的无法反抗,因此构成抢劫罪。但是抢劫罪要求实施暴力等强制手段,由此导致被害人无法反抗。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因为抢夺罪要求对物实施暴力,也就是对人身要有危险。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用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5.案例:甲是一名年轻妈妈,带着五岁的孩子乙在公园玩耍。乙看到一辆小孩玩的平衡车,周围没人,便骑上这辆平衡车玩耍,越骑越远。甲见此情景,跟在孩子身后,也离开现场。该平衡车是另一个小孩临时放在这个地方,去上厕所了。对甲的行为如何处理?解析

7、:先不用考虑乙的年龄,先考虑乙的行为,乙的行为是盗窃的实行行为,也即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在责任阶层由于乙可能没有盗窃故意,也未达到责任年龄,所以不具有可谴责性,不负刑事责任。但是甲构成盗窃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有同学认为甲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然而间接正犯要求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如果甲指使乙实施盗窃行为,则甲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然而本案是乙自己实施盗窃行为,甲只是跟随。甲作为监护人对乙的行为负有阻止义务,甲不阻止就是不作为的帮助犯。6.大连白鞋男子被车轧死案:案情假设为:夜间,高个男子在马路中央殴打白鞋男子,用脚踢其头部。白鞋男子倒地不起,昏迷,高个男子离去。几分钟后

8、一辆小轿车压过,将白鞋男子压死。解析:高个男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高个男子殴打白鞋男子,并且用脚踢其头部致人死亡,导致其倒地不起,构成故意伤害罪。该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第一,该伤害行为对被害人的生命制造了严重危险。第二,介入因素是小汽车的车祸并不异常。主观上,高个男的对死亡结果至少持过于自信过失。高个男离开现场属于不作为。该不作为的等价性没有达到故意杀人罪的程度,只是达到遗弃罪的程度。例如,高个男如果开车不慎撞倒白鞋男,然后逃逸,白鞋男被后面的车辆碾压死,高个男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而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高个男前面的作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后面的不作为构成

9、遗弃罪,由于前后侵害的法益是一个法益,因此根据吸收犯原理,重罪吸收轻罪,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论处。7.案例:2004年,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缴纳税额647700.18元。张某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只是因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而让他人代开。某

10、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处理?解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结构类似于绑架罪,是个短缩的二行为犯也就是间接目的犯。有目的一,行为一,这是指实施虚开的目的和行为。有目的二,行为二,这是指用于骗税的目的和行为。行为二,打虚框,不要求实施。但是目的二必须有。由于本案被告人没有目的二,所以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案例:甲欲侮辱乙,给你打电话,刚接通电话,甲就劈头盖脸一顿臭骂,脏话连篇。实际上,甲拨错电话打给了丙,丙接通电话,就听到一顿臭骂,深感愤怒。不考虑情节程度,就行为定性而言,对甲如何处理?解析:司法考试考过拨打敲诈勒索电话,打错电话。在侮辱案中,甲属于

11、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由于侮辱罪的行为对象是一般人,不要求是特殊对象,因此,无论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都构成侮辱罪既遂。当然这是做定性分析,没有考虑情节程度。中华考资网,本站位于首都北京,主要向广大考生提供法考、公务员资料。创办以来以价格低廉,服务周到,资料全面而深受广大考生的欢迎。我们的最大特色是能第一时间获取北京各大名校辅导班的内部资料及相应的押题信息。 以信誉为根本,以技术为导向,不断创新,研发出颠覆传统法考领域的全程原版高清视频体系。中华考资网靠的是技术,追求的是信誉和服务质量。2019年为了感谢广大考生朋友对我们网站的支持与信任,我们会再接再厉,更加努力地做好2019年的服务,解除考生朋友在资料方面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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