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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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告协会、八章程 年 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协会。( ),缩写为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音乐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为中国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 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 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

2、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一)以“联络、协调、服务”为工作出发点,通过各种方式,促进和加强音乐界的团结,繁荣 上海地区的音乐事业。(二)积极组织音乐创作,发现,培养和扶持音乐人才。(三)积极听取和反映音乐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举办作品展演,开展学术研讨,组织音乐比赛和考级;(二)推动国内外音乐文化交流。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

3、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成就;(四)上海地区作曲家、理论评论家、演唱演奏家、指挥家、音乐教育家、音乐文学家、音乐翻 译、音乐编辑、音乐记者以及从事组织工作的音乐活动家,其作品、表演、论著、工作等方面的 成就在国内外或上海地区有一定影响者。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二)主席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十三条 会

4、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 可提出申诉, 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 必要时提交会员代 表大会审议。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 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本会下属分支机构各专业

5、委员会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 分。各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不得另立章程,但 可制定工作条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但须经过常务理事会认可。 在特殊情况下, 常务理事会有权通过审批, 更改或指定专业委员会的 负责人。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 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三)制定会费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

6、报告和其他事项;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 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数的过半数同意, 决议即为有 效。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 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

7、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 登记;(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 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秘书长不能召集, 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秘书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

8、明授权事项。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主席、副主席为当然常务理事。其他常务理事原则上由本市音 乐院校及主要音乐团体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作为候选人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人 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 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 理事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 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补选 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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