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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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第一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了进一步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充分调动公司 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 一起,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 划。第二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第一条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 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第三条 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

2、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 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第一条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 确定。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人员。第二条 激励对象的范围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人,包括: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核心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需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 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签署了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第四章激励计划具体内容第一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来源为某某有限合伙企业 (持股平台)的合伙人向激励对 象转让部分出资份额,激励对象通过持有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持有公司 %的股票。第二条 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

4、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间接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总量为,对应的持股平台出 资份额为人民币元。第三条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人员类型姓名职务直接持有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比例(%)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数量(股)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合计第四条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1、有效期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个月。2、授予日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计划后,合伙人与激励对象签署合伙出资份额转让协议 书,且某某有限合伙企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

5、日起。3、限售期限售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解除限售安排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出资额由合伙企业原转让 人进行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第一个解自授予日起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除限售期起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解自授予日起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除限售期起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三个解自授予日起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除限售期起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

6、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对应的出资额, 由合伙企业原转让人进行回购。5、禁售期本计划的禁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7、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 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五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人民币元,本次股权激励授予价格综合考虑了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静态、动态市盈率、公司成长性等多种因素核算确定。 第六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8、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b、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c、中国证监会或股转系统认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a、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直接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b、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c、最近三年内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纪律处分的:d、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对象等黑名单情形。e、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f、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3)其他授予条件: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

9、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 售(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b、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中国证监会或股转系统认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出资额由合伙企业原转让人回购。 对该等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a、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直接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b、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10、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c、最近三年内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纪律处分的:d、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对象等黑名单情形。e、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f、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对应的出资额应当由合伙企业原转让人回购,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年至年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F表所示: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年的净利润较年增长%及以上第二个解除限

11、售期年的净利润较年增长%及以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年的净利润较年增长%及以上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该限制性股票对应的出资额由合伙企业原转让人进行回购。(4) 个人层面考核要求根据公司制定的 股份有限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个人考核为 合格”及以上时,激励对 象对应当年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5) 其他解除限售条件:第七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后,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期间,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息等事项,则应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作相

12、应的 调整。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 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其它原因需要调整授予数量和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决议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五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第一条公司的权利与义务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 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合伙企业原转让人将回购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出资额。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

13、信息披露等义务。4、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 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 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第二条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 发展做出应有贡献。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4、激励对象有权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红。5、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后离职的,应当自离职之日起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 税费。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第七章 公司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一条 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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