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内部设计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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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 酒店内部设计合同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日本合同订立于年月日委托人: (以下简称“业方”)。受托人: ,注册办事处位于 (以下简称“设计方”)。鉴于业方请设计方就“ 酒店”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提供室内装潢设计服务,而设计方亦同意就以下所述条款与条件,担任本项目所委托之设计方。业方及设计方兹就本项目之室内装潢设计服务,同意订定下列条款以资遵循:1.0 委托及工作内容1.1 业方委任设计方担任本项目之专任室内装潢设计方,并指定本项目主设计师由设计方的先生担任(),设计方同意接受此项委任。1.2 合同工作内容将限定以下范围内之室内装潢设计:1.2.1 酒店区域(指除酒店内的

2、厨房、机房等专业封闭场所外的所有客用区域,如餐饮场所、客房、健康中心、俱乐部,公共区域中的大堂、门庭、楼梯、浮廊通道、消防楼梯间、后台等整体酒店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场所)1.3 设计方就前述工作位置进行之工作应尽量与业方之项目协调员完全配合,一切工作计划亦需要完全配合业方之规划时程、设计整合及施工顺序。2.0 服务范围2.1 设计方的服务分为四(4)个阶段完成。此四段如下页第3.0条中之说明。2.2 设计方之服务范围需要包括设计、平面配置及空间分隔规划、色系及配色计划、材料及内 装之规格与范围、家具及陈设之遴选,以及与业方委任之项目协调员极其它顾问之间的协调与 咨询。2.3 设计方之服务范

3、围需要包括与业方或其委任之顾问的咨询与协商,以获取致一经过整合之 设计方案。2.4 设计方之服务范围需包括参加由业方或其委托之项目协调员及其它顾问在任何工地所召集之一般会议(请参照本案第5.13、6.9、8.1 ( a)及8.1 ( b)条款)。2.5 对与本案标有(* )的区域,设计方的服务范围需包括色系与配色计划、材料及内装之规 格与规范、家具及陈设之遴选,以及与业方委任之其它顾问之间的协调,但不包括任何细部设 计和绘制图说。该细部设计和绘制图说应由业方或其项目协调员或其委任之顾问提供。2.6 对本案标有()的区域,设计方的服务范围将只限于为获致一整合之设计方案的咨询服务。3.0内装设计

4、业方本着对设计方的完全信任,同时在对设计方的设计成果给予高度期望的前提下委托设计方担当酒店的室内装修整体设计。设计方承诺明了业方的建设高标准的,富有特色,环境高雅的五星级酒店的整体意图及要求,对 业方所有的 酒店项目进行内部装修整体设计。在具体的设计过程之中,设计方应本着节省项目业方用于酒店固定成本投入的原则,在不影响设计效果的前提下尽量降 低投入的装修成本。同时在物料的选择,施工工艺的运用上都应尽量考虑其经济效益并保持设 计的独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性,以减少本项目本身投入使用后的经营成本压力。3.1 第一阶段:空间设计与家具陈设配置3.1.1 与业方举行前置作业会议或讨论会,确认并建立所有设

5、计与功能之需求内容、设计程序、 进度时程及发展各楼层之平面配置大样。3.1.2 与业方及其项目协调员或受其委任之其它顾问分别协商以建立内装之设计范围及内容。3.1.3 针对上述第1.2条中指定之所有区域的概要平面设计的发展整合建筑师之设计理念、业 方之需求,以及作岀推荐。3.1.4 设计方依据第1.2条约定,与提送所有区域之概要平面设计予业方后,视为本设计合同 第一阶段的完成。平面配置大样应能反映功能需求、空间规划,包括地面标高、天棚净高、平 面家俱配置、隔断位置等。3.2 第二阶段:理念3.2.1 第二阶段需于设计方对设计进度的确认后开始。第二阶段也可在业方的指示之下开始。于此阶段,设计方需

6、发展色系及配色系统之规划和家具之遴选、地面墙面天花布置、初期施工 图、立面图和透视图之描绘(请参照8.1 (C)条款)以便清理室内装潢的基本理念。3.2.2 设计方需送交一份执行内装设计所需包含内部家饰、松动家具、地毯、装饰灯具、墙纸、 艺术品等的估计费用。固定式之内装,其估计费用应由业方的建筑师或经业方任命的估算师决 定。设计方需协助提供估算师所有估算费用所需之装修配置计划以及建议单价。3.2.3 设计方于提交业方本阶段所需完成之设计图说、装修材料及内部家饰、松动家具、地毯、 装饰灯具、墙纸、艺术品等的估计费用后,视为本设计合同第二阶段完成。本阶段设计方提交的成果应充分考虑到结构、水、电、暖

7、通、照明、音响等其它专业的需求,并按4.0条款给岀意见。a、家俱配置图。陈述所有固定装置、家俱图样上配合每件家俱和装饰拟定规格表标明编号,以便查阅材料规范说明。b、建筑资料图陈述关键性地点构形,如间隔墙位置,标明尺寸等资料以供建筑师使用。c、天花图陈述所有有关天花资料如物料、造型、饰面、颜色、灯具铺设、灯具之选择、机械资料,以供特聘之专业顾问,如灯光设计人员,综合于其设计内。d、配电图陈述有关电器/设备所需之机电插座位置、机械设备构形及位置,如地台电制、墙身风冷系统、 岀回风隔栅等。e、地坪饰面图陈述所需地坪饰面、颜色、材料规格、地台高差、新地坪标高。所有项目将配合材料规格编号。3.3 第三阶

8、段:施工图说与施工规范3.3.1 第三阶段需于设计方对设计进度的确认后开始。第三阶段亦可在业方的指示之下开始。 于次阶段,业方、其内装协调员或其委任的其他顾问应已提供所有设计方认为必需的数据、图 说等,使设计方能够着手进行最后细部设计、绘制图说和施工规范的准备工作。3.3.2 设计方需将用于第 1.2条之区域中所需之所有材料和家饰,制作成图表及详细清单,并 需列明合格供货商之材料。本项图表或可提供为未来采购和安装之基本数据,其方式如后述:(a) 图说清册及详细目录。(b) 图表详列家饰、松动家具、地毯、装饰灯具、墙纸、艺术品等。(c) 在需要时,为不同装修材料和装修方式提供颜色样式和材质样品。

9、施工图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 室内立面图陈述墙身高度、饰面、保安系统位置、机电资料及固定装置项目、艺术摆设位置资料、配合材 料规格及施工规范、标明编号。(b) 施工大样图陈述所有固定位置详细资料及配置。(c) 客房样品规格包括有关饰面、规格说明、图样、家具详图、数量、相片、物料样板资料。(d) 公共区域样品规格包括有关饰面、窗帘、地毯、艺术品摆设之规格说明。设计方无需为电力、机械系统设计岀工程图纸,但需提供图纸显示岀器具位置使用系统回路设 计图,并注明水、电、空调等动力需要量及正确位置并配合专业设计师的要求提岀自己所知的 建议。3.3.3 设计方应在业方进行邀请承包商投标或对内装设计工作报

10、价的过程上,协助业方或其项 目协调员。惟所有承包商之选定均属业方的权责,设计方对承包商之任何举措、疏忽或不履约 的行为不负担任何责任和义务。3.3.4 设计方应在业方进行审批承包商标单或报价的过程上,协助业方、其项目协调员或其估 算师,以确认投标者之投标案均符合设计之设计图与规范的要求及选定之材料。任何与设计图 说、规格不同或使用替代之同级材料,均需经设计方审验同意。3.4 第四阶段:协调与检验3.4.1 设计方需定期视察施工场所,并需与业方、其建筑师或项目管理单位要求时到场,惟本项要求需于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设计方。业方于提岀要求后,设计方应在合理时间和间隔下 依工作的进展。关切业方的承包商

11、或次承包商之合同执行,以确保所有室内装修工作均已照施 工图说、规范与设计之理念进行。342设计方需在业方的要求和指示下依本案第7.0条提供一名全职的工地协调员(以下称为“工地协调员”)在施工现场对关于室内装修之工作进行检验,联系并与业方、其项目协调员或其它顾问、承包商或其次承包商进行协调。工地内装协调员应逐日核对数据并提供此数据予 任何需要单位,以利室内装修施工与安装作业进行。3.4.3 工地内部协调员应遵照设计方的指挥并使用设计方之技术协助以利协调与检验工作的顺 利进行。344 工地内装协调员需有必要只授权和责任,以能代表业方接受或拒绝任何室内装修工作之 成品以维持室内装修工作成果能达到合理

12、的标准与品质。3.4.5 工地内装协调员应在设计方的指挥下针对第1.2条中详述之所有服务区域编列施工瑕疵、疏忽及缺失改正建议清单。3.4.6 假使业方或其项目协调员自行雇佣工地内装协调员,其内装协调员应接受来自设计方的 指挥,惟本项工地内装协调员的所有薪水、红利和费用均由业方负责。3.4.7 设计方(在工地内装协调员之协助下)针对 1.2条款中详述之所有服务区域,完成提送 施工瑕疵、疏忽及缺失改正建议清单。视为本设计合同第四阶段的完成。4.0 除外之合同服务项目 前述条款所述之设计方工作范围与责任并不包括合同没有具体提及的,酒店以外的其它工作范 围及责任。所有未提及之项目均应适用本条款并认定为

13、合同外之工作范围。有关该等除外工作 包含下列各项:4.1 本项目中除了第1.2条所提的酒店所有工作区域外,属业方的建筑师极其它顾问之专业及 责任范围的所有区域。4.2 本项目中除了第1.2条所提的所有工作区域外,所有与室内装修工作无关的建筑或其它专 业工作项目,惟任何影响到客房结构、户型设计及组合调整与设计方专业范围有关的工作,设 计方应针对装饰设计及酒店运作的需要及时提岀相应的书面调整要求,以便建筑设计师进行相 关的调整。4.3 所有照明、电器或机械项目和其它同类项目安装图或配线图或设计图等。惟任何与设计方 专业范围有关的工作,设计方仍会依业方的要求给予书面的建议。4.4 空调系统设备的设计。但所有空调岀风口及回风口等设施之整合应依照业方顾问的要求包 含在工作范围内。4.5 非装饰设计的施工图说或计算数量,或场地钢筋混凝土、一般性结构工作、给排水配管、 照明与所有机械的服务。4.6 厨房和洗衣房设备的设计和规范。4.7 研究调查业方整体项目预算之可行性。4.8 因遵照当地法令之规定而需与地方当局协调,而致需配合修改设计,或任何为配合取得执 照或认可等之申办所需用之特别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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