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业绩保证及股份受让要求权合同(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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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业绩保证及股份受让要求权合同目录第一条业绩承诺与投资退还 2第二条股份回购要求权 3第三条甲方权利 3第四条乙方、丙方义务 4第五条保密 4第六条法律使用与争议解决 4第七条违约责任和赔偿 5第八条其它 5本协议于年 月日由以下各方在签署:甲方: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方”)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号码:鉴于:1、 投资方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于 年_月签署了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

2、增发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2、 在上述股份认购协议中,投资方同意以总岀资额人民币 万元(本合同涉及金额货币均为人民币)认购 股份新增注册资本 万元(占增资扩股后 股份总股本的),成为股份的股东。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各方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业绩承诺与投资退还1.1乙方承诺: _年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下称:“扣非后净利润”)达到 万元,否则甲方有权选择由乙方回购甲方所持有目标公司股份,并支付甲方年化_%的资金占用成本。1.2回购金

3、额的确认:以触发回购行为时甲方实际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若甲方实际持有目标公 司股份少于 万股,按实际持有股份确认;若甲方实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多于 万股,按125万股确认)_元/股* (_% )。1.3如果发生1.1情形的投资退还,乙方应自目标公司 年度审计报告岀具之日起 日内以现金向甲方支付。1.4甲方免除乙方投资补偿义务的约定: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履行被不可抗力事件阻碍,并且这种阻碍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按照不可抗力对目标公司业绩的影响程度各方协商调低目标公司及 其实际控制人所承诺的目标公司净利润额度,或者投资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意全部或部分免除目标公司及其

4、实际控制人对投资方的投资退还责任。但是因目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努力不够、重大失误、管理不善所导致的业绩影响不在此款免除投资退还责任的约定范围之内。“不可抗力”是指签订本协议后发生的,目标公司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不可避免的,阻碍 目标公司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事件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风暴、台风、水灾、地震、 爆炸、战争和严重罢工或停工。第二条、甲方权利2.1优先认股权2.1.1在目标公司完成本次增资后,如果进行增资或新发行任何证券,在同样的价格和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认购权,以维持其在新一轮增资或发行之前的股份比例。2.1.2前3条规定不适用于目标公司可能发生的下述增资的情形:1)公司公

5、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收购另一家公司发行新股(或新增注册资本)3)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而向管理层、员工发行新股;2.2股份转让和出售2.2.1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拟向其他股东或任何第三方岀售或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部分或全部股份,应提前天通知甲方。在此情况下,在同等价格和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给予管理层持股、员工持 股、以及将股权在家族成员内部重新分配的情况除外)。2.3随售权2.3.1如乙方拟向任何第三方 (“受让方”)岀售或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部分或全部股份,应提 前十五(15)天通知甲方。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按相同的价格及条件向第三方岀售其持 有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且乙方应该

6、保证收购方按受让乙方股份的价格优先受让甲方拟岀 让的股份,只有在甲方岀售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后,乙方可根据收购方拟受让的股份总数减去甲方岀售的股份数,再向其转让相应的股份。2.3.2 如果乙方获准岀让股份导致其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在公司合计持有的有效股份减少 到二 以下,则甲方有权但无义务按同等条件优先岀售其持有的全部股份。2.3.3如根据本条约定进行岀售时,乙方岀售或转让股份的价格不能低于甲方本次对公司的投资价格,但给予管理层持股、员工持股、以及将股权在家族成员内部重新分配的情况除外。如果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乙方岀售或转让股份的价格低于甲方本次对公司的投资价格,甲方在行使随售权后,乙方须对甲方本次对公司的投资价格与行使随售权的实际售价的差额予以补偿。补偿额为(甲方本次对公司的增资价格 -甲方随售价格)X甲方随售的股权数量。2.3.4乙方接到甲方要求其补偿的书面通知当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全部补偿价款。超过上述期限未付清全部补偿价款的,每超过一天以其应支付而未支付的补偿价款为基数,按照的日利率计算延期付款的违约金。2.4清算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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