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建材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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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居建材装饰行业协会、八早程年月第一章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协会协会英文名称:英文简称: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韶关市生产、经营家居装饰建材的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2、以协会为纽带,以技术产品集成为手段,以系统化、模式化服务为核心,在以服务为核心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利益和行业责任的结合;3、发展行业优势、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优势,促进企业与国内外协会的联系;4、服务会员,促进会员之间相互交流合作,积极推动行业发展,繁荣社会经济。第四条本协会接受 市民政局及

2、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 。第六条本协会的地址: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会员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宣传贯彻政府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教育引导会员认真遵守。(二)调查研究本行业的情况,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协调各方关系,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合理的意见和要求。(三)组织会员开展业务交流及学术研究,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协助会员发展横向联系,促进会员之间的战略联盟和资本运作。(四)组织会员开展多种联谊交流活动,光彩事业活动,增进同业间的友好往来和团结协作,从而获得共同发展。(五)开展各种咨询、培训、商务

3、考察、贸易洽谈、展销会等活动,积极为企业拓宽经营之路。(六)发挥社团组织优势,协助会员企业参政议政,积极为优秀企业家搭建参政议政的桥梁。(七)结合本行业特点,开展行业产品质量评定。(八)积极拓展周边市场,推动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往来。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只设单位会员。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支持协会的工作,积极参与协会各项活动;(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疋的影响;(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条会员加盟的程序是:(一)提交加盟入会申请书;(二)经秘书处审核报会长通过;(三)由会长授权秘

4、书处给会员发证。第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岀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加盟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协助本协会开展会务工作。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会员/年理事/年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年副会长、秘书长(兼职)/年常务副会长/年会长/年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5、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理事会提名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

6、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岀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

7、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第二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审议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决定其报

8、酬事项;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岀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 50人以上时,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 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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