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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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书甲方(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承包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1.2工程地点:1.3工程内容(1)本次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包括:闭路监控子系统、可视对讲子系统、周界防范子系统、家庭智能化及家庭安防子系统、 一卡通管理子系统、停车场管理系 统、综合布线子系统、小区局域网系统、背景音乐子系统、物业管理子系统、设 备控制子系统、信息发布子系统、视频点播子系统、网站发布系统。(2) 本次合同未涉及 小区样板房智能化演示系统和单列的智能 化演示系统(模拟展板

2、),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不包含在本合同中(3)本次工程建设包括很多可选项目或设备(可建设、可不建设),可选项目或设备如需要建设则作为增项工程进行, 双方另外单独结算,补签合同,如有争 议,双方协商解决。可选项目或设备包括:闭路监控系统中的远程监控中心、一 卡通系统中消费系统、WWW/E-Mail服务器、背景音乐子系统中节目定时器/报 警信号发生器、电子巡更子系统、家庭智能化及安防系统中的红外发射器、家电控制继电器、无线遥控器、无线接收器等。(4)还有部分建议自购项目或设备,建议自购项目或设备是本智能化系统工程 有机构成部分,不可缺,由甲方负责采购。建议自购项目或设备包括:机房子系 统、卡座广播系

3、统。(5)本次智能化系统工程一卡通子系统中的智能卡是必选项目,因为价格、型号、印刷不确定,未包含在总报价中,需要另外签订合同,不包含在本合同中。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工程承包内容同招标文件,设计要求及工程地质情况,详见本工程施 工图纸及设计说明。第3条 合同总额、承包方式及合同文件组成3.1合同总额及承包方式:3.1.1合同总额(或者称为工程总造价)即委托乙方建设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全部子系统所签订合同总额之和,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3.1.2承包方式:该项目采取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 施工的方式进行总承包。3.1.3特别说明(1)在本次智能化系统建设中,所有

4、子系统中所涉及的顾地牌 PVC管价格均由 甲方提供,若价格发生变化,以最终价格为准,补差价(如单价高于合同价,甲 方补高出部分差价)。(2)在本次工程中,未考虑智能化系统工程主干路由,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室外电信干线管道()管道。(3)合同中有不可预见因素,若发生增减项,双方补签增、减项合同,一起构 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2组成合同的文件:3.2.1本合同3.2.2 小区智能化系统招标书3.2.3 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解决方案书3.2.4 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备清单及报价3.2.5 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组织方案3.2.6中标通知书3.2.7图纸3.2.8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5、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4条词语定义4.1甲方(发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 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4.2乙方(承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 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4.3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4.4 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 书的单位。4.5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 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4.6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

6、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4.7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 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4.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 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4.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4.10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按总日历天数 (包括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承包天数。4.11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 对的日期。4.12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

7、工程的 绝对或相对的日期。4.13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 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4.14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 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4.1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4.1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 担的责任。4.1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 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4.1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8、客观情况。第5条施工组织计划及工期5.1根据工期定额及使用需要,确定本工程总工期为 日历天(公历日)。开工日期: 年月日(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 年月日(一次预埋随土建;二次预埋及安装调试随装修)。5.2进度计划(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在15日内做出工程项目计划书、工程施工组织 计划书(已提供),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2)承包人(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的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在 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3)承包人必须配合土建主体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5.3开工及延期开工5.3.1承包人应

9、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 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5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 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 工 期不予顺延。5.3.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 并相应 顺延工期。5.4 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 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

10、停施工, 并在提 出要求后 24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 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 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 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24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 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 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赔偿承包人由此造 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5.5 工期延误5.5.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批准

11、乙方提供的图纸;(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3)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6) 周内非承包人的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7) 由于土建或相关联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8) 不可抗力;(9) 双方协商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5.5.2承包人在上述条款规定的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 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 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 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5.6工程

12、竣工5.6.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 竣工。5.6.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 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5.6.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 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 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第6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6.1工程师权利与义务6.1.1如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 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6.1.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

13、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派的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 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6.1.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派的职权: (其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6.1.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 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

14、的约定处理。6.1.5除本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 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6.2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2.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 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 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 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 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

15、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 指令。62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 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 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 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24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 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 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2.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 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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