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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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 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委托人: 管理人:托管人:一、前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1、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 “QDII 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 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2、订立本

2、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境外证券投资定向 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委托资产的安全, 保护当事人各 方的合法权益。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4、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委托资产 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保证其境外证券投资和将委托资产用于本合同项下特定投资 目的的合法性,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5、管理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 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仅供

3、委托人参考,不构成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6托管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7、本合同是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合同相关 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 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本合同的当事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8、本合同应当适用本条第1款所列示的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4、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准。本合同各方应及时作出相应变更和调 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向监管机构报备。二、合同当事人1、委托人名称:住所:由E编: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2、管理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代):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联系人:联系电话:3、托管人名称:住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联系人:联系电话:三、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2、管理人:3、托管人:4、本合同:指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本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的修订

5、和补充;5、委托资产:指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证券等;本合同 项下委托资产来源于;6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委托资产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7、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委托资产境外证券投资提供投资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8、特定投资目的:指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将委托资产投资于委托人指定的投资标的或用于委托人指定的资金用途;9、交易日:指同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

6、正常交易日;10、工作日:指托管人及管理人日常营业日;11、 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具有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第1项所述含义,指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送达管理人的当日。12、资金账户:指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 行账户,包括境内托管账户、境外资金运用结算账户;13、委托资产收益:指本合同项下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 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委托资产带来的 成本或费用的节约;14、委托资产总值: 指本合同项下投资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15、委托资产净值:指委托资产总值扣

7、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16、委托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委托资产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委托资产净 值的过程;17、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委托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 及其他与委托资产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 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18、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 素;19、证券系统: 指通常履行证券存放机构职责的公认记账或其他结算系统、 结算 所,而在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托管职责的司法管辖区内, 惯 常利用该系统进行证券结算活动包括利用该系统转让、

8、 结算、交割、存放或保管 有证或无证的证券。 该系统包括为其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 运营商或结算银行 提供的任何服务。四、声明与保证1、委托人的声明、保证和确认(1)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 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委托人保证其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存在通过拆分转 让本计划收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情形; 【委托人保证其设立和 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办 理相应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注:方括号内表述适用于有限合伙或公司 型私募

9、基金本身作为委托人的情形。如不适用,请 AM删去。】(2)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 管理人、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 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3)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保证其从事本合同项下境外证券 投资符合法律法规和其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为筹集资金,委 托人保证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来源于,【委托人保证【该等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的募集和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相关产品法律文件的约定, 委托人将【该等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

10、理财产品】资产用于本合同项下境 外证券投资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相关产品法律文件的约定;】【注方括号内表述适用于委托资产来源于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的情形。 如不适用,请AM删去。】【委托人保证其已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来源于委托人担任基金管理人的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委托人保证该等私募投资基 金的募集和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相关产品法律文件的约定, 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该等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手续;委托人将该等私募投资基金财产用于本合同项下境外证券投资符合法律法规和

11、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相关产品法律文件的约定;】【注:方括号内表述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约型基金)作为委托人的情形。如不适用,请AM删去。】(4)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妨碍或已经妨碍管理人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运作的情形;(5)委托人保证委托人及其关联方、代理人在任何资金募集文件、合同或推介文件以及向其客户做出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说明中,涉及本合同及其项下交易、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和/或其关联方的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重 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委托人及其关联方、代理人在其任何产品名称、募集文件、 合同或推介文件中使用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和/或其关联方的名

12、称、简称或logo 时,应取得管理人的事先书面同意;(6)委托人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 它内部管理文件【以及相关产品法律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 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 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7)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本合同的讲解、对委托资产投资工 具的运作市场和方法以及相关风险的介绍,已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和风险揭示 书(本合同附件五)的相关内容,已清楚认知委托资产投资所存在的市场风险、 管

13、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以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已签署了管理人制作的风险揭示书,委托人独立自愿做出投资决定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 失;8)委托人声明,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 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有) 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管理人或托管人对 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9)鉴于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将用于本合同第八条所述特定投资目的,委托人 声明并保证其将委托资产用于该特定投资目的符合中国、 投资所在地以及有权对 投资行为进行监管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 并已为将委 托资产用于该特定投资目的取得境内、 境

14、外所有必要的资格、 许可、批准或备案 等。委托人对特定投资目的的运作市场、 运作规则、 相关风险以及该等风险可能 引起的后果和损失有充分清晰的认知和理解,并不依赖于管理人的讲解和判断, 委托人自行承担委托资产用于该特定投资目的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10)委托人或委托人所代表的投资者及其各自的最终实益拥有人 (不论是以自 己的名义或通过名义持有人) 不是拟投资的拟在香港市场上市的公司的董事或现 有股东,和 / 或该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其董事、最高行政人员、管理人员、现 有股东,或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按照香港上市规则下定义); (11)委托人或委托人所代表的投资者及其各自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不是由拟投资 的拟在香港市场上市的公司、 该公司的任何董事、 最高行政人员、 管理人员或主 要股东、或其各自的附属公司、 或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或该公司任何其他核心关 连人士、或任何香港承销商或国际承销商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或支持的 (为免生 疑问,香港承销商或国际承销商提供的保证金融资除外) (按照香港上市规则 下定义)。(12)委托人确认,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管理人有权而无需事先通知委托人而a、将委托人的投资指令与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的指令、或管理人及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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