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供用水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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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 南京市供用水合同供水人: 用水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供水人: 用水人:签约地点:为明确供用水双方在供应和使用自来水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 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用水地址和计量器具(一)用水地址: 。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二)用水的计量器具为:计量水表或流量仪(以下简称水表)。(三)水表公称流量为 立方米/时。(四)水表安装地点为: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五)安装水表共具,注册号分别为。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

2、向用水人提供 不间断供水,不得随意停止供水。(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 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三)供水人保证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采取直接供水方式的,供水人应保证计费总水表的水压不少于 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应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不少于 兆帕。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一)用水计量1、安装水表时应当注册登记。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水表计量的水量作 为水费结算的依据。2、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性质用水共用一具水表时,用水人应 按规定申请分装水表。未实施分装的,供水人按物价部门有关混合用

3、水的规定来 计收水费。(二)用水性质和到户价格:用水性质按实核定。到户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 供水分类及价格标准收取。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三)水费结算方式1、供水人采取 月(按月或隔月)抄验表,用水人应在抄表后一个月内缴清水费。2、 水费结算米取方式。第四条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一)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 (外阀门)。无外阀门的为(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设施(含水表)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 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 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 维护

4、管理。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供水人应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的有关法律、法规。(二)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二)因用水人责任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下列第 种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用水量。1、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四)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 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 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的降压、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降压、停水和水质异常除外。(五)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

5、,24小时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抢修。(六)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计费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半个月通知用水人。(七)按照国家规定对水表实施周期性检定、到期轮换。(八)用水人提出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的,由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通过计量认证的机构检测。计费水表因自然损坏或质量问题造成计量不准的, 供水人应当无 偿更换,并可根据下列第 种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用水量,检验费用由供水人承担。计费水表校验结果正常的,校验费用由用水人承担。1、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用水人应执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

6、有关的法律、法规。(二)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检定(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供水人交水费。(六)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 (用水人消火 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 人可以自动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八)不得擅自向第三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 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增容

7、手续。(十)用水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七条违约责任(一)供水人违约责任1、因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的违约金。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而多收水费的, 应当予以退还,并支付多收水费 %的 违约金。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的,使 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用水人违约责任1、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水费数额的 %违约金。2、用水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第三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

8、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齐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应缴 水费%的违约金。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 水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每次延续期限为一年。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其它约定供水人(盖章):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用水人(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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