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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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光电行业协会、八章程年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 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 缩写: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 省从事光电产品生产、科研、教学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 会道德风尚,贯彻“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针,团结全省从事光电产品的生产、科研、 教学的企事业单位,通过产、学、研、资、用、介结合,推动光电显示、光照明、太阳能光伏、 光通信、 光存储、 光电元器件等光电产业领域的发展。 协会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 用,为全省光电产业发展出谋献

2、策, 为光电企业发展壮大提供服务, 配合相关部门引进光电项目, 促进 光电产业做大做强。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省信息产业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办公地点: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1、坚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探索光电产业发展的方向和模式,向省有关部门提出政 策建议。2、积极组织光电领域的学术交流、展览活动,开展信息交流和辅导会员企业进行申报国家、 省级科技、产业项目等并提供咨询服务。3、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好光电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的关系。4、对光电生产企业进行年度统计,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为政府

3、相关部门提供产业分析报 告和发展建议。5、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导作用,策划、组织和协调专业产业技术联盟,发展产业集群。6、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行业专题调查、软科学专题研究、讲座和人员培训7、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光电产业的招商引资、引智工作。8、积极与全国光电行业组织联系,收集相关产业技术信息资料,为会员提供产业发展、技术、 市场等相关信息。9、积极开展与台湾、香港相关专业协会组织的联系、交流,为会员单位和福建省光电产业发 展提供相关信息。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光电产品研究、开发、生产以及配套的企事业单位,按时交纳会费,经过申请和

4、本会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光电产业的法律、管理、改革等方面的社会团体,按时交纳会费,经申请和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认同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愿意承担会员义务。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及获得本协会编印资料的权利。(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在合理的情况下,有权取得本协会的咨询服务,或请求

5、本协会 协助解决工作困难。(四)有优先承接本协会各类光电产品开发、研究及软科学课题研究的权利;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章程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有执行本协会决议的义务;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6、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有关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

7、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十一)聘请在光电行业内有影响的光电专家、学者,组织成立光电专家委员会。(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心协会工作;(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 70 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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