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_XX版(商品房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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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_xx版(商品房预 租) 篇一: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xx 版( 商品房预租 )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商品房预租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印制制定特别告知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 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 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 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 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已取得预 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 得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也不得将

2、预购房商品房预租。三、本合同条款中的 【出租】 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 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 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 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只能采用【预租】部分的条款和 补充条款中的 预租有关事宜 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 】 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 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后, 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该合同即转为 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 据上海市房

3、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 )。其和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 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 以明确。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 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 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 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 可证。七、本合同签订后的 15 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 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 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 明;属于商品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 理登记备案;

4、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 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 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 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 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当发生重复预 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 可以对抗第三人。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 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 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 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 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

5、系终止时, 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 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 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十二、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 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 页签字、盖章。房屋租赁上海市合同商品房预租(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租方 (甲方 ):【出租】承租方 (乙方 ):预出租方 (甲方 ):【预租】预承租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 例( 以下

6、简称:条例 ) 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 方可依法 (出租 /预租 )的(房屋/商品房 ) 事宜,订立本合同。- 1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11 甲方 ( 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 市 ( 区 / 县 ) 路 ( 弄 / 新村)( 号/幢)室(部位)( 以下简称该房屋) 。该房屋 ( 【出租】实测 / 【预租】预测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 、结构为 。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 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1) 【 出 租 】 房 地 产 权 证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 证书编号: 。2) 【预租】预售许

7、可证 许可证编号: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 ( 房地产权人/ 代管人 /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 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 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诉乙方该房屋 ( 已/ 未)设定抵押。1 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 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 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 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 由甲、 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 (二) 、(三) 中加以列明。甲、乙双 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 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二、租赁用途2 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使用,- 2 -篇二: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_XX版(

8、商品房预租)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商品房预租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印制特别告知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 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 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 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 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已取得预 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 得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也不得将预购房商品房预租。三、本合同条款中的 【出租】 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 表示该条

9、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 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 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只能采用【预租】部分的条款和 补充条款中的 预租有关事宜 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 】 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 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后, 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该合同即转为 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 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 (试行 )。其和同 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

10、约定采用。本合同 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 以明确。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 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 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 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 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七、本合同签订后的 15 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 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 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 明;属于商品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 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 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

11、证,由双方当事 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 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 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当发生重复预 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 可以对抗第三人。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 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 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 办理登记备案。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 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 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 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外,剩余部分应

12、当归还承租人。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 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 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 当事人参照使用。十二、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 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 页签字、盖章。房屋租赁上海市 合同商品房预租(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租方 (甲方 ):【出租】承租方 (乙方 ):预出租方 (甲方 ):【预租】预承租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 例( 以下简称:条例 ) 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13、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 方可依法 ( 出租 /预租 ) 的( 房屋 /商品房 ) 事宜,订立本合同。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11 甲方 ( 出租/ 预租 ) 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 市 ( 区 / 县 ) 路 ( 弄 / 新村)( 号/ 幢) 室( 部位 )( 以 下 简 称 该 房 屋 ) 。 该 房 屋( 【出 租】实测/ 【预租 】预 测) 建筑面积为 平 方 米 , 土 地 用 途 为 、 结 构 为 。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 一) 。甲方已 向乙方出示:1) 【 出 租 】 房 地 产 权 证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 证书编号: 。2) 【预租】预售许可证 许可证编

14、号: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 ( 房地产权人/ 代管人 /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 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 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诉乙方该房屋 ( 已/ 未)设定抵押。1 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 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 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 由甲、 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 (二) 、(三) 中加以列明。甲、乙双 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二、租赁用途2 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使用, 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2 2 乙方保证

15、,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水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 的使用用途。年月出租】房屋租赁期自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3 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年 月 日 起 至 年月日止。【预租】具体租赁期由甲、乙双 方按本合同约定在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时约定。3 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继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4 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 ( 币)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币) 元。 (大写: 万仟佰

16、拾元角整。【预租】月租金由甲乙双方在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中按实测建筑 面积计算确定。该房屋租金 ( 年/月)内不变。自第 ( 年/ 月 ) 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 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4 2 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 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4 3 乙 方 支 付 租 金 的 方 式 如 下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5 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 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 个月的租金,即( 币) 元。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 充合同约定

17、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5 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 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篇三:上海市房屋租赁 ( 商品房预租 )合同样本 上海市房屋租赁(商品房预租)合同样本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 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 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 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 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造,并已取得预 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 得预租。三、本合同条款中的 出租 或

18、预租为提示性符号, 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 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 预租有关事宜 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 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征后, 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商品房使用交 接书生效后该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 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 。其合 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

19、定采用。本合 同中的示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 予以明确。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 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 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 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 15 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 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 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 明;属于商品房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

20、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 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合 同登记备案证明。 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扣, 当发生重复预租、 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 以对抗第三人。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 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 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 办理登记备案。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 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 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 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外,剩余部分应当

21、归还承租人。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 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 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十二、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 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页 签字、盖章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商品房预租合同(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租方(甲方) :出租承租方(乙方) :预出租方(甲方) :预租预承租方(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

22、乙方承租甲方可 依法 (出租/预租)的 (房屋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1 1甲方(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 (区/县)路 (弄/新村) (号/幢)室(部位) (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 (出租实测/ 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房屋类型为,结构为。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1)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 。2)预租预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1-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 (房地产权利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 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 (已 /未)设定抵押。1- 3 该房屋

23、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 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 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 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 由甲、 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 房屋的验收依据。二、租赁用途2-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使用, 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 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 用用途。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3 -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

24、期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预租房屋租赁期自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3 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 则应于租赁期满前个月, 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 币) 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币)元。(大写:万千百十元角整)。预租月租金由甲乙双方在预租商品房交付使用书中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面积计算确定。该 房屋租金 (年/月)内不变。自第 (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 充条款中约定。4-2乙方应

25、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 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4-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5-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庆向 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个月的租金,即(币)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 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5 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 通讯、设备、篇四:上海市房屋租赁 ( 商品房预租 )合同样本 精选范文 : 上海市房屋租赁(商品房预租)合同样本 (共 2 篇 )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

26、内的商品房预租以 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 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 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 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二、 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造,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 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 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 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 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 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 符号的条款 作为通用性条

27、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四、本合同用于 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 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 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生效后该合同内 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 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 文本(试行) 。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 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示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 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 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 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 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

28、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 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 15 日 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其中,属房屋租赁的, 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 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房预租的,外销商品 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 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 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 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 处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 备案扣,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 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

29、时,可以对抗第三人。八、凡当事人一 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 方可持本合同、 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九、 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 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 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 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 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 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方当事 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十一、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十二、本合同的租 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

30、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 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页签字、盖章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上海 市商品房预租合同(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 租方(甲方) :出租承租方(乙方) :预出租方(甲方) : 预租 预承租方 (乙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甲、 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 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预租)的 (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一、出租或预租 房屋情况1 1甲方 (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区 /县)路 (弄 /新村)(号/幢)室(部位)(以下简称该房屋)。

31、该房屋(出租实测/ 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房屋类型为,结构为。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1)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证书编号: : 。2)预租预售许 可证许可证编号:: 。1-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 (房地产权利人/代管人 /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 (已/未)设定抵押。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 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 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 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 、(三)中加以列 明。甲、乙双方

32、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 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二、租赁用途 2- 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 的规定。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 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预租房屋租赁期自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 则应于租赁期满前个月,向甲方提

33、出续租书面要求,经 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 为(币)元。 出租月租金总计为(币)元。(大写: 万千百十- 元角整)。预租月租金由甲乙双方在预租商品房交付使用书中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面积计算确定。该房屋租金 (年/月)内不变。自第 (年/月)起,双方 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 条款中约定。4-2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4 - 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五、保证金和其他 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

34、乙方庆向 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个月的租金,即(币)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 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 乙方。 5- 2 租赁期间, 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 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由 (甲方/乙方)承担。5 - 3 (甲方/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 , 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 1租赁期间, 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 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可代为维修, 费用由甲方承担。6- 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

35、该房屋及其附属设 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 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 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6- 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 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 影响。 6- 4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 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 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 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七、房屋 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

36、,乙方应在本合 同的租期届满后的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 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元 /平方米(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7- 2乙方返 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验收 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八、转租、转让和 交换 8 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 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 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 租。 8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 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 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 在租赁期内

37、, 乙方 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 须事先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 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8-4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 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九、解除本合同的 条件 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 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 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 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 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

38、的。 9-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 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 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 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_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 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 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 致使房屋损坏的;(四) 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 该房屋、装染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

39、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 月的; (七). 十 、 违 约 责 任 10-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 日内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变更有关租金 条款。 10-2 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 该房屋出租前已 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限制,早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 偿。 10-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路性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 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4 租赁期间, 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 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 天数的租金的 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 甲方还应

40、负责赔偿。 10-5 乙方未征得 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 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 赔偿损失) 10-6 租赁期 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没 收乙方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 偿。十一、其他条款 11-1 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 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 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 _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 房屋的意见。 11-2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签署后的 15 日内, 应有甲方负责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 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41、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 凡变更、 终止本合同的, 由(甲方 / 乙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 15 日内,向原登 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办理房屋租 赁登记备案或变更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起 责任。本合同自 (签字 / 登记备案)生效。 11-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以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 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 具有同等效力。 11-4 甲、以双方在签署本和同时,对各自的 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 一方违反本合

42、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5 甲、 以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 不成的,可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下列两种方式由甲、以双方共同任选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6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 以双方各执一份,(上海市 / 区/ 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一份,以及 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补充条款一、预租有关事宜 1-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 方一次性收取 (币) 元(折合人民币 元)预收款。预收款的使用有甲、乙双方当事人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1-2 甲方预租的商品房必须办理了

43、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 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后方可交付; 1-3 甲、乙双方约 定,甲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 日内通知乙方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即为该房 屋租赁的起始日。 1-4 该租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在房屋 竣工后,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 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1-5 甲、乙双方约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一方可追究另一方为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由甲、 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 2、 甲方交付前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附件约定的;3、在房屋交付前甲方或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4、 ;1-6 在预租期内, 乙 方不得转租盖房

44、屋、转让该房屋的承租权或交换盖房屋的承 租权。 上海市房屋租赁(商品房预租)合同样本 ( 共 2 篇 ) 篇一:上海市房屋租赁 ( 商品房预租 ) 合同样本 上海市房屋租赁(商品房预租)合同样本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 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 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 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 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造,并已取得预 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 得预租。三、本合同条款中的 出租 或预租为提

45、示性符号, 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 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 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 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 符号的条 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 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征后, 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商品房使用交 接书生效后该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 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 。其合 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

46、用。本合 同中的示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 予以明确。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 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 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 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 15 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 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 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 明;属于商品房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 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

47、,由双方当 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 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合 同登记备案证明。 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扣, 当发生重复预租、 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 以对抗十二、本合同的 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 上海市房屋租赁 (商品房预租)合同样本 (共 2篇) 页签字、盖章。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商品房预租合同(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 出租承租 方(乙方):预出租方(甲方) : 预租预承租方(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8、、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 依法 (出租/预租)的 (房屋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1 1甲方(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 (区/县)路 (弄/新村) (号/幢)室(部位) (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 (出租实测/ 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房屋类型为,结构为。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1)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 。2) 预租预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1-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 (房地产权利人/代管人/ 法

49、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 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 (已 /未)设定抵押。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 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 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 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 由甲、 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 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 房屋的验收依据。二、租赁用途篇五:上海市房屋租赁 ( 商品房预租 )合同样本 上海市房屋租赁(商品房预租)合同样本一、本合同适 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 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

50、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 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造的 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 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二、预租仅限于房 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造,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三、本合同条 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 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 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 使用时,则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 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 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 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

51、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 取得了房地产权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 交接书。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生效后该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 行完毕。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 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 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本合同中的示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 条款予以明确。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 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 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 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 赁治安许可证

52、。七、本合同签订后的 15 日内当事人应按规 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房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 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 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 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 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 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扣,当发 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 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 而另一方不予

53、配合的, 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 办理登记备案。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 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 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 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 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十、本合同文本 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 处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 条款内容。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十二、本 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 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页签

54、字、盖章。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上海 市商品房预租合同(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 租方(甲方) :出租承租方(乙方) :预出租方(甲方) : 预租 预承租方 (乙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甲、 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 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 /预租)的 (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一、出租或预租 房屋情况1 1甲方 (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区 /县)路(弄 /新村)(号/幢)室(部位)(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出租实测/ 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房屋类

55、型为,结构为。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1)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证书编号: :。2)预租预售许 可证许可证编号::。1 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 (房地产权利人 /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 (已/未)设定抵押。1 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 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 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 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 房屋的验收依据

56、。二、租赁用途 2 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 的规定。 2 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 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 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预租房屋租赁期自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 日起至年月日止。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 则应于租赁期满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 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

57、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 为(币)元。 出租月租金总计为(币)元。(大写: 万千百十- 元角整)。预租月租金由甲乙双方在预租商品房交付使用书中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面积计算确定。该房屋租金(年/月)内不变。自第(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 条款中约定。4-2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4 - 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五、保证金和其他 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庆向 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个月的租金,即(币)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

58、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 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 乙方。 5- 2 租赁期间, 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 电、煤气、 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由 (甲方/乙方)承担。5 - 3 (甲方/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 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可代为维修, 费用由甲方承担6- 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59、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 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 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 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 影响。 64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 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 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 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七、房屋 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 同的租期届满后的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 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元 /平方米(

60、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7- 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验收 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八、转租、转让和 交换 8- 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 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 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 租。 8- 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 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 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8- 3 在租赁期内, 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 须事先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

61、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8-4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 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 买权。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 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 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 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 甲、 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 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

62、按月租金的 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 方损失的, 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 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_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 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 的。(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 屋损坏的;(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 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装染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 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 月的;(七) . 十、 违约责任 10-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 日

63、内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2 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 该房屋 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限制,早成乙方损失的,甲方 应负责赔偿。 10-3 租赁期间, 甲方不及时路性本合同约定的 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 伤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 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 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 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 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5 乙 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 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

64、乙方 (恢复房屋原状 / 赔偿损失) 10-6 租赁期 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没 收乙方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 偿。十一、其他条款 11-1 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 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 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 _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 房屋的意见。 11-2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签署后的 15 日内, 应有甲方负责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 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 凡变更、 终止本合同的, 由(甲 方 / 乙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

65、之日起的 15 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办理房屋租 赁登记备案或变更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起 责任。本合同自 (签字 / 登记备案)生效。 11-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以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 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 具有同等效力。 11-4 甲、以双方在签署本和同时,对各自的 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 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5 甲、 以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 不成的,可选择

66、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下列两种方式由甲、以 双方共同任选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6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 份。其中: 甲、 以双方各执一份,(上海市 / 区/ 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一份,以及 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补充条款一、预租有关事宜 1-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 方一次性收取 (币) 元(折合人民币 元)预收款。预收款的使用有甲、乙双方当事人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1-2 甲方预租的商品房必须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 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后方可交付; 1-3 甲、乙双方约 定,甲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 日

67、内通知乙方签订预租商 品房使用交接书。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即为该房 屋租赁的起始日。 1-4 该租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在房屋竣工 后,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的实测建 筑面积为准。 1-5 甲、乙双方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追究另一方为违约 责任。具体违约责任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 2、甲方交付前的房屋不符合本合 同附件约定的; 3、在房屋交付前甲方或乙方擅自解除合同 的; 4、 ; 1-6 在预租期内,乙方不得转租盖房屋、转让该房屋的承租权或交换盖 房屋的承租权。篇六:上海市房屋租赁(商品房预租)合同样本(DOC格式) 范本上

68、海市房屋租赁(商品房预租)合同样本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 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 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 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 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造,并已取得 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 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 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 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 条款

69、中的 预租有关事宜 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 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 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征后, 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商品房使用交 接书生效后该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 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 。 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 同中的示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 予以明确。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 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

70、许可 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 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 可证。符其合/、 I七、本合同签订后的 15 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 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 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证明;属于商品房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 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 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 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 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租赁 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扣

71、,当发生重复预 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 可以对抗第三人。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 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 文件办理登记备案。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 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 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 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 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 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十一、本合同为示范

72、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十二、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 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 页签字、盖章。篇七:XX-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通用自行成交版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通用自行成交版)出租人(甲方) :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承租人(乙方) :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 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一)房屋坐落于 市 区(县)街道办事处 (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 房屋

73、买卖合同 / 其他房屋来源证 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 (公有住房承租人、 购房人) 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 为: ,最多不超过人。(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 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提前 2 日内告知甲方并征得 甲方同意。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 赁合同备案手续。第三条 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

74、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房屋交割清单 (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 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 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 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 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 , 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人民币(大写)元/ (月/ 季/ 半年 /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元 整(Y:)。支付方式

75、: (现金 / 转账支票 / 银行汇款) ,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 : , , , ,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Y:)租赁期满或合 同解除后, 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租金, 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 给乙方。第五条 合同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 自行解除。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 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

76、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 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2篇八: XX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 通用自行成交版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通用自行成交版)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承 租人(乙方) :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 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一)房屋坐落于 市 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二)房

77、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 房屋买卖合同 / 其他房屋来源证 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 房屋所有权人 (公有住房承租人、 购房人) 姓名或名称: , 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 为: ,最多不超过人。(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 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提前 2 日内告知甲方并征得 甲方同意。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

78、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 赁合同备案手续。第三条 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房屋交割清单 (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 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 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 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 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口头)续租要求 , 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人民币(大写)元/ (月/

79、 季/ 半年 /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元整(Y:)支付方式: (现金 / 转账支票 / 银行汇款) ,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 : , , , ,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Y:)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租金, 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 给乙方。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 水费 (2) 电费 (3) 电话费 (4) 电视收视费 (5) 供暖费 (6) 燃 气费 (7) 物业管理费 (8) 房屋租赁税费 (9) 卫生费 (10) 上费 (11) 车

80、位费 (12) 室内设施维修费( 13)费用。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 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 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 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上海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 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 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 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 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十日内进行

81、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 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 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 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 赔偿责任。第七条 转租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 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 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第八条 合同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 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 解除合同: 1 、迟延交付房屋达十日的。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 健康的。 3 、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 用房屋的。2、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 、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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