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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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八 早年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岀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四条 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岀资方式、岀资额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元人民币。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岀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还应当自作岀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2、记手续。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岀资方式、岀资额如下:股东姓名:身份证号:岀资方式:货币岀资额:人民币万元岀资时间:年月日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决定聘任或解雇执行董事、监事,及其报酬事项;3.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3、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岀决议;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岀决议;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岀决议;10. 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 股东作岀以上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1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辜解除其职务。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的决定;3.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制订

4、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股东任命自己为执行董事的,由股东本人行使以上职权。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聘任和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岀罢免的建议;3.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 向股东提岀提案;5. 对执行董

6、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股东规定)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向股东汇报公司财务状况。第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 定执行。第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 公

7、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岀现;3. 股东决定解散;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清算报告, 报股东或者有关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做岀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岀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自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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