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读书笔记 (法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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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兼论南海争端问题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 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问题。一、古代、近代中国与国际法(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如国家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以及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争端的制度。关于战争的规则,还产生了谴责非正义战争、优待俘

2、虏等原则和规则。 1公元前 221 年,秦始皇统一中国,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周围的国家都成了藩属,向中国进贡,受中国册封。在这种“一统天下”的情况之下,很难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汉代以后,中国与邻国和遥远的外国曾经有过世界往来和通商贸易的关系,例如,汉代张骞通西域,不仅加强了与中亚各国的政治关系,而且打通了商品贸易的“丝绸之路” 。唐代中国与日本的交往达到了高潮,日本遣唐使者纷纷来华,中国鉴真等人也络绎东渡。到了明代,郑和七下西洋,曾到过许多国家,最远到了东非索马里,到了清朝初期,中国与俄罗斯以及西方国家进行过交往,例如,1789 年英国曾派马格尔尼出使

3、中国,与乾隆皇帝会晤。 2关于古代中国国际间交往的史实,学者们并无异议。而在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这一点上,存在争议。孙玉荣教授在其著作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中即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他指出:“古 代 中 国 国 际 法 作 为 古 代 东 方国 际 法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其 存 在 是 断 无 疑 义 的 。 但 古 代 中 国 国 际 法 有 它 自 己的 独 特 的 定 义 , 特 指 用 于 调 整 中 国 版 图 内 各 分 立 时 期 国 家 之 间 的 关 系 的 有 法1 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年第 2 版,第 16 页。2 参见王

4、虎华主编:国际公法 ,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年第 2 版,第 43 页。2律 拘 束 力 的 原 则 、 规 则 和 制 度 的 总 体 。 ”3然 而 , 更 多 的 学 者 认 为 古 代 中 国 不存 在 国 际 法 , 他 们 认 为 具 有 独 立 体 系 的 国 际 法 是 西 方 近 代 文 明 的 产 物 , 它 是19 世 纪 40 年 代 以 后 传 入 中 国 的 。 4笔 者 也 持 这 一 观 点 , 理 由 如 下 :其 一 , 中 国 春 秋 时 期 虽 然 存 在 一 些 处 理 国 家 之 间 关 系 的 规 则 与 惯 例 , 但是 依 照 近 代 意

5、义 的 国 际 法 概 念 , 它 们 还 不 能 算 是 国 际 法 的 原 则 、 规 则 。 因为 这 个 时 期 , 国 家 在 名 义 上 处 在 周 天 子 统 治 之 下 , 虽 有 某 种 程 度 的 独 立 , 但不 是 主 权 国 家 。其 二 , 春 秋 战 国 结 束 以 后 , 古 代 中 国 一 直 进 行 着 不 同 程 度 的 对 外 交 往 ,但 总 体 而 言 , 古 代 中 国 的 对 外 交 往 是 若 断 若 续 的 , 是 不 全 面 的 , 因 此 , 也 就不 可 能 形 成 近 代 意 义 上 的 国 际 法 规 则 和 制 度 。 由 于 中

6、 国 古 代 长 期 闭 关 自 守 ,商 品 经 济 不 发 达 , 因 此 , 中 国 古 代 的 一 些 国 际 法 规 范 也 未 能 演 变 成 具 有 中 国特 征 的 近 代 国 际 法 。( 二 ) 近 代 中 国 对 国 际 法 的 接 受 与 适 用中国传统的大一统的封建社会中没有孕育国际法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因此,就近代中国国际法的整个法域来说,几乎都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从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的半个多世纪,正是中国移植西方国际法的过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一批国际法著作在中国的翻译出版,以及在此前后,西方列强迫使中国签署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19 世纪中叶以前,中国对近代

7、国际法几乎是一无所知。直到 19 世纪中叶西方列强的侵略打开了中国大门,国际法也开始传入。一些国际法著作被译成中文,清政府亦逐渐了解了一些国际法规则并按照它们进行某些国际交往。例如,1839 年林则徐为禁止鸦片的贩卖以维护中国的独立与尊严,曾命人将法尔泰的万国法一书中有关战争以及对待外国人的部分译成中文,称为各国律例 ,作为禁烟的依据。1864 年丁韪良把惠顿著的国际法原理译成中文为万国公法后,清政府于同年的普鲁士和丹麦的战争中,因普鲁士军舰在渤海湾拿捕了一只丹麦船,而根据万国公法中的领海规则向普鲁士提出交涉并使该船获释。在以后的实践中,清政府还向外国派遣了外交使节和领事。将惠顿的国际法原理翻

8、译成中文之后,丁韪良在其学生、同事们的帮助下3 参见孙玉荣: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第 1 版,第 23 页。4 参见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 ,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年年第 2 版,第 43 页。3又翻译了几部国际法著作,他还在清政府的同文馆讲授国际法,这对清政府了解国际法规则是大有好处的。 5然而,中国自鸦片战争后就处于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和压迫之下,中国与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是一种以不平等条约为基础的关系,西方列强根本不按照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平等地对待中国。西方国家在对待中国的关系上,从来就无视国际法,而是依靠赤裸裸的武力。他们在中国侵占领土,夺取租借地

9、,设立租借,划分势力范围,驻扎军队;剥夺中国关税自主权,控制铁路、邮电事业,攫取帝国主义特权。这些不平等条约和帝国主义特权,严重违法了国际法。所以,尽管国际法传入了中国,清政府乃至其后的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在不平等条约的禁锢下,加之他们自身的腐败,也不可能有力地利用国际法去保护中国的主权和独立、权利和利益。总之,近代国际法介绍到中国之后,尽管在形式上中国已经逐步跨进国际社会,并被迫纳入国际法律秩序的范围,但是,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对外关系的适用是十分有限的。当时,整个国际法体系以及它的原则和规则,被认为只适用在西方国家之间的关系上。这些国家被称为“文明”或“基督教”国家,而中国则不被认为是“文明

10、”国家。 6国际法被带到中国来,并没有得到充分适用的机会。(三)近代中国人对国际法的态度以清朝官员、学者为代表如上所述,国际法输入中国之后,清政府已经开始注意利用国际法来维护本国的权益。但对中国所遭遇到的一切压迫并无改善。因此,清代官员及学者对国际法的看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 7一类以郑观应、薛福成、张之洞和马建忠等人的观点为代表。他们似乎对国际法并没有太大的信心,大体上认为国际法固然对中国不无助益,但关键仍在国家是否强盛,强则可享国际法上的利益,弱则国际法并不可待。另一类观点认为,西方国际法的内容很完美,作用也很强大,可以倚信它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在这方面,端方、李鸿章、李佳和曾纪泽

11、等人的观点颇具代表性。5 参见梁淑英主编:国际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年第 1 版,第 11 页。6 参见杨泽伟:国际法析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88 页。7 参见程鹏:清代人士关于国际法的评论 ,载中外法学 ,1990 年第 6 期。4总之,几乎所有开明学者都认识到学习国际法的必要性。不少学者还认为,在不迷信公法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借助公法与欧美国家展开说理论争。曹廷杰不仅逐条注释万国公法 ,成万国公法释义一书,还专门上书,主张利用那个万国公法来防止战争、防止侵略。二、当代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一)当代中国接受与适用国际法的进程与近代中国相比,新中国成立

12、以后,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当代中国接受和适用国际法是与中国法制的进程同步的。而当代中国法制是从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开始的。有学者指出,这里的法制概念,按照通常的理解,不仅意指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及其过程。 8以 1978 年为分界线,当代中国法制的进程基本上可以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可称为法制初创期,其基本特征是实行社会主义的“人治” 。第二阶段可称为法制复兴与繁荣期,其基本特征是实行社会主义的法治。 9伴随着这一过程,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的确立和发展经历了同样的过程。新中国成立伊始,我国就承认国际法的存在与价值,也就是说,承认国际法

13、是法律,并注意处理它与国际法的关系。我国对国际法的利用集中于对外关系,在解决有关承认、继承、双重国籍、领土和条约等问题上广泛采用和适用国际法原则、规则。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还为国际法发展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一个显著例子是 1954 年我国与印度共同倡导了“亚洲国际法”之称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78 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法治发展的新阶段,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中的地位也开始发生质的变化,包括国际法概念本身已经成为国内法中的法律概念。包括民事诉讼法 、 民法通则 、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和专利法的一批法律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体系之中。除此以外,国务院及其

14、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颁布了一系列行政命令、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以确保国内机关,包括8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第 2 版,第 150151 页。9 参见李步云:中国法治历史进程的回顾与展望 ,载法学 ,2007 年第 9 期。5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遵守、执行国际法。国际法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法制建设中能够找到适当位置的原因不难发现。根本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改革开放政策打开了对外交往与国际合作的崭新局面。涉外民商事、经济关系大量涌现,国际司法合作需求与日俱增,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数量也随之增加。这些情况要求在国际法上给条约明确定位。二是国家领导人和

15、最高立法机关重视。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4 年2009 年各自举行了 3 次和 6 次有关国际法知识的集体学习。总之,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方面,我国取得了显著成就。(二)当代中国接受与适用国际法存在的问题学者指出,国际法在我国法制发展进程中也存在尚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国际法在国内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位。国际法是不是我国法律的一个部分,或者说,它是不是我国法的渊源,这是不十分确定的。况且,我国法律中没有国际习惯这个概念。通常采用的国际惯例一词并不是国际习惯的同义词。10尽管普遍认为国际惯例是一个包含国际习惯的更宽泛的概念,但是由于

16、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定义,所以国际习惯的地位仍然是不清楚的。其二,缺乏解决国际法在国内使用问题的一般原则。世界通行的做法是在宪法上就国际法在国内法上的接受或适用作出统一安排。我国宪法虽然历经数次修改,但仍然没有类似安排。其三,适用国际法的技术仍然有些不成熟。这主要表现为对条约的扩大适用和缩小适用。前者是指在不应该适用条约的情况下以有关条约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与之相对,缩小条约的适用是指在应该适用条约的情况下不以有关条约为法律依据。(三)中国接受与适用国际法存在问题的解决如何解决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中存在的问题,理论上提出了各种解决方案。比如,有些学者建议,修改现行宪法或立法法 ,或将缔结条约程序法修改为条约缔结与适用法 ,加入将条约纳入国内法中的条款。 11有学者提出,10 参见车丕照:论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载法学杂志 ,2005 年第 3 期。11 参见陈寒枫、周卫国、蒋豪: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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