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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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它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特征:1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2 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 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 不侵犯原则; 3 不干涉内政原则;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联合国设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联合国秘书处等 6 个

2、联合国主要机关。安理会是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主要机关,在制止侵略、维持和平方面作出的决议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均有约束力,不需征得当事国的同意。安理会在解决国际争端时具有广泛的职能,可以对任何国际争端或者可能引起争端的情况进行审查,并不依赖于作为联合国成员国的当事国主动提交。安理会由 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 9 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 9 个同意票,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 ,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

3、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主要特征:1 国际组织是根据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2 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组织;3 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4 国际组织是常设的;5 国际组织具有独立性。永久中立国的义务 1 不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 战争,必须一直保持中立;2 不得主动发动战争,但是当受到其他国家攻击时,为了保卫本国独立和领土完整,允许进行自卫战以及为此目的而在平时保持军备;3 不得参加承担进行战争义务的条约,如同盟条约、互助条约等。 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

4、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主要特征:1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2 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 3 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 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条约的缔结程序通常有三个程序 1 约文的议定,这是指各方代表通过谈判,就拟缔结的条约的内容、文字、生效等达成协议,并起草、拟定约文。2 约文的认证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和签署等形式。3 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有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联合国的宗旨 1 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 2 发展各国

5、间友好关系;3 促进国际合作 4 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沿海国在毗连区中的管制权。1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之外,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24 海里。2 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行为而对其行使管制权;3 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构成世界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洋法公约对一些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的领峡,同时构成世界性航道

6、的海峡规定了一种航行制度,即过境通行制。所谓过境通行就是外国船舶和航空器自由通过和飞越海峡,但通过应继续不停地并应遵守沿岸国规定的入境条件限制,不得对沿岸国使用武力或威胁,同时还应遵守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 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办公的部分不可侵犯,接受国官员进入要征得馆长同意。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保护时,可推定馆长同意而进入。领馆馆舍、设备及财产和交通工具,不得征用,但有必要征用时,应作迅速、充分、有效赔偿。2 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 通讯自由 4 领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5 免税特权安理会的职权有三方面 1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

7、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2 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的措施。3 其他职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无害通过制度的内容有以下方面 1 无害通过权,即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8、2 无害通过的含义。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3 在通过领海期间,不得从事任何非无害活动。非无害活动如: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任何捕鱼活动。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1 禁止使用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 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 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 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手段和方法。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1 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2 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 3 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

9、共同财产。国家基本权利是指由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国家所固有的权利,是与派生权利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文件.国家基本权利应包括:(1)独立权,即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包括自主权和排除干涉两方面的含义。(2)平等权,即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国家不论大小强弱,不论其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3)自卫权,即国家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包括进行国防建设以防范外来侵犯的权利,也包括受到外来侵略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4)管辖权,即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豁免者除外),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包括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内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它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所有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在一国的内水航行。外国商船,可遵照沿海国的法律规章驶入该国开放的港口。外国军舰进入内水时,必须经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的手续。对于遇难船舶,沿海国通常许可它们驶入。但应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贸易、捕鱼以及任何违反沿海国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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