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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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

2、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指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1. 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2. 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3. 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4. 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

3、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5. 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6. 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7. 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8. 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9. 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 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 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3. 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4. 制订并组

4、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5. 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生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6. 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7. 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 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 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3. 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4. 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5. 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 受国家教委委托组

5、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7. 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8. 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9. 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10. 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1. 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2. 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 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 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5. 开展毕业

6、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6. 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7. 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8. 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1. 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2. 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 3. 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4. 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5. 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第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

7、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第十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内的最后一学年开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一般应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第十五条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第四章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第十六条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第十七条毕

8、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第十八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第十九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第二十条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第二十一条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

9、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第五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第二十二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委备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国家教委审批。第二十四条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第二十五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

10、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第二十六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第六章就业计划的制订第二十七条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委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进程,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第二十八条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1. 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 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需要

11、; 4. 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 5. 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6. 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7. 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8. 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9. 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第二十九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和暑期两次编制。就业计划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职责分工经上下结合,充分协商形成;有关部委和地方审核、汇总所属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审核、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12、生就业计划。第三十条毕业生就业计划经国家教委审核下达后,各部委、地方、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第七章调配、派遣工作第三十一条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第三十二条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第三十三条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

13、定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三十四条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第三十五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第三十六条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

14、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第三十八条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第三十九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要在七月一日后派遣毕业生(春季毕业研究生例外)。第四十条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1.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 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

15、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3. 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第四十一条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第四十二条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第四十三条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第四十四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第四十五条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第四十六条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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