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远期外汇合同会计处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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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远期外汇合同会计处理研究现代资本市场为企业提供了多种方式的套期保值工具,从而使企业规避包括汇率风险在内的各种财务风险成为可能。随着企业涉外业务的增加、规避外汇风险需求的增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各种外汇套期业务的数量将迅速增长。研究新的经济业务对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影响成为会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问题。由于远期外汇合同是一种较为简单、最为常用的套期工具,而且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又涉及套期会计的一些核心问题,因此这一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远期外汇合同及套期保值概念远期合同(forward contract)是一个在确定的将来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

2、某项资产的协议。远期外汇合同是远期合同的一个子类别,是在将来某一特定时刻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特定种类外币的协议。从会计学角度来看远期外汇合同具有以下特殊的性质:首先,它是一种外币业务。目前会计理论中关于外币的定义有传统法和“功能货币”法两种。传统观念认为外币是公司总部或集团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功能货币”指的是某一级别的企业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环境中的货币。本文并不试图讨论采用何种外币概念的会计方法能更好的实现会计目标,而是假设在给定外币概念的条件下研究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问题。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经常涉及不同货币之间的即期、远期汇率问题。其次,远期外汇合同是一种金融衍生业务

3、。金融衍生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该类合同不需要初始投资或者初始净投资,与那些预期对市场条件具有类似反映的其他合同相比要少。企业在签订远期外汇合同时并不发生现金的流入或流出,但是这一合同却代表了符合资产或负债的权利或义务,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而且是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指的是建立在合理可靠假设和推测上最佳估计的未来现金净流量的折现值。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应该由合同规定的到期日的远期汇率决定。最后,签订外汇远期合同的一个重要目的(尽管不是惟一目的),是对外汇业务进行套期保值。所谓套期保值指的是通过购销套期工具使其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的变动方向与被套期项目相反,从而

4、有效地抵消特定风险导致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可能带来的损失。套期会计的目的是要通过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通过对衍生工具的使用规避包括外汇风险在内的各种财务风险的效果以及准确公正地评价管理当局运用这些工具进行避险活动的策略及其业绩。二。远期外汇合同的划分及其会计处理(一)投机与套期合同可以将远期外汇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远期外汇合同的目的是投机于外汇价格走势,另一类对基础合同(被套期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做出这种划分的目的是对两类性质不同的远期外汇合同进行符合各自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如果远期外汇合同用于投机,持有期间发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各期加以确认,如果远期外汇合同被用作套期目的,则应当

5、采用一些特殊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反映套期业务的经济实质。划分一项远期外汇合同是用于投机还是套期的标准是评估衍生工具预期能否有效抵消被套期项目在套期期间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当且仅当远期外汇合同的签署有效降低了报告主体范围内的外汇风险,该合同才适合套期会计。合同类型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当局的意图。这为管理当局提供了进行盈余管理的机会和途径。因此有必要要求管理当局制定一份详细的包括套期工具的辨别、套期项目和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如何评估套期工具在抵消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正式文档。这种备案性质的文档不仅可以防止管理当局通过任意选择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6、而实现期望的会计结果,还有助于外部审计人员的对远期外汇合同处理的公允性进行职业判断。同时管理当局还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远期外汇合同的信息,文章第三部分将专门讨论披露方面的问题。(二)FASB 133号公告关于远期外汇合同的套期会计处理规定根据FASB 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可以将用于套期的远期外汇合同进一步划分为四类,即对外币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对可辨认承诺套期保值、对预期交易(现金流量)套期保值和对国外实体净投资套期保值。所谓对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就是签订远期外汇合同以对冲某项已被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外汇风险。通常的情况是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进口商套

7、期保值其以外币标价的应付账款,或者是出口商套期以外币标价的应收账款。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同时确认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基本合同与衍生合同的汇兑损失并相互冲减。其中远期合同以远期汇率记录,而基本的资产或负债以即期汇率记录。套期期间,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间差异产生的汇兑损益被认为是套期的成本计入当期净损益。远期外汇合同不仅可以是基于已确认的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还可能基于一项可辨认的外币承诺。所谓外币承诺指的是一项将在远期成交的按外币结算的合同。可辨认承诺与受险净资产和净负债不同,该承诺并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人账条件,但与其相关的外汇风险仍然可以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而得以套期保值。FASB目前的规定是尽管基

8、本承诺不作为资产和负债入账,但汇率变动对外币承诺以及远期外汇合同产生的影响均应作为损失或利得加以确认(均基于远期汇率),并相互抵消。如果远期外汇合同是基于一项预期的而不是承诺的交易,此时称作对预期的现金流量套期。由于没有像承诺交易中对交易进行价值调整的基础,所以在会计处理时仅考虑衍生合同的价值变化。具体的做法是将远期外汇合同在套期期间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作为股东权益的独立项目累计下来。当预期交易实现后,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再从综合收益中转出,并调整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取得成本。另外在海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还可能签订远期合同以抵消外币变动对净投资额的影响,此时称作对实体净投资的套期。在会

9、计处理上对实体净投资进行套期而签订的远期外汇合同发生的汇兑损益不作为净损益而是直接调整净投资额,因为该种套期产生的损失或利得类似于股权权益的折算调整。最后我们将FASB有关远期外汇合同会计处理的分类及比较总结如下表。合同种类合同目的会计处理对报表影响抵消现存的外汇兑利得与损失于当损益影响数等于升对外币净资产或净币受险净资产期确认,但它们被净 水或贴水的摊销负债套期或净负债受汇资产或净负债的相率变动的影响关利得或损失抵消抵消未来购货汇兑利得或损失于当损益影响数等于套对承诺套期或销货受汇率期确认,但它们被有 期保值工具价值变变动的风险关承诺的损益所抵消化与公司价值变化的差额抵消未来可能购在基本交易

10、完成前, 对预期交易的套期销的外汇风险汇兑损益计入其他不影响当期损益综合收益抵消现存的对国汇兑损益抵消净投资对国外净投资套期外企业净投资汇的折算调整额不影响当期损益率变动风险(三)对FASB有关规定的探讨FASB关于远期外汇合同的许多规定值得我们借鉴。但是远期外汇合同涉及外币业务、套期会计以及衍生工具等较为复杂的会计问题,因此在构建符合国情的会计规范过程中仍然有许多问题有待探讨。在此我们仅对其中一些问题提出一点不成熟的见解,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首先,是否应对未承诺的预期交易采用套期会计处理?预期交易反映的是“预期和意图”而不是可计量的现有权利和义务,也不是具有可核性的对未来交易的确定性承诺

11、。它很容易成为管理当局盈余管理的工具。例如预期交易是否会发生、发生的概率分布情况如何、发生的期间以及与衍生合同之间的关系等信息由管理当局掌握并易于受到操控。另一方FASB也认为对预期现金流量进行套期会计处理在“概念上和操作上”都存在问题,之所以保留这种做法只不过是对实务界的让步。与此相反在我国目前似乎不存在迫切要求对预期交易进行套期会计处理的需求。因此考虑到预期交易套期会计缺乏理论上的支持,我们认为不应当将远期外汇合同的套期处理扩展到预期交易上。其次,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之间签署的远期外汇合同是否适用于套期会计?判断一项远期外汇合同的重要标准是看该项合同是否有效降低了某一主体范围内的风险。

12、因此合并范围内企业间相互签署的用以套期某项净资产(或净负债)或外汇承诺的远期合同,在每个成员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时可以采用套期会计。因为就单个企业而言,与关联方之间签署的远期外汇合同套期了特定基本合同的外汇风险。但是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由于所有风险在集团范围内并没有得到抵消,因此不能对这些内部公司相互间签订的远期合同采用套期会计处理。最后,关于套期会计方法问题。FASB133详细讨论了现存的5种套期会计处理方法即公允价值计量、盯市套期会计、综合收益法、完全递延套期会计及合成工具会计,并得出结论认为在目前没有任何一种方法既符合相关性的要求又在技术上可行。因此FASB目前关于套期会计的规定是在寻求理

13、论上最优方法与现实可行性约束之间所作的折中之选。在本文中由于我们认为不应当对预期交易进行套期会计处理,因此套期会计处理方法问题变得相对简单。总的来说,对远期外汇的套期会计处理原则是用公允价值计量衍生工具(也就是用远期汇率计算远期外汇合同的利得或损失),同时对资产、负债、净投资(按即期利率计算)或确定性承诺(按远期利率计算)的利得或损失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加以确认。三.远期外汇合同的披露对远期外汇合同业务进行必要披露,是远期外汇合同会计处理的重要环节。缺乏必要的表外披露,会计报表中与远期外汇合同相关的数据就会变得难以理解或易于引起歧异。我们认为企业应至少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企业采用远期外汇合同

14、管理外汇风险的策略;对远期外汇合同的使用所进行的内部控制;期末持有的远期外汇合同目的;持有的远期外汇合同按对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对可辨认承诺套期以及对境外净投资套期分类的余额及有关背景资料(如相关基础合同、协议等)。如有可能还应披露企业以前期间使用远期外汇合同的套期成果、套期无效性的管理当局说明及原因分析等、企业本期用以套期或投机目的的远期外汇合同与以前期间余额的比较等内容。四.政策建议最后我们对我国远期外汇合同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规范的制定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谨慎”的应用谨慎性原则。有观点认为应当在会计期间确认套期目的的外汇远期合同的汇兑损失,而不应当确认汇兑收益。支持这种做法的理论基础据说是符合谨慎性。我们认为这种只确认损失不确认收入的做法既因为没有前后一致的运用公允价值属性来计量同一项交易事项而缺乏逻辑上的一贯性,也无法公正地反映管理当局的经营业绩。管理当局运用避险工具的努力和策略不能在据以评价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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