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租佃关系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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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佃关系新论 内容提要:本文是一项新的租佃关系研究的结论部分。在此之前已有不少学者发现,几百年来(特别是在清代),中国的地租额和地租率有着大幅度的下降(其幅度多在20以上)。在探讨了与此有关的那些问题它意味着粮食亩产量的下降,还是租佃制度的一种“修订”?农民又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有关的政府政策和法律又是如何之后,本篇就有关地租率、旧的土地制度以及农民文化的若干问题提出几点余论。以就正于大家。 关键词:租佃关系 地租实收率 道义经济 租佃关系,初看起来是一个十分专门的问题,但是它的牵涉面却相当广泛。就本项研究来说,它为了回答所谓“地租率”问题,就不能不涉及到农民行为,政府法律,主佃双方,以及有关

2、的中国文化问题。在本篇中,我们将基于各方面研究的成果,对学术界的一些有关论点,作出简要的回答,并就若干有关联的问题,谈几点“余论”。 一、有关地租率的几个问题 有关“地租率”的问题,是土地制度中一个仍未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在下面的研究中,我们对此作出了一个回答:鉴于地主实际取得的地租只占与佃农约定租额的七八成左右;同时,由于地租额并不像通常所说占有产量的50,而大约只有40左右(所谓50是指“正产物”而言);这样算来(7080乘以40),实际地租率则只有单位面积产量的30左右(若用陈正谟的数据计算,前者为43,后者为32)。这些新的论点可能会引发如下一些问题: 如果按照一向的说法,地租率在5

3、0或50以上,全国地主富农共占有土地5060左右,那么,地租总额将达到全国农作物总产值的30上下(章有义,1991);但若按笔者的看法,地主占有土地不足总耕地面积的40,地租实收率如上所述,约为30左右,则这一数值当为12(即40乘以30;若用陈正谟的数据,则为128),或更低一些。 应当指出,这里所说,是指全国出租土地的地租一共是有多少,与占人口百分之几(一般认为约占5)的地主究竟占有多大农业产出,不是一个“口径”。还有,因与计租、收租无关,农民的“副业”及“手工业”等“兼业”收入(以及地主家庭所可能拥有的“工商业”收入),也都没有计及(其数量既大,也颇难以计算)。 参见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

4、,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4页。 参见高王凌中共土地改革的历史意义,农村制度研究报告第3号,1994年版。 如果说地租额只是相对于农业种植业而言,租额又是固定的或说没有上升,计入农民的这一部分收入的话(这正是发生在清代中国的重要史实),地租率的下降更是不言而喻。像广东那样“由田改塘”的地方,租率如何调整,史料也许不足;但像湖南那些“土”上改种经济作物,以及那些发展了棉作的地区,则会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和引起地租率的实际下降。 这里还有一些因素没有考虑在内,即鉴于中国耕地面积的严重不实和折亩制度的盛行,以及地主一般占有土地较好,因此统计之中地主所占地亩的比重,大于其在自然亩中的份额,这使地主

5、占有土地的比例多少被“夸大”了。后来在土地改革之中,有些地方按标准亩计算土地,也产生了类似的结果。在所占耕地比重中,其差距约有4个百分点,地主原有地与“中中地”比较,则高出约10个百分点。按照这样的看法,地租额在总产量中所占比重应该是更低一点。 这些看法,当引起进一步的讨论,而不应视为最后的结论。但是由此也可看出,过去在这一问题上的许多说法,不免有夸大之嫌。所谓“地主阶级”对历史发展的“制约”力或“反动作用”,也都有必要予以重新评价。 由此还可进一步引出几点“余论”:若收租有限、地主所得仅为农业总产出的12或更低些,那么农业无疑就是一个“低效”或“低质行业”;购买土地也不一定是为了赚取“高额地

6、租”,在一些地方,甚至不过是一种“保值”的手段,如江西宁都县下三乡土地肥沃,“佃户一石之田收至五石、四石,又有杂种”,田主“所收仅得佃户五分之一”,之所以这样,“盖自明嘉、隆、万、泰时,家给人足,素封者既费重金,稍有盈余足矣”。买田只为“资本保值”,或“保全资本”,而非依此致富。其收益,不过差胜于埋藏元宝而已。这种情况在山西太谷等地也是存在的。昔日司马迁曾说:“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到了一千数百年后的“传统后期”,这种景象更非昔日可比。据30年代卜凯的调查显示,农场投资的回报率很低,每年只有2或3,几乎不能吸引财富投入农业。另据土地改革时期东北榆树的一项调查,在

7、框算富农收支情况时,也可发现农业经营的利润相当有限。这就可能引出一系列问题:1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是其后期之优势产业,究竟是在哪里?2换句话说,当日的“剩余”究竟是有多少,它们是不是主要在农业部门?并且其数量是不是越来越少?3“商人阶级”购买土地,是否因此就会影响了其“进取行为”或所谓“资本主义”的发展?等等。 在我的课堂教学中,有一些同学提出了这一问题,如中国人民大学人口研究所刘尧同学在他的作业中说:清代前期,农产品的商品生产获得了一定的发展。如棉、丝、茶、蔗、果、蔬、油料等农产品商品生产的发展尤为显著,南方北方各省皆然。佃农种植经济作物,除了少数地方是种什么作物用什么作物交租(如棉租、麻租、油

8、租)之外,大多数地方始终是以粮食按原定地租额交租。如湖南郴县一带,乾隆嘉庆间,因“迩者粤东麻价颇高,素有心计者,谓田中一年所收之稻,不敌一年三刈之麻,乃略施其智于瘠薄之产,而麻之获价果倍于谷。效之遂群然起矣,于是有争佃富室之田,且甘倍租以偿之者”;梁文明同学写道:陕西周至县农民王漋,于嘉庆二年十二月租种王如玉二亩旱地,讲定每年租钱一千三百文,当即给了次年的租价,到三月初,王漋在那地里种了棉花,王如玉因他种了经济作物,非要加租钱,王漋不答应,双方遂发生冲突。 王耕今:抗日战争时期山东滨海区农村经济调查,山东党史资料,1989年版,第5、21页。 魏礼:与李邑侯书,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合

9、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9页。 布罗代尔(FBraudcl):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2卷(中译本),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257页。 如有些村的地主请山上的外来户看家,不过把他的土地、庄户维护住;并不一定要收多少租子;有的地主,不过让佃户每天给他担担水而已(还要给他一双鞋子),山西调查。 史记货殖列传。 黄仁宇给高王凌的信,1996年3月4日。 马若孟(RMyers):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18901949(中译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 尚晓原:本世纪以来的中国农村调查(第二部分,19491965年)(油

10、印本),1989年。 参见李思勤等“剩余学派”的研究,见剑桥中华民国史第一部(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84页。 在关于中国农业“剩余”的争论中,一般认为旧中国有2530的经济剩余,其中农村部分占国内净产值的19,它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被集中起来,用于国民经济建设,以致出现了较高速度的经济增长。照此看来,土地问题就是一个农业“利润”(即地租)的流向和使用,或曰“资本积累”问题(过去不少人正是认为高额地租把可能转向工商业的投资吸引到了土地的“封建收入”之上而将其“定罪”的)。 的确,乍一看来,土地产出中有这么一大块“租”的存在不管是否经过经济学家的仔细论证,它明摆在那里,每年

11、高达50,或30也罢(实际上可能还有一部分是在这之外,并不为田主和佃户分润的)这自然要引起各种“寻租”行为,和各方对它的争夺。 从另一种角度来看,租佃制在农村中本是一种“资金运作”方式,它涉及的是一个类于“金融”的问题,而不仅是一种生产制度。试举租佃制中的押租制为例:一个农民,如果有了一些资金,便可用来购买土地,不仅可以使其“保值”,也可获得可观的地租收入(不管是否租给他人);对于另一个农民来说,如果觉得这块土地会有“出息”,而又能够筹措到一定资金或典当衣物,或是卖掉原有的几亩次地他付出押金之后,租入这块土地,也就可以谋生;遇到田主缺钱的场合,其可能的应急办法之一,就是提高向佃农收取的押金,同

12、时则须给佃农增付押息。押息渐高,渐与田租持平,最后田主就可能卖掉这块土地,使得佃户、田主身份互换,如此“循环往复”(这样看来,提高押租额并不等于提高地租额,租地的农民也不一定没有钱,更不就等于“贫下中农”,反而可能是一个“佃富农”或“佃中农”)。土地使用中的类似情况,还可从一田两主,以及土地典卖如“出典人”与“典权人”都握有部分地权,前者可以回赎典地来要挟后者增价“找贴”等例证中看出。 最近译成中文的一项早年发表的关于华北农村的研究也指出,农民常把土地看作一种“钱的近似物”,以致为此而典当、出售土地,或把它当作借款的担保。这一点作用,看似并不起眼,但在农民的日常经济生活中却可能很重要,它既提供

13、了一种类似“金钱”的东西,也是一种“福利”或“保险”,尤其是对于一些劳力缺少或处于某种周期变化中的农家来说,在一些时候,例如取消土地私有和土地报酬的年代里,这一点就会突显出来。 剑桥中华民国史第一部,第84页。 认为它是一种有害的资本积累制度的看法,参见葛迪斯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农民生活,费孝通: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34页。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82页。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479页。 参见田炯权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义田地主和生产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田主缺钱花用的例子很多,参见清

14、代地租剥削形态,第458,462,482页等。 仁井田升:明清时代的一田两主习惯及其成立,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 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38页。 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第51页等。 在“江村”一类地方的追踪研究中,一般人多对它的高额地租感到不解,特别是大租田(有的称“完租后没剩下什么”,有的说“连交租米都木够”),那农民为什么还要租田呢?实际上,正像有学者无意中揭示的一样,农民出卖这部分“田底”,是为了换取急需的钱款;他保持“田面”,继续承租原有地亩,则是为了有朝一日再把这田“赎

15、回去”(所以付出一些代价也在所不惜);而“大租田”的租额是双方协商决定的,若买价高了,地租也高,农民无法负担,因此多维持在一个相应的水平(参见沈关宝解放前的江村经济与土地改革,潘乃谷、马戎主编:社区研究与社会发展上,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25326页;另外还有一些矛盾的说法,如大租田租额约为25,小租田则高出1倍,见第330页);费孝通说过:人们有时急需用钱,就把土地当作商品对待;从每年偿付利息变为交付租金,对负债者而言并无很大差别,江村经济,第130页。 这样看来,或站在一种多角度的立场,所谓“土地问题”的“实质”又是什么呢?它在不同的观察者眼中,是否就会有不同的答案? 本文写到这里,还需面对如下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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