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监督检查岗位资格考试复习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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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岗位资格考试复习大纲第一部分 消防基础知识第一章 燃烧与火灾1、燃烧的必备条件答:燃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亦称三要素):(1) 可燃物:凡是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它氧化剂起反应的物质。(2) 助燃物:(氧化剂):能帮助和支持可燃物的物质。(3) 点火源:提供给可燃物与氧或助燃剂发生燃烧反应的能源来源。 2、火灾的定义答: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3、火灾种类的定义答:根据火灾中燃烧物的特征,火灾分为ABCD四类:1)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麻、纸张等火灾。2)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资火灾。如

2、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沥青、石蜡等火灾。3)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天然气、煤气、氢气、乙烷、氨气、丙烷等火灾。4)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铝等火灾。4、灭火的基本原理答:灭火的基本原理分为四个方面,即隔离、窒息、冷却和化学抑制。前三种灭火作用主要是物理过程,化学抑制是一个化学过程。(1) 隔离:就是将正在燃烧的物质与未燃烧的物质隔开或疏散到安全地点,燃烧会因缺乏可燃物而停止。(2) 窒息:就是隔绝空气或稀释燃烧区的空气中含氧量,使可燃物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停止燃烧。(3) 冷却:就是将灭火剂直接喷射到燃烧物上,将燃烧的温度降到低于燃点,使燃烧停止;或者将灭火剂喷洒到火源

3、附近的物体上,使其不受火灾辐射热的威胁,避免形成新的火点,将火灾迅速控制和扑灭。(4) 化学抑制:这是基于燃烧是一种链锁反应的原理,使灭火剂参与燃烧的链锁反应,使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游离基消失,从而使燃烧反应停止,达到灭火的目的。5、闪点、燃点、自燃点及自燃、闪燃、阴燃、爆燃的定义答: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固体)表面能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 燃点:一种物质燃烧时所放出的燃烧热使该物质能蒸发出足够的蒸气来维持其燃烧所需的最低温度。 自燃点:在规定的条件下,可燃物质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是该物质的自燃点。 自燃:可燃物质在没有外部火花、火焰等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热或自身发热并蓄热所产生的自行燃烧现象

4、。 闪燃:在液体(固体)表面上能产生足够的可燃蒸气,遇火能产生一闪即灭的火焰的燃烧现象。 阴燃:没有火焰的缓慢燃烧现象称为阴燃。 爆燃:以亚音速传播的爆炸(30-100米/秒),是化学性爆炸能量释放的一种形式称为爆燃。爆燃的特征是,压力不激增,没有爆炸声,无多大破坏力6、可燃液体的燃烧特点答:可燃液体的燃烧实际上是可燃液体蒸气的燃烧,因此,流体能否发生燃烧、燃烧速率的高低与液体的蒸气压、闪点、沸点和蒸发速率等性质有关;其火焰传播速度快。7、可燃固体的燃烧特点答:固体可燃物必须经过受热、蒸发、热分解,固体上方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燃烧极限,才能持续不断的发生燃烧。8、热传播的几种途径答:热传播有三种途

5、径,即:热传导、热对流和热辐射。(1) 热传导:热量通过直接接触的物体从温度较高部位,传递到温度较低的部位称为热传导或导热。(2) 热对流:热通过流动介质将热量由空间的一处传到另一处的现象叫做热对流。(3) 热辐射:以电磁波形式传播热能的现象叫做热辐射。9、氧指数的定义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答:在规定条件下,固体材料在氧、氮混合气流中,维持平稳燃烧所需的最低氧含量称为氧指数。以氧所占的体积百分数的数值表示。材料的氧指数表示材料燃烧的难易程度。氧指数高表示材料不易燃烧,氧指数低表示材料容易燃烧。氧指数是评价各种物质相对燃烧性能的一种表示方法,也是评估可燃固体(尤其是高聚物)火灾危险性的重要指标。氧

6、指数越小的高聚物,燃烧时对氧气的需求量越小,或者说燃烧时受氧气浓度的影响越小,因而火灾危险性越大。一般认为氧指数小于22的属于易燃材料,氧指数在22-27之间的属于难燃材料,而氧指数大于27的属于高难燃材料。 第二章 爆炸1、 物理爆炸、化学爆炸的定义及两者之间的区别答:物理爆炸:装在容器内的液体,由于液体变成蒸气或者气体迅速膨胀,压力急速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物理爆炸前后物质的性质及化学成分均不改变。化学爆炸:因物质本身起化学反应,产生大量气体和高温而发生的爆炸。区别:化学爆炸较物理爆炸发生突然,爆炸压力上升速度快,先兆不明显,难于发现,化学爆炸的爆炸威力取决于

7、物质的性质、数量以及初始压力。物理爆炸的爆炸威力是由容器的抗压强度所决定,只有容器内压大于或者等于其壳体最薄弱部位的抗压强度极限时,爆炸才会发生。2、 爆炸极限及爆炸下限、爆炸上限的定义答:爆炸极限:可燃性气体、蒸气或粉尘与空气混合后,遇火产生爆炸的最高或最低的浓度范围。爆炸下限:可燃性气体、蒸气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能使火焰传播的最低浓度,称为该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也称燃烧下限。爆炸上限:可燃性气体、蒸气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能使火焰传播的最高浓度,称为该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上限,也称燃烧上限。3、 粉尘爆炸的特点答:1)、多次爆炸是粉尘爆炸的最大特点。因初始爆炸将沉积的粉尘扬起,在新

8、的空间中形成更多的爆炸混合物,而再次爆炸。连续爆炸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2)、粉尘爆炸所需的最小点火能量较高,一般在几十毫焦耳以上。而且热表面点燃较为困难。 3)、与可燃性气体爆炸相比,粉尘爆炸压力上升较缓慢,较高压力持续时间长,释放的能量大,破坏力强。第三章 燃烧产物及其毒性1、常见燃烧产物的种类及其毒性答:由燃烧或热解后产生的全部物质叫做燃烧产物。换句话说,物质在燃烧时生成的气体、热量、可见烟都称为燃烧产物。常见燃烧产物的种类有:1) 单质燃烧产物:碳、氢、硫。2) 化合物燃烧产物:CO3) 木柴燃烧产物4) 合成高分子材料燃烧产物:氯化氢、氮氧化物、氰化氢。常见的燃烧产物有二氧化碳(CO2

9、)、一氧化碳(CO)、二氧化硫(SO2)、五氧化二磷(P2O5)、氯化氢(HCl)、氮的氧化物1)二氧化碳(CO2) 是一种低毒性气体。当空气中含量为23(体积百分比)时,会使人的呼吸加快;含有46时,可出现剧烈的头痛、耳鸣、心跳;含有610时,人会失去知觉;含有20以上时,就会造成死亡。2)一氧化碳(CO) 是一种剧毒性气体,人体吸入少量CO时就会感到头晕、头疼,并且呕吐,当空气中含有1的CO时,就会使人中毒死亡。3)二氧化硫(SO2) 是一种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有毒气体,被人体吸入,会引起呼吸道疾病,它还是一种大气污染物,可以直接伤害农作物的组织,造成减产,甚至使植株完全枯死。4)五氧化二

10、磷(P2O5) 有一定毒性,能刺激呼吸器官,引起咳嗽和呕吐。5)氯化氢(HCl)是一种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吸收空气中的水份后能形成酸雾,具有较强的腐蚀性,在较高浓度的场合,会强烈刺激人的眼睛,引起呼吸道发炎和水肿。6)氮的氧化物 主要是一氧化氮(NO)、二氧化氮(NO2)。NO为无色气体,NO2棕色气体,都有一种难闻的气味,而且有毒。第四章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1、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答:危险物品分为九大类: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湿易燃品;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性物品

11、;第九类杂类。2、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标准答:液体的闪点小于28的为甲类。 液体的闪点大于等于28、小于60的为乙类。 液体的闪点大于等于60的为丙类。3、甲、乙类气体的划分标准答: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划分为甲类。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气体划分为乙类。4、沸溢性油品火灾危险性的特点答:沸溢性油品是指含水率在0.3%4.0%的原油、渣油、重油等。发生沸溢时,液体体积膨胀向外溢出,同时部分未形成泡沫的油品也被下面的蒸气膨胀力抛出罐外,使液面猛烈沸腾起来。5、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的概念。答: 固定顶储罐:是指立式圆柱形储罐上有一个固定顶的储罐。外浮顶储罐:储罐的顶浮在液面上

12、,且可以随着液面上下浮动的储罐。内浮顶储罐:空顶罐内还有一个随液面上下浮动的顶的储罐。第二部分 有关法律、法规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 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答: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2、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的范围答:除了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人。36、消防法第二章、第五章重点掌握;第三章、第四章了解。二、刑法1、 放火罪、失火罪的区分及刑罚答:放火罪是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失火罪是指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13、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客观方面,必须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行为上主观上是过失。刑罚: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 消防责任事故罪及刑罚答: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14、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种类 答:、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法律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 答:“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即我国的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 3、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 答:“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

15、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 答:“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5、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 答: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设定处罚的情形有两个:第一,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规定;第二,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6、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 答:地方规章设定行政处罚分两种情形:第一,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其权限与国务院部委规定的权限相同,只是其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7、行政处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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