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加压舱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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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压舱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B17868-1999 自2000-8-1起执行前言本标准以美国消防协会制定的美国国家标准医疗保健设施(ANSI/NFPA99,1996年版)中第19章高气压设施为基础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编制,同时参考我国的相关标准作适当的补充。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交通部救捞与水下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石油部海洋水下工程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勤宏、薛利群、唐希为、张延猛。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新建加压舱及其辅助系统和设备满足消防安全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进行潜水作业、医学治疗及科学实验的载人加压舱和

2、允许人员进入完成辅助工作的动物舱及其相应的辅助系统与设备。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3836.419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GB 9706.11995 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通用安全要求GB 121301995 医用高压氧舱GB 15442.11995 饰面型防火涂料防火性能分级及试验方法 防火性能分级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84198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6

3、198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 14019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CCS 潜水系统和潜水器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年)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高气压hyperbar高于大气压的气压压力。32 加压舱compression chamber可承受高气压的载人压力容器。33 加压舱设施compression facilities保证加压舱正常使用的所有设备、系统的总称。34 高气压作业hyperbaric operation在高于大气压环境中作业的过程。35 声力电话sound-powered telephone运用声能实现通讯功能的电话。4 分类41 单人加压舱工作压力为0

4、1.0MPa,舱内载人少于2人(含2人),可进行潜水作业、医学治疗和科学实验的载人加压舱,允许人员进入完成辅助工作的动物舱。42 多人加压舱工作压力为01.0MPa,舱内载人多于2人,可进行潜水作业、医学治疗和科学实验的载人加压舱。5 加压舱设施的设置要求51 设置加压舱设施的建筑物应符合GBJ 161987中第二章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52 设置加压舱设施所在的建筑物有门与相邻建筑物或房间相通,则这些门应符 合GBJ 161987附录A中甲级防火门的规定,且门应向外开。53 设置加压舱设施的建筑物,应按GBJ 140中“中危险级工业建筑、A类火灾”的规定配置灭火器,或按GBJ 84的规定配备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应采用获型号认可易熔型喷头。易熔物质的温度设定值应比环境最高温度高30。54 在设计加压舱房间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不仅应考虑系统对建筑物的灭火能力,还应考虑其对加压舱作业时的操作人员及因不能及时泄压而滞留舱内人员的消防保护。55 加压舱不应设在高层建筑或地下建筑内。6 加压舱的消防安全要求61 舱内装饰611 舱内应尽可能不作装饰。如果需装饰,则应选用不燃材料、难燃材料或按GB 15442.1判定其防火性能为一级的饰面型防火涂料进行表面处理。612 舱内以6.1.1所述物质进行装饰,则应在装饰完成72h后方可开始高气压作业,以保证装饰材料的挥发气体有

6、足够的时间散发。613 舱内安装的隔音材料,则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614 舱内所用织物应按GB 15442.1判定其防火性能为一级的阻燃材料进行表面处理。615 舱内地板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制成的防静电地板,且应符合GB 9706.11995中39.9的规定。616 舱内地板为移动式盖板时,则应在结构上保证不因盖板移动而导致舱内人员的伤害,并保证盖板的接地性能良好。盖板应选用当与舱体等周围材料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617 舱内所用家具应由难燃材料制成,且应保证拉连紧固。如果家具由导电材料制作,则应可靠接地。618 舱体上电器和生物电贯穿孔应设有防水结构,以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启动

7、后水不进入。62 舱室的通风621 手术舱室内必须具有通风能力622 手术舱室内未安装可将舱内人员呼出气体排出舱外的面罩排气系统,则最低通风量应为每人0.085m3/min。623 舱内使用吸入式麻醉剂(如氧化亚氮等),则应配备带有呼出气体清除并排至舱外的闭式麻醉系统。624 舱内禁止使用可燃性麻醉剂(如环丙烷、乙醚、乙烯、氯乙烷等)和挥发性消毒剂。625 加压和非加压状态时均应通风。626 舱内按定员配备呼吸装具,以供舱内空气被污染时使用。每个舱室至少增加一个备用呼吸装具。呼吸装具的导气管应为耐燃导气管。舱内进行高气压作业时,呼吸装具均应处于立即可用状态。呼吸气体应与舱内气体隔离。呼吸气体的

8、供气量应满足舱内所有呼吸装具同时使用。呼吸装具应可在舱内全压力范围内使用。627 加压舱外应设有呼吸空气的备用气源,以供舱室附近的空气被燃烧或其他原因污染时使用。628 舱内空气气源应防止有毒气体或可燃气体的吸入。空气压缩机的进气口应避免设在车辆、内燃机和固定式原动机的排气口或建筑物的通风口附近。629 加压舱排气口应设在建筑物外。排气口应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危害或造成被排放的气体重新进入建筑物。排气口应由半径不小于0.6m的围栏保护。如果排气口高于建筑物,则无需围栏保护。63 电气系统631 一般要求6311 所有加压舱的辅助设备、开关箱、控制板或控制台均应安装在舱外邻近舱体的区域。6312

9、如果氧气管道和电器设备安装在同一控制台(柜、箱)内,则当电器设备通电时,应对控制台(柜、箱)内进行连续通风,或连续监测控制台(柜、箱)内的氧浓度。6313 电路断路器、熔断器、电动机控制器、延时开关、变压器、整流器、照明控制板或控制台等电器设备均不得安装在加压舱内。6314 应尽可能将电动机安装在舱外,如果确需安装在舱内,则应符合6.3.4.10的规定。6315 所有与舱内人员相连或人员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6.3.4的规定。6316 当喷水灭火系统启动时,应最大限度地保护电气设备。非应急电器在舱内减压至安全状态前不应重新投入使用。632 照明6321 加压舱的照明源应设在舱外,通过舱体上的孔或

10、通过装有光导纤维的贯穿件及其他类似方法向舱内提供照明。6322 如果外照明与观察窗相近,且观察窗材料为聚丙烯酸酯,则外照明应保证观察窗的温度不超过66。6323 观察窗的衬垫材料应能允许由热膨胀而产生的变形,并应适用于舱内温度、压力和混合气体的场合。密封圈应设于槽内或围套内,以避免被围套或压环挤出。6324 如果必须将手提照明灯带入舱内,则该照明灯应置于独立、可进行通风的防碎装置内,并应符合6.3.4.10的规定。6325 加压舱应设置能自动启动的应急照明系统。633 供电6331 加压舱设施的电源应由两路相互独立的电源系统供电。6332 加压舱设施中起生命支持作用的电气设备除由常规电源系统供

11、电外,还应与应急电源相连。当常规电源系统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应急电源应能自动供电。这些设备应包括:舱内电源插座;内置式或外置式舱内应急照明;舱内通讯;报警系统;舱内灭火系统的设备及控制部分;其他用于舱内加压和通风的控制系统;电源故障时保证室内照明的应急照明灯。6333 安装在舱外而用于舱内环境控制的设备,可以应急电源作为备用电源。这些设备的常规电源系统与应急电源之间应安装自动延时装置或手动连接装置,以避免系统启动时产生过大的电流波动。6334 电器控制及报警系统在常规电源中断或中断后的恢复过程中不应产生威胁操作安全的误动作(如舱压控制中断、消防水泵启动、误报警等)。634 舱内布线及设备634

12、1 在压力环境中可能产生爆炸或爆裂的设备不得用于舱内。6342 除了准许用于舱内的电器设备集成电路中的导体以外,所有安装于舱内的载电导体应由难燃材料绝缘。6343 接地导体无需绝缘。6344 电缆应布设在金属保护管内。舱内的开关箱、接线盒和电源插座均应为防爆型,并与金属电线保护管连接。6345 连接舱内电线和设备且贯穿舱内外的布线应压焊连接。6346 舱内固定安装的金属电线管和设备的接线盒均应密封,并设有泄放管道。密封材料应选用难燃型。6347 用于手提设备与舱内固定电源插座连接的软电缆应选用铠装电缆。软电缆与插座间应设有锁定装置,以避免由电缆的张力导致电缆插头被从插座中拉出。6348 插座和

13、插头应为防爆型,并能向所接的软电缆和相应的设备提供可靠的接地性能。插座和插头应具有锁口装置,保证在有电时插头不能插入或拔下。6349 电动机应为全封闭型,且封闭空间内充以不小于舱压的惰性气体。工作表面温度小于120。63410 舱内空调的电器控制装置应置于舱外。63411 舱内使用手提(包括电池供电)的电器或电子设备,或永久性安装在舱内的探测器、通讯设备、信号装置、报警器或遥控设备应符合下列条款中的一条:GB 3836.41983中3.1的规定;GB 9706.11995中第40章的规定;全密封,内充惰性气体,温度超过120或内部压力降超过初始压力的10%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对于扬声器和耳机等通

14、讯设备,电源电压不超过24V且功率不超过0.25W。635 接地及接地故障保护6351 舱体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6352 舱内电器设备应由配备隔离变压器的电源系统供电。6353 氧气站内的氧气管道应设有能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635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对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636 舱外布线当安置加压舱设施的建筑物内喷水灭火系统工作时,为保证加压舱内高气压作业而必需继续工作的电器部件应为防水型。所有电器管线应为防水型,并应设有密封泄放口。64 报警与灭火641 单人加压舱内应固定设置在高压条件下使用的低毒高效灭火器材。642 多人加压舱内除应固定设置在高压条件下使用的低毒高效灭火器材外,还应设置水灭火系统。643 水灭火系统。6431 水灭火系统应由设置于加压舱外的独立供水系统和设置于加压舱内、可独立使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可转向消火栓组成。64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GBJ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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